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体育教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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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大学体育教学管理条例 大学体育是大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基础课。体育教育是体教部的中心工作,作为“授健身强体之知识,铸健康强壮之体魄”的体育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无疑起着主导作用。为了配合大学体育的推行,使教师明确在体育教学各个环节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确保体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使体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贵州大学教师管理条例及贵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体教部教师教学工作制定本条例。一、对体育教师的基本要求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

2、体育教育事业。第二条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治学态度执行教学任务,认真施教,树立良好的教风。第三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发扬探索和创新精神,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注重教学方法的研究与改进,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二、教学过程中的规范要求第四条 认真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每学期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制定好教学进度、计划,并在开学初上交体教部,批准后方可开课。第五条 为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教学内容和教学时数等方面的调整必须经体教部办公会议讨论,由体教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六条 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课前要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3、,注明上课时间和地点。第七条 授课前教师应提前到达场地,做好场地和器材的准备工作,按时上下课,确保90分钟的授课时间。第八条 教师须穿运动服、运动鞋授课,精神饱满,注重仪表。第九条 每次课须登记学生的出勤情况。第十条 爱护公物,授课后应及时归还运动器材。第十一条 阴雨天不得擅自停课,室内场地安排雨天课确有困难的校区,教师应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努力安排体育理论课、电教课。第十二条 体育理论课教学应写出讲稿,并按规定学时进行教学,不得将几个单元的课集中在一起上大课,否则按私自调课处理。三、体育教学纪律第十三条 教师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一) 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

4、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二) 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三) 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擅自离开教学场地,不得打开手机。(四)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考试和考查的制度和规定。考前不得划定复习范围,命题须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难易适度。监考时要坚持原则,杜绝作弊现象。(五) 每学期停课后一周,教师应将学生成绩上报体教部教学秘书,并认真上网登记学生成绩。(六) 在每学期停课后一周内,各部门将教师的教学进度、备课笔记、教学小结、点名册等教学文件统一汇总到体教部,由体教部归档管理。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二

5、) 严格服从教师的教学安排,不得擅自改变练习方法、顺序和内容。(三) 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未经任课教师允许不得离开教学地点。(四) 生病不能上课以及在上课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反应的学生,应主动向教师请假或提出见习申请,不得隐瞒不报。四、教师的请假制度第十五条 承担教学任务期间,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突发事件须在事后补办)报体教部主任审批,经同意后,由教研室主任和部教学秘书备案并安排代课教师。任何教师不得私自调课、代课、停课、减少教学时数。第十六条 承担教学任务期间,教师确需外出裁判、进修、培训,短期(五天之内)由体教部主任审批,长期须由校人事处审批。五、教

6、师的奖励与处分第十七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体育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学认真,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学年教学工作量饱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由体教部负责向学校推荐、申报优秀教学奖、教学成果奖、年度考核等级等奖项。(一) 体育教学、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二) 负责或主要参加重点教改项目或课程建设,经学校验收合格或通过鉴定;(三) 在教学质量考核中成绩突出;(四) 在教学改革和教学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对获得优秀教学奖或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在年度教学业绩分配和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第十八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

7、,在教学、考试等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1、上课迟到在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2次以上,或未按监考要求提前到考场并作好考前准备者;2、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者;3、上实践课穿便服、便鞋者;4、上课期间有吸烟、打手机等现象;5、课前未充分准备,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6、考试后无正当理由超过5天未能上报体育成绩,或上报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1、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3次以上,或未按监考要求提前到考场,开考时仍未到者;2、上课

8、期间擅自离开运动场者;3、考前泄题、考后送分者;4、考试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0天未能上报体育成绩者;5、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因其他工作妨碍教学安排;6、私自向学生推销体育用品和教材者。(三)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1、在教学活动中公然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2、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设备仪器(价值在5000元以上)重大损失;3、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由于教师的原因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四)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均记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当年度考核中不能被推荐或评为先进或优秀,并按事故大小,参照贵州大学教师管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六、附则第十九条 本管理条例从2007年9月起执行,未尽事项由体教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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