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及浙江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历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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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及浙江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历年案例分析题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拖船费用;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一考通第200页。(2001年10月)答案:(1)题中、属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

2、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2)题中、属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002年1月浙江省试卷)答:A与B

3、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因为:(1)合同成立必须是一方发盘另一方作出有效接受。(2)而B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因A在原发盘中规定的装运日期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而B在接受中把它变为“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对装船日期的变更视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3)即使A不作任何答复,合同也是不成立的。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有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4、?答: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4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出单证。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

5、其他原因倒闭。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答案参见一考通第217页5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为什么?6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级咖啡豆50吨。合同规定“CIF纽约每吨500美元,6月份装船,卖方在纽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货物于6月15日装船,但卖方一直拖延到7月20日才把单据提交给买方。由于当

6、时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为什么?7我方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个整集装箱的装物,我方在货物出运前及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货物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装运的路途中,由于驾驶员的疏忽,集装箱货车意外翻车下崖,导致货物全部报废。试分析说明:(1)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1)应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同时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因此,办理货物保险的主体是我方,因此应由我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7、(2)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理由是:由于我方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海运一切险。而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8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以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将发盘撤回?为什么?P237答: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

8、盘人。”针对本案例,如果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发盘尚未到达巴黎公司,而电传提前到达,则可以撤回发盘,反之,则不可撤回发盘。9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我方在此例中应吸取哪些教训?10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近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

9、试分析说明:(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P335答:(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因为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2)应该由卖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因为CIF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装运船舱内),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10、(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卖方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以内的保险事故。11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数量12000公吨。外商开来信用证,规定7至10月份分批等量装运,我方于7、8月份每月运出3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款。9月份因钢材未备妥故延至10月份装运6000公吨。我方凭10月份签发的单据到银行议付,遭到银行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P318答:(1)银行拒付是合理的。(2)原因是:本合同违反了货物的分批装运条款。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

11、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根据外商所开信用证,规定7至10月份分批等量装运,分四个月运输。根据条款的规定,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按违反合同论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一规定。”虽然7、8月份是根据合同的规定,每月运出3000吨,符合信用证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了货款。但是在9月份因钢材未备妥故延至10月份装运6000公吨。与信用证规定的每月分批等量装运不符,因此会遭到银行的拒付。12我某外贸公司以CIF价格向太平洋某岛国出口大米一批,由于当

12、地存在部族冲突等不安定因素,故出口商要求我方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该批货物顺利抵达对方港口后,卸船将货物暂时储存于码头上,拟于次日转运至买方仓库,卸货当晚果然发生了部族之间的武装冲突,致使该批货物部分被毁,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P336答:(1)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2)原因是: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不同。它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13我国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16日接到对方来电:“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我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

13、8日接到对方来电:“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因故,撤销我方10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请分析说明,外商是否有权不购买此批货物?为什么?(一考通第304页)14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非常有利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在我公司正准备发运货物时,突然接到通知行转来的开证行传真通知,该传真告知我方,由于开证人已宣布破产,无力支付,请我公司不要发运这批货物。请分析说明,我方公司是否应该发运这批货物?为什么?答案:应该发运货物。原因是信用证的特点决定的,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

14、买卖,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必须支付货款。另外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不管开证申请人是否破产,银行均是第一付款人。15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外方在有效时间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但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中国银行应我方的要求随即对第二批货物拒付。 试分析:(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2)我方怎样才能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一考通324-325页参考答案:(1)中国银行的拒付不合理。因为,信用

15、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不受买卖的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2)我方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方法是,一要在信用证中规定,必须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的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二要选择守信的客户;三要选择有资质的客户,并且在合同中规定高额的赔偿条款,使其不敢轻易违约,提供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商品。16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术语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仪器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输途中,卡车翻车,致使车上部分仪器损坏。请问:(1)该项损失应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为什么?P

16、259(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P33617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向我方通知,拒绝付款。P261(一考通P328)请分析:(1)买方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案:(1)买方的拒付不合理。因为,CIF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例中,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故买方应该付款买单。(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如上述,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货物已遭受全部损失,即使投保最低的保险险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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