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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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目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1一、背景21.人口老龄化趋势22.现有养老保险体系的不完善23.政策支持2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21.基本内涵22.主要内容3三、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必要性41.提高工资替代率,完善养老保障体系42.刺激企业年金增长,解决税收不公平现象43.推动保险业发展,促进市场繁荣4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51.税收优惠存在不公平现象52.同现行财税政策矛盾重重53.可行制度设计难度较大5五、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可行性51.社会方面的可行性62.税收方面的可行性63.市场主体方面的可行性6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涉及的几大关系61.财政收入

2、与保障民生62.商业保险与企业年金73.银行储蓄与养老保险74.劫富济贫与劫贫济富7七、关于个税递延的社会观点81. 上海平安人寿保险的业务主任费伟倩82. 中信建投证券研报9八、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91.完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92.建立养老金信用评级体系93.成立专门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机构9一、背景1.人口老龄化趋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和社会医疗水平的逐渐提高,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21世纪的中国不可逆转地进入到一个老龄化社会。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和基本养老保险已不足以抵抗“银发浪潮”的冲击,构筑由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大支柱体系支撑的

3、社会保险大堤,确保我国安全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是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出的必然要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因其国际实施的普遍性、对个人投保的激励性以及对保险企业的盈利刺激性而成为当下解决我国个人养老问题的理想选择。2.现有养老保险体系的不完善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养老保险三支柱理论,即养老保险制度应由国家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我国目前养老保障体系也是由这三个部分构成,但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系存在一些不足: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狭窄,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偏高。企业年金市场不够成熟,企业年金发展受到制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大多是薪酬制度健全规范的国有企业

4、以及部分大型民营企业,覆盖范围有限。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和健全事关重大。3.政策支持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金融30条”)。该意见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议题,标志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纳入到了国家决策之中。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该决议进一步推动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但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过程并

5、非一帆风顺。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函2009694号),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均不得抵扣个人所得税,其一度被解读为“被誉为行业催化剂作用的养老保险税递延消失了”。随后,上海保监局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产品试点是2009年和2010年上海市政府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点工作,2011年度,上海保险业将抓住时机,密切配合市政府继续推进此项工作,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工作又迎来了新的春天。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1.基本内涵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即个人年金计划),是指当个人所缴纳的保费在一定金额之内时,可以在税前工资

6、中扣除,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补缴个人所得税。即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举例来说,假如某职工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个税起征点当前为2000元,则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在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前后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表1中使用的公式按照: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表1可以看出,该职工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少缴117元。同时所缴纳的600元养老保险金将进入其个人账户进行管理,等到退休时,根据当时的收入、税收起征点以及税率等因素再确定需要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如果该职工退休时的收入低于起征点,则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高于起征点,则按当时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7、通常而言,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后的收入,且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所以其边际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来讲是非常大的税收优惠。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质上是国家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是一种政策上的鼓励,旨在鼓励个人购买养老保险,增强自我的一种保障能力。2.主要内容6月30日,2012陆家嘴论坛闭幕。在论坛“专题会场八:保险市场创新与养老保障体制的完善”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强调,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加大对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政策支持。通过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引导,提高市场、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包括现在一直在呼

8、吁的试点个人税延型保险养老产品。昨日传出的最新消息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年内有望在上海率先试点。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方星海昨日在2012陆家嘴论坛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现在推出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了,我相信年底以前应该可以推出。”他进一步称,“现在据我了解,大概1个月可以买1000块钱的税延养老保险金额的保险。”根据上报的方案,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定位为:契约型,产品形式为万能型、分红型保险;税收递延模式采取“税基递延”型,即在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根据当期税率表缴税;缴费限额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免税,300元用于企业年金免税。但这并不是最终的方案,

9、还可能进一步修订。根据参与研究讨论的相关保险公司内部测算,采取“税基递延”型模式,同等收入情况下,越早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未来可省税额越高;同等时间开始购买产品的情况下,收入越高,未来可省税额也越高。覆盖范围上,无论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都可以参与。产品操作模式上,缴费时由企业代扣代缴,领取时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员工离职时,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企业之间转移。对于究竟哪些保险公司可参与首批试点,上报方案中并未提及。前期参与研究讨论的国寿、平安、太保等8家中资保险公司,被市场视为首批“分羹者”。据知情人士向本报透露,目前这8家保险公司在产品、技术、网络等方面已准备就绪,他们预计,明年初

10、首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有望面市。即便前期没有参与讨论的保险公司,亦是蠢蠢欲动。尤其是大都会人寿、工银安盛人寿等外资保险公司,也都在积极地做着产品研发、系统升级的准备,力争尽快参与其中。三、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必要性1.提高工资替代率,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职工仅拥有基本养老保险,这使得退休后工资替代率偏低。造成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负担的加重,保障职工退休后有尊严的度过余生成为养老保险发展的关键。建立递延型个人养老保险,对参加养老计划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会对职工形成一种极大的激励,也有利于基本养老保险与年金的相互协调。通过税收优惠吸引更多职工加入,扩大

11、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增加养老保障层次,在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2.刺激企业年金增长,解决税收不公平现象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不平衡,行业集中现象明显。全国范围内企业年金参与率还较低,大多数职工尚未加入到企业年金计划中。调查显示,大型国有企业和知名跨国公司是对企业年金有需求和潜在需求的主要企业。国家所给予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给予了这些企业中的职工,而本身他们就是高收入群体,这样就造成了税收的不公平。国家实行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没能消除反而加剧了贫富差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面向所有企业职工的养老计划,缓解了在企业年金中存在的税收不公平现象,推进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随着个税

12、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普及,这种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和认识,可以对职工产生去那些拥有企业年金企业工作的激励作用。同时,企业为了留住现有人才和吸引更多优秀的劳动力,也会提高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年金的推广和发展。3.推动保险业发展,促进市场繁荣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不够健全,保险公司无章可依。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市场占有率仅为 5左右,作为第三层次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更是微乎其微,就市场本身而言我国养老保险的市场是巨大的。随着国家颁布一系列的具体实施措施,之前因为无章可依而有所顾及的保险公司都会争前恐后的大力开展这一业务,占领保险市场上这

13、片巨大的空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对保险行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丰富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提升保险公司业绩的同时,也可以降低职工由于对未来保障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担忧,进而减少家庭预防性储蓄,增加当前消费。在经济发展相对萧条时期,也可以通过支付养老金等方式维持一定消费水平,为经济发展提供适当帮助,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1.税收优惠存在不公平现象个人所得税的设置是为了调节社会的财富分配,对高收入群体加以调节,保证整个社会的公平分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其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全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但是,在具体设计中还不够完善,

14、存在不公平现象。对于资金实力强企业,他们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同时这类企业的员工往往本身就拥有较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而企业资金实力弱、自身工资低的员工本身基本养老保险就低,又得不到企业年金的补贴。根据上海市的试点方案,由于政府很难掌握个人和家庭的收入水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初期不能由个人单独购买,而是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个险团做”的方式,即职工要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安排购买。而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这样会产生更大的贫富差距。对不同工作年限的劳动者而言也存在不公平现象。在政策出台之前已经参加工作,特别是对不足五年就要退休的职工来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对他们的受惠程度很低。个人养老

15、年金账户建立的时间相对滞后,会导致退休时个人积累不足,最终补充养老保险替代率过低,得到的实惠很少。2.同现行财税政策矛盾重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即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是前端收费的方式,对政府当期的财税收入贡献较大。由于这跟大多数发达国家个人申报制不同,因此,借鉴和模仿发达国家在养老保险领域比较成熟的税收优惠政策难度较大。中国社科院拉美研究所所长郑秉文曾经表示,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采取前端免税的方式,必将对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产生影响,且这一影响即使远期征税也可能无法弥补,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抵触,导致我国的EET(即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和积累阶段免税,在领取阶段征税)养老金制度难以出台。3.可行制度设计难度较大前端免税将对当期财政收入产生影响,依靠远期征税来弥补不确定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个税起征点会逐渐提高,适用的税率也会随之下降,实际可征的所得税额自然就会减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抵触,也会妨碍给付环节纳税方案的制定。同时,还要考虑如何处理投保人的退保或是提前支取账户资金的问题以及具体的购买方式的选择,对于账户金额领取时会涉及的领取年龄、缴费或领取期间死亡等特殊情况也要予以设计。为了避免发生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向多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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