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事业单位营改增税务处理方法的分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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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事业单位营改增税务处理方法的分析与研究-营改增论文科研事业单位营改增税务处理方法的分析与研究摘 要随着营改增的步法的不断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将面临新的税收问题的处理,正确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有助于科研事业单位寻找到正确的税务处理方法,在降低税负的同时减少因税务处理不规范所带来税务风险。本文将从营改增后科研事业单位可能涉及到税收问题入手,全面分析科研事业单位在税务处理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从而为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处理税收问题提供参考。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营改增;税务处理;方法;分析与研究度重视科技的引领作用,为支撑科技的不断进步提高,国家还专门成立了支撑科技发展的各

2、类科研事业单位。尽管这些科研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五花八门,收入来源多种多样,但就其税务处理方法来说,还是具有很多共同点的。针对营改增以后科研事业单位所面临的共性税收问题,本文将逐一进行分析与研究,并找出可行的税务处理方法。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人选择的分析与研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对科研事业单位来说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科研事业单位税负的高低,进而影响其可用资金的多少。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上,科研事业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一)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分析与研究税收法律法规是科研事业单位进行纳税申报的主要政策依据,科研事业单位必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纳税事项。根据国家税

3、务总局2013年第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以前纳税人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资格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因此,如果科研事业单位营改增试点实施以前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并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而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法办理相应的纳税事项并履行相应的纳税义

4、务即可。除此之外,当科研事业单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时,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果科研事业单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则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相应的纳税事项。(二)可抵扣进项税额高低的分析与研究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与销售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后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不考虑上期留抵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等因素时,应交增值税就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后的差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制度,按征收率与销售额直接计算出应交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因此,如果科研事单位在购买商品和购进服务时可以取得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抵

5、扣的票证时,则可以考虑选择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反,如果科研事单位在购买商品和购进服务时基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抵扣的票证,即便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在不违反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选择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对于大数科研事业单位来说,其主要业务

6、活动是开展公益事业,应税服务在多数情况下是其附带的业务活动,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如果其在购买商品和购进服务时基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抵扣的票证,即便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也可以选择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纳税,以尽可能地降低单位的流转税税负。(三)单位自身经济业务需求的分析与研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上,除了分析以上因素外,科研事业单位还应结合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做出选择,特别是要结合单位自身经济业务的需求来综合考虑。随着营改增试点逐步推进,其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故各行各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商品和购买服务时都希望

7、取得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而非增值税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自己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来降低应交增值税。在这样的环境下,如果科研事业单位选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将不能自行按增值税税率(17%、11%或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从而不能满足客户希望取得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客户将会寻找其他能提供按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替代销售商,从而造成客户的流失。因此科研事业单位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上必须要结合自身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作出最合适的选择。二、核算模式选择的分析与研究对于科研事业单位

8、来说,究竟是将各类经济业务分开核算还将所有业务合并核算,是核算模式的选择问题。核算模式的选择是另外一个关键性的分析与研究因素,它也会影响到科研事业单位税负的高低,在选择核算模式时,应该分析以下因素:(一)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类型多样性的分析与研究如果科研事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类型比较单一,则可以选择合并核算的模式进行核算,但对于大多数科研事业单位来说,既承担公益性的社会业务,又开展经营性业务,所以其经济业务活动也就具有多样性,因此核算模式的选择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最主要的是要考虑经济业务活动类型的多样性所带来税率高低的选择问题。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

9、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一是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二是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三是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所以当科研事业单位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分开核算,从而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以降低科研事业

10、单位的应交增值税。(二)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分析与研究科研事业单位在选择核算模式时,能否享受税收优惠也是其必须分析的素之一,税收优惠会影响核算模式的选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必须要将免税、减税项目单独分别核算:二是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何计算不得抵进项税额的问题。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11、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根据上述规定,科研事业单位为了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要将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而且还要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也分别核算,才能最大限度的获取税收优惠,降低单位的税负。(三)单位核算环境的分

12、析与研究单位的核算环境也是科研事业单位在选择核算模式所要分析的另一个因素,如果某个科研事业单位的规模很小,在财务人员配置不足、内部控制不完善、财务核算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基本不具备将各项业务分开核算的条件,如果强行要求其将各项业务都分开核算时,必然需要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从而导致核算成本的大幅度提高,产生了单位内部核算的不经济效应。面对这样的情况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选择将各类经济业务合并核算。三、税种变化所带来的发票种类选择的分析与研究营改增以后、科研事业单位的税种将会发生变化,进一步引起发票种类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原来交营业税,现在还

13、是交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如果科研事业单位的现有经济业务不在营改增范围内的,则科研事业单位不需要作任何变更,仍然按原来的税种纳税并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二)原来交营业税,现在交增值税营改增以后、如果科研事业单位现在的经济业务全部都在营改增范围内,则科研事业单位应重新到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税务登记手续,进行相应的税种认定以后领购相应的增值发票(如果是增值一般纳税人则领购增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至于要不要注销原有营业税发票,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从事租赁业务的科研事业单位说,暂时最好不要注销原有营业税发票,因为还存过渡期税种的衔接的问题。

14、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因此从事租赁业务的科研事业单位如果是执行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则应交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是执行试点实施以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则应交增值税并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从事其他经济业务活动的科研事业单位说,则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中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缴纳增税的时间,并按规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三)原来交营业税,现在既交营业税又交增值税营改增以后、如果科研事业

15、单位的部分经济业务在营改增范围内,另外一部分经济业务并没有在营改增范围内的,则科研事业单位也应该到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税务登记手续,进行相应的税种认定以后领购相应的增值发票(如果是增值一般纳税人则领购增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的处理方式上,如果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经济业务,仍然按原有方式处理;对于已经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那部分经济业务,则可参照上述第(二)条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四、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对于科研事业单位而言,营改增对其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和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上:(一)对应纳税

16、所得额的变化的分析与研究营改增以后,如果科研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那么应交营业税将会减少,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应交营业税应当作为所费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当应交营业税减少时,营业税金及附加就会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所增加的应交增值税的变化并不会直接对相应的成本及费用产生影响,而仅仅只有最终缴纳的增值税所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这一小部分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但这部分营业税及附加和应交营业税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相比,是很小的一部分。因此营改增有利于降低科研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析与研究营改增后,科研事业单位在确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时,要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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