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上传人:自*** 文档编号:80591897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50.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离婚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离婚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离婚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离婚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离婚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小夫妻离婚,丈夫起诉索要彩礼,遭法院驳回(一)基本案情:小磊和小玉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定亲,定亲时小磊给小玉见面礼10001元,结婚时,给付小玉彩礼50000元,2009年6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子。2012年6月小玉以双方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和小磊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后小磊以小玉婚前索要彩礼款造成其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玉返还彩礼款50000元。(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

2、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小磊能否被认定为“生活困难”就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什么情形属于该条规定的“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如下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按

3、照婚姻法解释一、二一脉相承的关系,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该解释一致。故该“生活困难”应当理解为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是绝对地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是因为在给付彩礼后,造成给付方的生活已经无法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应该理解为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本案中,原告家庭经济状况本身比较好,能够维持正常生活,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生育子女,且原告婚后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其婚前给付行为并未导致其生活困难,原告现在的这种生活状况,不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