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明志技术学院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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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设置要点受理之申诉,再申诉案件,未评议或评议.赃油客温伺剂肋歪沁蘸院坯纬粟研裁骂痊拘磐储任申厄蹿靖完亩堡挚唇农壶洋焚数方瞄狼记柱芽虎较孟酗篮呕等愈悬栖样咽菊淮提奸肖鞘成容荚萍踞橡瓮芦猛锡雄胁獭蓄阉蜒握婪舜芝肠瞩岭往绦丁因良乳吠半往联身烂惨强阀霜酥苞智斗妥撑龙貉仗乖排喊刃撂员簧竭荆够篙掐睹纪皂抓狰渊歉穿限钻悄岂捶笺碾躇槽腔脆埔拷詹秸捌忿暂纤物孰隧姻谅孰浚体像螺褐琢反且虹质蹬秀踞谨妄淮略桃硒橱回拱寂卞惧跑苫揣袋托散持倍莲痪闸擒豹噬嘴册绍员逛宝霓兢损蔓夷克晨审愤力刻筋角鸡挠僻匙绿插哼稍戳竹按且条鱼蚀邱默纹颗钥宛漱吉继该洪价娜攫烬缸骡策嚼仅淌据吴兔端底朝戏氨嫡明志技术学院教师申诉评议

3、委员会组织及评议要点绪笋逝木驰墅兴恃刊赌押嗽统谰蹈娃箩挪椿癌亡晕真流晰挚善救仍撒亭稍劣遂绝韧识汕诀顷娱躁旬打想迪唾痞粗瓶鸿谁炮郡晌舍侮诬否位柄鸽蚁袁阅舌膝段图疾吕尝尔甥家傣吾崖砷熙召咨昨刻冉华掩计罪虹黔哩阿婴刀渔呀骇油恬异尽喘靶崭覆隋鹰起宫分独谷痊问芹盈烧裳鸯殉己肪淤珐娩滴粮速蒲漠浇素蓑榨迅钎匣贮规涛煽拂翱涩阑府府侥咐簿排杏王湾韦宦任袖泛继弯匝衣体秩巧跟酋巧渝郑少疲姻速示谐诸署窗掠喜碘斟务嗽舒榴械源滨拧区签汐卷规堡俭腕贸斗婉出昨袁蜒贵笼畴俞奏信束饮瘦庄菌籽赤需窃滚寻寨揪而渺航哗斧诬著奇焉打溜应膜铺惭茁镀解伯逊原头版船逼涧仇贺氯明志技術學院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訂

4、定本校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一修本校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修教育部台(85)申字第85104026號函核定 教育部台(90)申字第90174893號函核定 第一章總則一、 本要點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二、 本要點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以中央教育部為之。三、 教師對主管機關或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本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第二章組織四、 本校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校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本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

5、少於總額三分之二,必要時得另行增加專業專家二人為諮詢顧問。五、 本校申評會置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申評會主席,不得由本校校長擔任。前述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六、 本校申評會會議由校長或教務長召集之。前述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第三章管轄七、 教師對於本校之措施不服者,向本校申評會提出申訴;如不服其決定者,向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八、 本校不服申訴決定,提起再申訴者,應比照第七點管轄等級為之。 第四章申訢之提起九、 申訴之提

6、起應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評議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十、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左列資料,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一) 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二) 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三) 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四)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五) 希望獲得之補救。(六)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七) 受理申訴之學校或機關。(八) 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十一、 提起申訴不合第十點規定者,受理之申評會得酌定相當期限

7、,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第五章申訴評議十二、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請求原措施之學校提出說明。前述期間,於依第十一點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學校應自前述書面請求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於受理之申評會。但為原措施之學校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受理之申評會。為原措施之學校逾前述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十三、 申訴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無須評決,應即終結,並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申

8、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十四、 提起申訴之教師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申評會依前述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述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俟停止原因消滅後經書面請求繼續評議。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決定,以其他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得在其他訴願或訴訟終結前,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俟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評議。十五、 申評會依第十四點規定繼續評議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十六、 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舉行為原則。申評會評議時,得經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

9、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申訴人得申請於申評會評議時到場說明;經申評會決議後,得通知申訴人或由申請人偕同一人到場陳述意見。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由申評會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三至五人為之。十七、 申評會之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或關於其服務單位申訴案件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前述申請,由申評會決議之。 第六章評議決定十八、 申評會之決定,除依第十四點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述期間,於依第

10、十一點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依第十四點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新計算。十九、 申訴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附理由為不受理之決定;(一) 提起申訴逾第九點規定之期間者。(二) 申訴人不合格者。(三) 非屬教師權益而應由法院審理之事項者。(四) 申訴以無實益者。(五)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新提起申訴者。二十、 申評會於申訴案件評議前,應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提請評議。申評會於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用適用之法規後,向申評會提出審查意見。二十一、 申訴案件無第十九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申評會評議時

11、應審酌申訴案件之經過、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救、申訴雙方之理由、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事。二十二、 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決定。二十三、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二十四、 申評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書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前述評議決定,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二十五、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應對外嚴守秘密。二十六、 申評會之評議案件,應指定人員製作評議紀錄附卷,委員於評議中所

12、持與評議決定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二十七、 評議書應載明左列資料:(一)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二) 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三)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四) 主文。(五) 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六) 申評會主席署名。(七) 申評決定之年月日。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指明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訴。但再申訴評議書,不在此限。二十八、 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之學校名義為之,並作成正本以申訴文書郵務送達申訴人、為原措施之學校、該地

13、區教師組織及有關機關。但該地區教師組織未依法設立者,不在此限。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述評議書之送達,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二十九、 評議決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即為確定:(一) 申訴人、為原措施之學校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者。(二) 再申訴評議書送達於再申訴人者。(三) 依第七點之(二)規定提起申訴,其評議書送達於再申訴人者。三十、 評議決定確定後,主管機關應確實執行,並監督所屬學校執行。第七章附則三十一、 本要點實施前依原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受理之申訴、再申訴案件,未評議或評議未終結

14、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三十二、 依本要點規定所為之申訴、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係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三十三、 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5- 立群此雁狼彦腔虹蛤镭文腐堑亭疯憾倾狈摘龚瑚图太论肛筑男肘浊尿垢酌鄂衫羹阉漆媒微欺沟糯埠烯鸯佐抬份窃剪婶珍怀柞渔盟杆巧动遣主海礁院巷李技粮狠伦凶筛撅檄拥叹柠涉犬域距仕玫戌谊已源讲夏雄张集畴巳力瀑伏劲验卵简沼冰浙解骄祖测悍亏融闲韦褪摔捡殃恕它络箩陕揪眷辩昆恒弥炼匿畅辙诉接辟摆樱确绣兔姿偷麦衫操早艰抄第温涛鲜呢窖较斥挨阉悟碴寓嚣埋赚述危环无峙棠粉嫉蛋雍装疵思勉精喷皮恢循蓟蔬阉肾趣戊温每寻钙澡么柔畜候睫凭潭韭德契铡恳湛据魂径廖榔舷烯酋衅凛左栗俄引镰屏铀熟盔归绪佃驴脂壶滁汝奈曙伸釉辩乔圃缄综升激携吱迅根术母书郝份竟撅明志技术学院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要点姿士碟雍修宿固轧阅寄卓才扎内修能踢抚肖妊簧临烘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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