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审案实例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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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38 学号:1001013113 姓名:李臣结合审案实例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如今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一切司法行为都要依照法律,人们的行为也要遵循法律的要求。但是,尽管在这个和谐的、有严格法律制度的社会下,违法犯罪行为也时而发生。这就要求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们的合法正当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道路是曲折的,在近几年的审案过程中就已经体现出来了。由于司法人员的滥用权力行为,使得冤假错案频频发生,也使人民群众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在冤假错案中,有名的“赵作海案”就是其中之一。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

2、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做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确认后,这个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

3、。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了村里 。真相大白后,赵作海得到无罪释放并得到国家赔偿。对于这样的案件,确实值得我们感到庆幸,同时,我们也要感到可悲,因为奇迹并不是总是发生。冤假错案的产生,司法人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第一,一些司法人员片面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法准则,甚至将事实根据与法律准绳相分离,缺乏疑罪从无的

4、执法理念,陈旧的有罪推定观念使然。第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几乎所有的冤案中的当事人都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虽然刑讯逼供不能与冤假错案划等号,但绝大多数的冤假错案都有可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第三,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第四,权力机关干涉,司法机关丧失独立办案权。尽管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有独立司法权,尽管党中央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但是以权代法、言出法随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的仍然存在。面对司法机关存在的纰漏,国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措施: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改变执法观念。加强理论学习,从思想上改变过去陈旧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保障

5、人权,遏制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性,要加强责任感和事业心。二、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实行“零口供”,改善办案条件,对口供现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证律师到场公证,坚决打击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三、检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和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其职能。四、司法必须真正独立,不受任何干涉。司法机关只能服从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排除其他任何干扰,只执行国家意志,而不能执行个人意志,更不能充当某领导人或某领导集体的工具。在加强司法机关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公民法制教育的宣传,使他们知法、懂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能更好的监督司

6、法是否公正。例如以下案例:北京的刘权老先生和张琴女士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刘君、刘永、刘秋。几年后,刘家又多了两个儿子,一个是与三个女儿同父异母的非婚生子刘兴,一个是从本家亲戚中收养的男孩刘宪。1997年,母亲张琴去世了。第二年,父亲刘权在京城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三处房产。2002年,刘权去世。父母相继去世后,如何分割遗产便摆在了子女们的面前。为此,五姐弟聚在一起协商多次,但都没有结果,刘兴的“非婚生子”身份甚至不被二姐刘永认可。于是,刘兴以其他四姐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刘兴在起诉书中称,父亲留下了三处房产和存款5.8万余元,还有家具、电器若干。他要求继承其中40平方米的房

7、屋或折价款24万元,以及存款1.5万元。二女儿刘永则提出,位于本市某小区的501号两居室是她出资4万元购买的,并进行了装修。1979年,她从东北回京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主要是她一家人在照顾老人。由于自己对父母照顾较多,应分得遗产的50。庭审中,刘永还拿出了一份1998年4月29日由证明人孙国强替父亲刘权代书的遗嘱,上面写着“本人自愿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两处房产501室、502室产权无偿转赠给刘永”。而大姐刘君等人则认为,证明人孙国强是当时刘永家雇用的一个未满18岁的小保姆,这份遗嘱无效。养子刘宪在第一次庭审中,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养父遗产的继承权。但在以后的庭审中,刘宪对自己放弃继承权的行

8、为反悔了。另外,原、被告之间打官司争的到底是谁的遗产,是刘权一个人的,还是他和张琴两个人的?对此,子女们也提出了不同意见。法院调查发现,张琴1997年去世,而刘权1998年的年收入明显不足以交纳三处房产的购房款,因此推定刘权的购房款另有其他来源,而这种来源无外乎张琴去世前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或者子女资助,或者其他经济收入。根据各方的举证,后两种可能性均缺乏相应的证据,因此推定争议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刘权、张琴夫妇的共同存款。这样,购房款中应有一部分是张琴遗留的存款,对这部分遗产应由张琴的法定继承人刘君、刘永、刘秋和刘宪四人继承。刘权分内的遗产应由他的继承人刘兴、刘君、刘永、刘秋继承(刘宪已放弃继

9、承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永提出是她出资购买501室房屋,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认定。刘永提交的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法院认定此份遗嘱无效。刘宪因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其养父遗产的继承权,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表示反悔,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刘兴未对刘权尽过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少分。刘永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较多,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为便于房产管理和使用人的生活,法院按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三处房产进行了分割,少分或没分得房产的继承人由多分得房产的继承人给予房屋折价款。 2004年10月,法院做出判决,刘永分得一处两居室、一处一居室,同时给付刘兴房屋折价

10、款11.5万余元,给付刘君房屋折价款4.6万余元,给付刘宪房屋折价款1.1万元;刘秋分得一处两居室同时给付刘君房屋折价款9.4万余元;刘权名下的5.8万元存款判归刘君所有;家具、电器中,除一台54厘米彩电归刘宪外,其余判归刘永所有。这个案例中,刘兴就是运用法律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法院也依法作出一个合理的裁决,同时解决了一件民事纠纷。可见,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对实现司法公正也是很有作用的,对建设公民学法、执法、懂法、用法的法制社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实现司法公正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国家的法律机关尽快完善法律,逐步弥补纰漏,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制素质教育,加大检查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普及法律宣传教育。愿司法公正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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