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下第十四章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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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十四章,你自己是否经历过医疗纠纷?或者听闻过身边医疗纠纷?,第一节、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一)概述,过失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与见到。,(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

2、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概念: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中出现的某个事实或其形成原因以及如何得到解决,由于认识不同而发生的争议。,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和联系,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第二节 医疗事故,相

3、关文件,卫生部发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二、医疗事故的界定,(一)医疗事故的概念p179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第一,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所谓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

4、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案例1,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分 析,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

5、,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行为违法性要件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案例2,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

6、、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分 析,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7、。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第三,主观过错要件 即医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例:有一青年外科医生,结婚不久其妻即有了外遇,双方因此离婚。不久,前妻因阑尾炎来院诊治,该医生给她作了手术。前妻出院后身体健康,但一直未怀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检查,未果。由此又引起前妻与再婚丈夫的离婚诉讼。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并告知了自己婚前曾怀孕堕胎的隐私,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后经司法机关审理此案,查明是其前夫在阑尾炎手术中故意所为。据此,该医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此案虽造成了患者不孕的不良后果,但由于是医生

8、的故意行为,因此,依据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不能再按医疗事故处理。,过失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与见到。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案例,某医院药房管理不善,砒霜包装的标签丢失,而负责管理的药剂师,在接到内科提取芒硝的单据后,未做检验,就凭印象将砒霜当作芒硝发了出去,结果造成5人中毒、3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药剂师对没有标签的药发放出去

9、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是有预见的。但他认为自己经验丰富,不去检验,结果发生了死亡事故,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作,案例3,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分析,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第四

10、,损害结果要件 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危害性,是指医务人员在过失实施的行为给病员造成了实际损害。 仅有过失违法行为而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仍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有违法性和危害性,案例4,赵男,26岁,因交通事故损伤入院,诊断:左腿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腿多处皮肤肌肉撕裂伤,左腿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急查血型,报告为AB型,当时医院没有这种血型的血,到血库现取已来不及,遂用O型血600毫升输入,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失血症状有所缓解。,在此期间,紧急派人去血库提取AB型血。取回后立即输入800毫升,同时完成了左腿截肢手术。输血及手术后,病人的症状大大缓解。由于失血过多,第二天又输血

11、200毫升,当输入70毫升时出现寒战、体冷等输血反应,立即注射地塞米松等抗过敏药,反应消失,输血顺利完成。第二天输血输到80毫升时再次出现输血反应,病员称“怕见输血袋”。医生注射抗过敏药并挡住血袋,但反应仍在继续并出现肾衰现象。医生立即停止输血,紧急转送上级医院。,在上级医院透析治疗中证实,病人的血型是A型而不是AB型。后经抢救病人痊愈。这是一个非常罕见的病例,病人在输入了1080毫升异型血竞然逃脱了死神的手掌。专家分析,这可能与病人体质特异有关。,需要说明的是:首诊医院验血型时发生了错误,这显然是有过失的,但由于病人体质异常,没有出现严重不良后果 。 血型检验错误导致的输入异型血,医院并不是

12、没给病员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实际上,输入异型血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病人的痛苦,这显然也是不良后果,这种不良后果是明显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认定是四级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无任何不良后果的情况。 例:某护士因急于下班,而将本该给甲床注射的80万单位青霉素误给乙床无此医嘱的患者注射,同时交叉地将应给乙床注射的8万单位庆大霉素注射给了甲。用药后发现有错,紧急报告医师,立即进行抢救准备,经观察恰遇乙对青霉素没有过敏反应,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护士的行为显然是有过失,但并未对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后果。属于一般医疗差错,因此,不

13、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第五、因果关系要件 不良后果与过失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不一定引起损害后果的发生。 损害后果有时也不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和一因多果。在后一种情况下,尤其是多因一果情况下,确定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就显得极为重要。,案例5,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

14、员死亡。,分 析,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案例: 病人王女,56岁。两天呕吐、腹泻10余次,稀水样大便,无脓血及粘液。收院查体,除有脱水表现外,无其他异常体征。经治医生再三追问病史,均否认病前进食特殊食物以及共同进餐者有类似症状。因此诊

15、断为急性胃肠炎。对症治疗后,病人脱水情况稍有好转,但呕吐及腹泻仍不止。医生与家属商定,带药回家,如病情变化,随时复诊。病人返家后,同餐的另外三人也先后发病前来就诊。他们把食用假贝母的情况告诉了医生,经检查诊断为食用假贝母中毒,最先发病及就诊的王女终因中毒太深,经抢救无效死亡。,王的死亡是由三种原因造成的:,一是病人食用假贝母; 二是病人就诊时隐瞒病史的真实情况; 三是医生的“误诊误治”。 第一和第二两个原因的结合,是本例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本案中,病人食用假贝母,就诊时隐瞒真实情况,不配合诊治,因此不能认定为医疗

16、事故,自然,医院和当事医生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案情摘要:危害行为还是救死扶伤,2005年春节大年初一晚上,初产妇由丈夫、家婆陪同来到卫生院,经接生员韦某检查,认为分娩还需一些时间,安排其休息待产。后半夜,产妇上产床、于次晨6时左右助产分娩,却因婴儿被脐带绕颈两圈,宫内窒息,娩出无哭声、全身青紫,韦接生员急忙对婴儿掐人中,拍打足心,作人工呼吸,各种急救方法都用过了,仍无起色。,韦接生员想起:曾见卫生院有医生用温水浴洗方法救活过窒息婴儿。即叫产妇丈夫帮把热水瓶内的热水(大半瓶,是头天上午装的)倒入脸盆,自已手套也来不及脱,双手捧着婴儿放入热水中,再一手托着婴儿,一手拿毛巾放人热水中并敷洗婴儿的胸、腹部等部位。在浸泡敷洗中,果然哇的一声,婴儿哭开了。其家人很感激接生员救活了婴儿。但到第二天上午给婴儿洗澡时,发现婴儿的背、臀、小腿后部、足跟凡是热水浸泡过的部位,皮肤红、有小水泡。,认定为轻度烫伤,原因是水温偏高,婴儿皮嫩,耐热性低。后来由韦接生员陪送,当天转县医院住院治疗。转院治疗第9天婴儿死亡。结论是:“烫伤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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