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有效地教育违纪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上海市教委颁布的《上海市全日制中小学学籍管理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 第三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处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第四条 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致使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2、严重影响学校集会、运动会、文娱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活动的;3、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起哄,制造混乱,调拨、煽动同学引起争吵的;第五条 有下列妨碍学校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情节及后果轻微的;2、约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内肇事的;3、私自爬越校舍、围墙的;第六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部门处罚的,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殴打同学,造成的伤害显著轻微的;2、威胁同学安全或干扰同学正常生活,性质严重的;3、辱骂、顶撞甚至威胁、报复教职工的;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部门处罚的,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偷窃、骗取学校或同学的财物,数量较少的;2、敲诈勒索同学财物,数量较少的;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同学个人财物的第八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1、赌博或变相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2、在校内吸烟或喝酒的;3、男女同学交往过密,有碍校风校纪,并经教育不听劝阻的;4、违反学校体育活动制度,私自带篮球进入校园打球,并不听劝阻,不服从教育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警告以上处分1、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者协助作弊的,处以警告以上处分2、一学期累计旷课20节、40节、60节、120节分别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高中除名处分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从重从严予以处分1、打仗斗殴使用刀具或其它器械者;2、与同学矛盾后约请校外人员及校内同学参与者;3、已受处分重新违纪者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酌情从轻处分1、主动认识错误者;2、有主动揭发他人表现者第十二条 对于其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第十三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由教导处审核公布,校长室备案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行政会议决定,校长室公布,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高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需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第十五条 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应将其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毕业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只发结业证书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