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廉租住房租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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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榕江县廉租住房租售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贵州省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0833号)以及省州有关廉租住房实行“租售并举,以售为主”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的及基本原则(一)主要目的:租售廉租住房是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及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制定的,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及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和管理费组成”的价格租售给保障对象,目的是使保

2、障对象逐步减少,有效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二)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二、廉租住房租售及上市管理(一)租售对象及条件廉租住房只能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即保障对象)租售,具体条件是:1.无房户(居住在危险房屋、集体宿舍、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承租私有或公有房屋的,应视为无房户);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方米;3.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榕江县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办法执行;4.具有本地非农常住户口;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6.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房改房;7.有

3、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二)申请及材料申请租赁或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非农户口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1)个人申请书;(2)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3)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4)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6)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三)审核程序、轮候及公示1.户口所

4、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与社区(或村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2.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民政、社保、人行、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乡镇组成审核小组就申请人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不少于3人。经审核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限期补齐材料。3.经审核,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或购买廉租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4.经审核,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5、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5.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根据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和房源供应情况,按先后顺序排队轮侯实施保障。6.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资格。(四)材料审核1.个人申请书需如实写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总人口以及户口性质,家庭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申请目的等;2.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是第二代有效身份证,无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的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户口册复

6、印件必须体现申请人为非农户口,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必须与提供的材料一致,家庭成员必须实际共同生活、共同居住;4.家庭住房证明材料:主要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应由社区或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核实;5.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主要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工资册,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6.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证明材料:主要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7.户口册未能体现家庭成员婚姻关系的必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材料;8.夫

7、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榕江县境内的,必须由境外户口所在地出具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工资册,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和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并经过当地房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9.结合我县实际,父母60周岁以上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的,由于子女无住房暂不与子女居住但购买住房之后与子女居住的,可以列为子女的家庭成员。(五)差额保障根据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廉租住房实行差额保障,即对已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提供差额面积保障。由于我县地处偏远少数民族山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口较多

8、,而上级文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50方米以内,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所以对家庭人口众多,享受一套廉租住房还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应按差额保障原则发放租赁补贴。(六)退出申请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或出售方案的,可申请自愿放弃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申请其他保障方式。由原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放弃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提出意见,将放弃保障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送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退保手续。(七)特别说明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2.同期申请的,应优先解决

9、孤、老、弱、病、残等特殊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及人均住房面积较少的家庭。3.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参照此方案执行。(八)租售价格1.根据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及出售价格不低于成本价的80%原则,我县廉租住房出售价格为50以内的以成本的85%出售;超出50部份按经济适用房订价;具体价格以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2.根据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廉租住房租金由房屋维修金和管理费构成的规定,2009年至2010年租金为2.4元/(维修金+管理费=1.60元/+0.80元/),今后视情况酌情调整。(九)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l.购买廉租住房,可

10、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给予10%的优惠(超出50的部分不享受该优惠并加收5%的利润和管理费)。无经济能力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购房款的30%,剩余部分在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必须付清,并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及相关费用。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交付房屋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以分期付款方式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内转作本人购房款。入住(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3.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现租住的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

11、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4.购房户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后,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购房户使用。5.租住廉租住房的,必须按月交纳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实在无能力交纳的,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代交,所在单位应给予代交;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无能力代交的,可向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减免。6.经调查核实,有能力交纳租金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三个月内不自觉交纳的,三个月后将其清退出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保障对象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十)严格上市准入1.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

12、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2.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内的所有成员作为共有产权人进行登记。3.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的,可按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考虑折旧因素后,补足土地出让金和所有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5.五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须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6.保障对象租赁的廉租住房其产权为县人民政府所有,不得转让、转租等。有特殊情况不再租赁的,由住房

13、保障部门收回。(十一)销售与管理1.保障对象购买和租住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或购房合同,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租住或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租金或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2.廉租住房的轮侯按住房条件和经济收入从低到高逐步实施保障和轮侯,无房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优先购买权和租住权。3.廉租住房出售后的抵押(1)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2)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3)购房人将所购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将廉租房拍卖或变卖

14、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4.廉租住房购买后的财产继承(l)对于所购买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2)对于所购买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可通过回购方式,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回购时应考虑继承人的利益,计算相应的投资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三、廉租住房售房资金、租金管理(一)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级明细帐。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二)住房保障部门出售和租赁廉租住房的资金,必须全额存

15、入住房保障部门开设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除住房保障部门的管理经费外,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三)廉租住房售房款的2%、租金的30%用于住房保障部门的管理费用。四、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2%统一缴入由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五、监督管理(一)住房保障部门应与当地财政、国土、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物价等部门及各乡镇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对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变其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根据使用年限扣除折旧后退回廉租住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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