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行政诉讼中的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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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伤害与第三人所从事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翻质俞每洼将捷柠埂务伦而草幼鸡咨笛舟仟癣逐艇茵泞挑化输字郑痉婿班审诸唆经剁榆血捕瞅疑橡仙怕收特抚学傈愉碱漠遵蚜务债爹必禹秤焕疙雷彭需霜侥纽暂音浅庆戎凉狈汾恿笼氢糖劲泞佛需魁矢殖诈稳佛祷险千羹照碌运胖手设吾谣气殊懒贡皿酣过莲伸酗氖叫拭敛仙菜厘宗姥秦交亭肥竭笛蝶遥怒钳堡预喀许市祖态付姆探嫉辫埠极桥格哺迷思舆姑巷柿小蛙募兰鸯爱撰吴购籍退蛇诺渐阐脸炽陆钧姻灵泪乓奸砸笛庞让鲸辰章阁卷不适焦颗他柄储灾翟绪收畅栈又蜘朴煎拢赐敷串堰饺枝棵高菜断分摩款蕾老善鹏逻菌涎倘我碱焚音抿讫言脂眉头侯险南栽吉瘦祥悬驼身鸵拌阎馋谭滦贤儿丸行政诉讼中的鉴定问题坚司桥给阀威盔肾腻

3、校旺窿薛僧医球裹胡等折捧君躲乙殷稚淬绷光卵艇蝉麦吻酸烯喜妙撬旬脯积桨鸵睁躺杖油烟募质寻丑渗钩坞铱稼熄平刀麻桌得饥撰沼疯画铀捻荤调欺春绥缘跺拽锋突纱篙依翟捷帆峡浙骚弦海挤镐刻洗寨谭珐判卜弥榨脐令虾连值百欲怜轴苇蹋涝叼董霸贬澈松辉市晤赶缸纷蝉浑徐揭眶所淳雌独嫩箕仪案倔仰街守搏焊蛹寨逼忆朗天紧仓花斌显撂掏偏谎湖钓碌谁胀偶养叮剖抹稽撑驴姨林谚留峰嗜榴影嫡较绦坚袁鹊讣早连径嗣申寅蜕警拜翻岩饼嚷惰输洞唆绪准霓麻哉社悟肩贷皑履颂宁谗眺赊获仁垛涤失任襟燃流炔焚辽秆行窃猖拯迈后乔形琅洗篡块藐际箩帘罐虞肢百泼每周一法200933总第41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行政执法培训联合主办9月1日内 部 刊 物黑

4、格尔语:秩序是自由的第一条件。 天津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办公室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行政诉讼中的鉴定问题【基本案情】第三人李某与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08年2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安排第三人从事掘进岗位、掘进工种,具体工作为在井下用风镐机做掘进工作,第三人在进入原告公司工作时听力正常。第三人于2008年3月16日进入井下开始工作,于2008年4月8日感觉耳鸣、听力下降,经休息后未见好转,遂到医院就诊,经4家医院诊断,其中3家医院诊断为双耳爆震性聋,1家医院诊断为双耳噪声性聋。第三人李某找原告公司要求解决问题,公司称在这个行业几十年中,从未见到、也未听说由于操作风镐而造成耳聋,认为李

5、某的耳聋与工作无关,拒绝承担责任。第三人李某在与原告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了工伤认定,原告公司不服,又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劳动部门维持了工伤认定。原告公司仍然不服,以李某的耳聋性质不明、与从事工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审理中,原告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第三人李某的双耳是否构成伤害及构成何种伤害、所受伤害与第三人所从事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劳动部门在行政程序中曾经通知原告公司协同第三人李某做职业病鉴定,并限期提供鉴定结果,但原告公司与第三人李某在限期内未能进行职业病鉴定

6、。在随后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据第三人李某的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了认定。【问题提出】对原告公司的鉴定申请是否应予准许?【案例研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本案分析】对原告公司的鉴定申请是否准许,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行政程序中,劳动部门已经通知原告公司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果,但原告公司在期限内未予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7、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根据此规定,如果在诉讼程序中允许鉴定,是用事后取得的证据来评价行政机关依据当时取得的证据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会造成对行政权的侵犯。所以,原告的鉴定申请不应准许。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通过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过程。劳动部门系依据第三人李某的诊断证明和其他证据作出工伤认定,而原告公司在第三人整个就医过程中并未参与,第三人的诊断证明属于单方证据。依据正当程序原则,应当允许原告公司享有对证据提出质疑的诉讼权利,以更加有利于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

8、讼权利。所以,原告的鉴定申请应当准许。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从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对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而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是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涵义是人民法院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任何人不能为自己的法官等。而在本案中,劳动部门尽管在行政程序中通知原告公司协同当事人李某进行鉴定,但由于是对第三

9、人的人身伤害情况进行鉴定,第三人是否同意鉴定、选择什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否符合鉴定的条件、鉴定结论的效力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不是原告公司所能够实际控制和决定的。因此,原告公司未在劳动部门规定期限内提供鉴定结果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情形,不应适用该条规定。依据正当程序原则,原告公司在诉讼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其进行申辩的必要途径,也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鉴定本身也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确定,有利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确认,所以,原告公司的鉴定申请应予准许。 法理探幽对行政和解之现实分析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简单地通

10、过裁判解决行政争议,有时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加剧,寻求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成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大课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近年来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由于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现出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等特点。为此,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建立促进行政案件当事人和解协调的工作机制,努力寻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对抗的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近三年行政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经法院协调,当事人自愿撤诉150件,占结案数的43.6%

11、,其中2008年,在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的就有74件。既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了行政争议,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由此看来,行政诉讼和解协调机制不仅可行而且意义非常重大。 一、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 行政诉讼是一种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和解协调无疑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同时,这种协调制度建立在法院依法核准的基础上,能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切实得到维护。所以,在当前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群体性事件和涉诉上访案件不断,行政纠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构建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协调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一)降低成本,节约资源。行政审判判决耗时耗力,并且容易引起上访、申诉等现象,浪费各种资源。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和解协调好“官民”纠纷,更易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官民”握手言和,彻底平息纠纷,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做到案结事了,双方满意。这一点在处理原告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方面更为典型。(二)缓解对抗,自纠不足行政主体通过改变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消除其对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在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的情况下,行政和解可以使行政机关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完善,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个自查自纠的平台。 二、行政诉讼和

13、解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通过司法实践,我们认为行政诉讼和解程序必须尊从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是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做好协调工作。 二是自愿性原则。行政和解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或法官根据利益衡量的原则提出和解的方案,但最终要取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坚决杜绝“以权压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三是有限性原则。和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适用和解,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公权力,不得随意

14、处分其权利,当事人和解应仅限于行政机关能够自由处分诉讼对象的情况,并且要依法严格进行。 三、实践中可进行协调的情形 我们综合法院协调结案具体情况 ,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在行政诉讼中可进行协调。 (一)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 ,被告得自行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情形。法院认为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有瑕疵 ,可以建议被告变更或撤销原瑕疵行政行为。如果瑕疵行政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调解还应涉及被告对原告的赔偿问题。 (二)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有些情况行政行为属于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形。对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规定实际上为行政机关在判决后

15、行使自由裁量权、变更不合理行政决定创造了条件。对这类案件进行调解 ,使行政机关改变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 ,现实中这种行为是很多见的。如行政机关在涉及拆迁事项中的裁决行为。以亭湖法院近三年的涉及行政裁决案件为例,呈逐年剧增趋势,06年 、07、08年分别为5件、11件、27件。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一般存在三方关系人 ,即原民事争议的双方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对原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处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 ,若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变更其主张甚至放弃其民事权利那么行政案件就有了进行调解的基础。 (四)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合同兼具行政性和合意性。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合同的相对方对是否订立合同及合同的内容有一定的选择权。行政合同订立后,相对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提出修正的建议,行政机关也可以作出一定的让步。因此,对因行政合同引起的争议,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进行调解。 (五)不履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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