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防治qa》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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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騷擾防治QA編號問題說明1問:何謂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騷擾?(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態樣可分為下列二種:1. 交換性騷擾: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2.敵意環境之性騷擾: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

2、生活之進行。2問:何謂交換性騷擾?(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如前所述,所謂交換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例如補習班老師見到同學亭亭玉立,藉故搭訕,並提出如果與其交往,願意免費幫她課後輔導,此即構成交換式性騷擾。3問:何謂敵意環境?(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指該行為已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不舒服或深受冒犯的情境而言。例如男性講黃色笑話,眾人訕笑,使在場女性深感困窘、不舒服,此即為敵意

3、環境。4問:何謂影響日常生活進行?(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謂影響日常生活進行,應視個案而定,例如朋友一同前往 KTV 唱歌,某男性譏笑女性穿著暴露,似乎招蜂引蝶等言語,在場之人哄堂大笑,使被騷擾者感受被冒犯,並氣急敗壞的離開現場;因此被騷擾者因其行為而導致選擇放棄原先娛樂的計畫,此即影響日常生活進行。5問:罵女人都是笨蛋也算是性騷擾嗎?(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罵女人都是笨蛋,是嚴重的性別歧視,如該情境讓人覺得不舒服,足以影響人格尊嚴或感受到敵意或冒犯的環境者, 即可能構成性騷擾。惟實務認定需相當審慎,是否成案,仍需依被害

4、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綜合考量而個別認定。6問:怎樣才算是性別歧視?性別歧視是否也構成性騷擾?(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關於性別平等之解釋,則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定義。)所謂性別平等,係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因此如以言語或行為對特定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之人為差別對待,使人遭受敵意或被冒犯的情境,即是性別歧視;性別歧視也構成性騷擾,因為個人因性別因素而遭受貶損人格尊嚴的言語或行為,或因特定性別原因要求順服或拒絕而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5、、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例如某男性客人對著百貨公司女性服務生說:女人就是沒大腦等性別歧視用語,因此使女性感受到被冒犯,這也會構成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針對性別歧視已有相關規範,惟實務認定需相當審慎,是否成案,仍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綜合考量而個別認定。7問:勾肩搭背會構成性騷擾嗎?(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勾肩搭背的行為,經綜合判斷,如造成他人不受歡迎的感受,並且違反他人的意願,足以影響人格尊嚴或感受到敵意或冒犯的環境者,即可能構成性騷擾, 惟實務認定仍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綜合考量而個別認定 。

6、8問:講黃色笑話會構成性騷擾嗎?(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性騷擾事件,是綜合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判斷,並非單一條列之言行而做判斷。因此講黃色笑話時,如讓人覺得不舒服,足以影響人格尊嚴或感受到敵意或冒犯的環境者, 即可能 構成性騷擾, 惟實務認定需相當審慎,是否成案,仍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綜合考量而個別認定 。9問:收到色情電子郵件算不算是性騷擾?如果我覺得好玩,可以再寄給他人嗎?是否構成性騷擾?(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如果你(

7、妳)收到色情電子郵件,感到不舒服,可能構成性騷擾,不過如果覺得好玩,想要寄給別人,這也意味他人寄色情郵件給你(妳)的行為,你(妳)並不會覺得被冒犯,這就不構成性騷擾。但倘若你(妳)將色情電子郵件轉寄給別人,他人是否會覺得不舒服,你(妳)不是很確定,你(妳)切勿轉寄他人,否則即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這也就是性騷擾防治法不斷倡導的立法意旨:尊重!你(妳)不要以為自己覺得沒什麼了不起的事,就認為別人應該也是如此,每個人都應該尊重他人的差異性,這也是為什麼性騷擾的認定著重在被騷擾者的主觀感受,而不是行為人有無性騷擾意圖的主要原因。10如果對方用目光上下掃瞄我的身材,這樣構成性騷擾嗎?(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

8、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如果對方用目光上下掃瞄我的身材,我覺得不舒服,感受到敵意或冒犯的情境者,當然可能構成性騷擾。不過如前所述, 實務認定仍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綜合考量而個別認定。11坐公車時,感到有不舒服的碰觸,我要怎樣確認那是惡意性騷擾行為,還是不小心碰觸的行為?(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性騷擾著重於被騷擾者不舒服的感受,而非行為人的性騷擾意圖,因此,縱非出於惡意的碰觸,而出於關心的或友善的碰觸,都有可能因為被碰觸的人感到不舒服,而被視為不受歡迎的行為,因此因空間設計不良或其他原因造成不小心的碰觸行

9、為,並不當然排除性騷擾的可能。不過,該無意識的碰觸,仍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判斷,在合理人的標準下認定是否構成性騷擾。 因此坐公車時,如因人潮擁擠導致身體上無法避免的接觸,依合理人標準應不構成性騷擾;但如無人潮擁擠、或你(妳)已刻意迴避,該行為人繼續追蹤、甚至在你(妳)已表達不舒服感受下,仍藉由人潮之客觀情況碰觸你(妳)的身體者,就會構成性騷擾(敵意環境的性騷擾)。12問:追求與性騷擾的界線為何?(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追求與性騷擾的界線在於該行為是否受歡迎。追求是兩相情願的,性騷擾是

10、有一方覺得違反其意願、而有不舒服的感受,並且足以影響其正常生活。因此不受歡迎的過度追求,便有可能成為性騷擾。13問:不受歡迎的追求方式是否構成性騷擾?(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如你(妳)已充分表達不喜歡這個人的追求,他(她)如果繼續追求者,已違反你(妳)的意願,並使你(妳)心生畏懼或感到被冒犯的情境,甚至影響正常生活的進行,此不受歡迎的追求方式(例如追蹤或不斷打電話), 即可能 構成性騷擾, 惟實務認定需相當審慎,是否成案,仍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綜合考量而個別認定 。14問:我應該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以下為幾個避免性騷擾他人之心法:

11、 1. 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2. 注意言詞和態度,如不要 對任何性別有所 貶抑與隨意講黃色笑話。 3. 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 4. 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 5. 避免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傳播情色信件。 6. 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異。 7. 若與對方 存 有權力差異關係,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8. 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9. 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10. 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行為。 15問:應該要如何制止性騷擾?為免於遭受性騷擾,及遭遇性騷擾後冷靜、正確地處理

12、問題,以下為制止性騷擾的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措施,其讓性騷擾事件的發生率與損害減到最低。 1. 對性騷擾的本質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覺察。 2. 承諾重視並護衛自己的身體控制權及性自主決定權。 3. 對自己身體及感覺的直覺要有信心。 4. 以直接(如面談、寫信)或間接(請他人轉告)方式,讓對方知道其之言行是不受到歡迎的,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在進行此動作時,最好順便錄音,以便將來舉證之用。 若對方依舊故我,蓄意騷擾,可考慮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如向有權受理單位提出申訴。16問:學生對老師性騷擾,該屬何法管?(參考法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因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

13、、職員、工友、學生,他方為學生而言,因此倘若學生對老師性騷擾者,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17問:學生放學時被路人性騷擾,該屬何法管?(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學生放學時被路人性騷擾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續下題)18問:續前例,如路人為鄰校學生,該屬何法管?(參考法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如路人為鄰校學生或他校 校長、 教職員工者,則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19問:學生在校內如廁被潛入分子性騷擾,該屬何法管?(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如學生在校內如廁被潛入分子性騷擾者,原則上適用性騷擾防治

14、法,但如性騷擾者為他校學生或校長、教職員工者,則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20問:實習教師或實習學生被學生性騷擾,該屬何法管?(參考法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註: 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入學者為實習教師; 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後入學者為實習學生。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所指教師,係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因此實習教師被學生性騷擾者,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

15、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因此實習學生被學生性騷擾,亦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21問:實習教師於執行職務時,被另一實習教師性騷擾,該屬何法管?實習學生於執行職務時,被另一實習教師性騷擾,該屬何法管?(參考法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註: 92 年月 1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入學者為實習教師; 92 年月 1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後入學者為實習學生。 實習教師於執行職務時,被另一實習教師性騷擾,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又實習教師性質上非屬教師法第 3 條所定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自無可適用教師法第 29 條規定之教師申訴制度,渠等人員之性別工作平等申訴事項,宜依該法向該管機關提起救濟,俾保障其權益。 實習學生於執行職務時,被另一實習教師性騷擾,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22問:實習教師(實習學生)未至校報到前,至校圖書館查資料時,被校學生性騷擾,該屬何法管?(參考法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3項。)實習教師(實習學生)不因尚未至學校報到而喪失其實習教師(實習學生)身分,故實習教師(實習學生)至 B 校圖書館查資料時,被 C 校學生性騷擾,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23問:私校董事長對學生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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