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工作手册之就业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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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邦之策、和谐之基”, 我县始终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就业再就业。(一)岗位补贴1、补贴条件:依据镇政办发200993号镇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享受就业援助:(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人员、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4)持残疾证且能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员;(5)进行失业登记半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未就

2、业的城镇复退军人以及其它就业困难人员。2、补贴程序:(1)个人申请。根据公益性岗位季度开发安置通告的范围和条件,到县人力资源市场或乡镇劳保站报名,并填写镇安县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2)公开招聘。乡镇劳保所核实就业困难人员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签署意见,交县就业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建立台账,并与用人单位共同发布公开招聘通告,组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3)确认公示。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确认录用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确认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通知,将已确认的录用人员介绍到用人单位聘用。被录用人员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被录用

3、人员各执一份,县就业管理局备案一份。3、岗位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不低于商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和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的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商洛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4、法律责任:公益性岗位坚持实名制管理,凡弄虚作假、虚设岗位、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规定套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一经查实,全额退还所领取的补贴,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

4、现金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此基础上,劳动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按季度给予岗位补贴,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发所欠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并可责令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赔偿金。(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1、企业吸纳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

5、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从初次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企业(单位)申报补贴时应附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全年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类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

6、”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的60%作为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障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3、“三金”的计算方法(1)养老保险金补贴:企业吸纳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享受的养老金补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养老金补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9%;(2)医疗保险金补

7、贴:商洛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6%;(3)失业保险金补贴:商洛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1%。(三)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1、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人群: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的本省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在校学生除外);本省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本省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外省生源的在我省各级原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自主创业毕业生);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人员;其他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2、办理就业登

8、记证所需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登记证原件(首次就业者除外);(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尚处于失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1)属新成长劳动力的,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

9、关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3)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原企业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4)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和原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到原就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5)8月底前仍未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或人事代理单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4、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退出登记处理,登记证上的失

10、业登记证记录失效。(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3)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6)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或境外的;(7)被判决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9)其他规定的情形。(四)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五)职业介绍 依据商洛市

11、职业介绍补贴管理办法商政人社发2011162号。1、享受免费职介服务对象:本县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城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2、补贴类别: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资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成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每人150元的职介补贴,介绍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的(“4050”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失业的残疾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失地农民中难以就业的“4050”大龄人员。),给予每人250元的职介补贴。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介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六)技能鉴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生活确有困难的人

12、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包括专项职业技能考核),补贴标准为每人150元。(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就是合理引导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1、求职登记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求职择业者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并经过必要的职业技能或者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就业登记时,应持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证明、照片等到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求职登记表

13、,进行就业登记,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创业培训。2、用人单位如何招用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依照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招用手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单位用人应申报用工计划,提交单位有效证明和招工简章等有关材料,具体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招工简章、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或家庭)用人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制定招工简章基本内容:一是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经济性质、

14、企业基本状况;二是招用情况:包括招工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年龄、性别、文化程度、专业要求或技术等级)、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三是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电话、地址及招用日期等。用人单位对外发布用工信息,应经登记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和组织招收。 3、创业扶持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9月26日下发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目的是使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

15、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开展创业活动的,可以申领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创业人员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场地安排;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和部门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八)小额担保贷款政策1、个人贷款对象范围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返乡创业者、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自主创业者、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2、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创业愿望的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2)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3)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4)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贷款额度及贴息期限根据创业项目投资规模,个体经营项目贴息贷款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同一个家庭,经营的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或多人申报。(包括执照法人变更)。可实行“捆绑式”贷款方式,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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