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制度的建议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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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结婚制度的建议和看法我国现代的结婚制度主要是双方完全自愿的一夫一妻制,对于现行的婚姻制度,作为初涉婚姻法的我来说,建议还谈不上,只是想阐述一些自己的想法,对于现行的婚姻法我有几点不同的认识:1 继续实行强制婚检但需在原基础上进行改革我国自从取消强制婚检后,婚检处门庭冷落,继而在制度取消的半年后,我国新生儿的缺陷率大大上升。很多婴儿一出生就带有一些疾病,有些是可以治好的,而有些却要伴随他们的一生,甚至导致他们过早的凋谢。所以,我认为,强制婚检有它实行的必要性,不能因为它现在所具有的某些不可控的弊端而全盘否定它,这叫“因噎废食”。有些人说,废除强制婚检体现了我国尊重人权,“人权”到底是什么?人

2、权是指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的本质是要求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你连基本的生存都满足不了,那你谈何“人权”?所以强制婚检的实行是为了保障我们的人权,对于它的强制性,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看,如果所有人都接受婚检,把它当作一个很普通的事件就像人吃饭喝水一样平常,你觉得这还是损害了你的“人权”吗?实行强制婚检对于中国现在的情况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在此基础上,我必须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改革,比如在检查的过程中不太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收费不透明等。提高婚检的服务水平,严格监管收费情况,尽量做到人们能接受的水平。2.增加结婚审查期现代社会负担加重,夫妻缺乏沟通,离婚率攀升。“闪婚”、“闪离”的现象也不在少数,为了保

3、证婚姻的神圣,在小两口结婚之前有一个考虑期是有必要的。至于它的长度,我觉得一个月为宜,具体还可调整。我觉得,对于当下这种心血来潮就去办个结婚证的做法是不理智的,结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是两个人过家家,不能想结就结,想离就离。由此还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和姻亲关系。不能一时冲动就跑去民政局领个证,几天后自己突然发现自己的另一半并不是很合适自己,甚至根本无法沟通,想着凑合着看看结果矛盾越积越深,最终两个人闹的不可开交。这是何苦呢?所以我觉得一个月的审查期既是给相关部门一个审查的机会,也算是给自己一段时间审查下双方是否真正相爱到要步入婚姻的殿堂的地步。关于离婚制度的建议和看法现在争论

4、最大就是8月份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是否用物质绑架婚姻的看法已经在民间引起很大的争议。这场争论的焦点在于:司法解释三是否能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对于其中的观点我有点不赞同,把男女平等量化到物质水平上,是否已经表示我们的社会的婚姻已经走到了一个物质充盈而感情贫乏的地步?婚姻不是应该以爱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但是如今的择偶标准已经物质化房子、车子和票子。我觉得,追求男女平等可以学习一些国家,离婚后男方支付无稳定工作的女方基本的生活费,直到女方找到稳定的工作,对于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女性,需支付一年的赡养费。以下是我对于自己的意见的补充:1、 男方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而且更加容易找到工作。这一点是我们

5、都承认的。在一定程度上,男方确实在两性关系中占有强势地位,是家中的主要来源。而女方往往没有那么高的工资水平,但是男方也有很重的经济压力,要负担起一家的生活。2、 作为女方,受传统的思想限制,女方往往需要在家务活动中贡献得比较多。女性在这上面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无法用实际的金钱来衡量的,在双方离婚后,男方一般拿到房产,女方不得不搬出去,如果女方是全职太太,那离婚后的生活将是很困难的,失去经济来源和住处,不得不出去求职和租房,压力甚大。本着照顾弱势一方的原则,男方支付基本的生活费或一年额赡养费是有道理的。至于我们的离婚程序,我还有一点想法,婚姻是两个人关乎一辈子的幸福的事情,不能因为两个人吵吵就跑去

6、离婚,我想仿效过户费用,离婚时双方必须缴纳夫妻共同财产的1%,防止离婚的随意性。而这笔钱,不是被缴纳到国库中,而是在银行里定存,等到离婚10年后再各自发放到两方的账户上。只是暂时少一笔可挪用的活动资金,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承受人民币贬值的风险。想离婚可以,你们考虑好了吗?先估算你们的全部财产,再交费。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离婚的不谨慎心态。要么你就考虑好再结婚,要么你就花钱离婚吧!关于收养制度的建议和看法收养是一种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作为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育制度的必要补充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有着一下 四个原则: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

7、、成长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但是,现在也有着一部分人通过收养的方式,拐带儿童,逼其表演、乞讨谋取利益,为了改善这样现象,我提议,对收养人的抚养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有孩子家庭进行走访。这一办法有两个目的:一、排查孩子是否为被拐卖儿童,二、评定家庭是否适合孩子的成长。这个也有其局限性,操作性不强,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的却有去实行的益处,对中国所有儿童的家庭进行考察有较大的难度,但我认为这一政策可以结合人口普查一起试行,在人口普查的同时,调查是否有亲子关系,若无法有具体的证明,民政部门便介入调查具体情况。还有一点也是有关保护被收养儿

8、童的建议,对于那些被福利院收养的儿童,我觉得必须将其记录在案,曾经听说过,有部分福利院为了谋取利益,将收养的儿童高价卖给其他人,有的可能是被人收养了,但是会不会被人伤害、虐待,或者被取走器官之类的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毕竟这个世界上还是有一些十恶不赦的人。为了保护那些被福利院收养的孤儿,我们必须对他们进行定期的走访,以防止他们被虐待至残或至死,他们已经失去了亲人,我们不能让他们再受到更大的伤害。即使我们满足了他们的物质需求,让他们免饥饿,但是物质上的满足绝对不是能让他们走回正常的社会轨道的方法。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一顿饱饭,而是一个温暖的“家”,能满足他们爱的需要的“家”。不能因为是孤儿,而让他们失去被爱和爱人的权利。他们和正常的儿童一样需要温暖。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福利院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加大对福利院的投入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福利院的监管。社会的关爱能够让他们重新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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