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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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 NSU 014 ZD 2 -2002不动产抵押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则规定了不动产抵押的原则和程序,以确保公司全部不动产安全、有效地运行,保证资产保值增值。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2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管理部门企业的财务部门是不动产抵押管理的主管部门,置业部是不动产抵押管理的协助部门。3.1 抵押的原则3.1.1 本规则所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管理是指公司所有不动产的抵押管理。3.1.2 本规则规定的不动产抵押只适用于企业因经营活动、技术改造等需要向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借贷而发生的信贷抵押;及企业不履行合法的经济技术合同时,与合同方发生的债务的抵押。3.1.3

2、 公司以不动产作抵押获得的贷款金额与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应有合理的比例。企业应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归还贷款的计划,以保证所抵押的不动产能按时解除抵押。3.1.4 公司为不动产抵押而进行资产评估时,应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进行切合实际的评估。3.1.5 公司以不动产所作的债务抵押应尽可能使不动产价值与承担的债务相对应,并有可行的偿还债务的计划,以保证届时能解除抵押。3.2 申请与报告3.2.1公司及子公司的请示应详细说明以下内容:3.2.1.1 申请抵押的详细理由。包括:凡属重大投资应有立项报告及批准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外合资企业应增加公司章程、合同;长期投资应有批准文件、经济可行性分析;短期

3、流动资金借款应有用款计划及效益分析。3.2.1.2 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及准备抵押的不动产清单。包括:座落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帐面价值、所处部位、目前用途等。3.2.1.3 还款计划和完成该计划的责任人。3.2.1.4 规范的抵押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的处置。书面请示及有关文件应于正式向金融机构提出前报控股公司,承办单位为各子公司。3.2.2 不动产抵押期满需展期的,企业应于抵押到期前两个月提出书面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展期抵押的理由、已还贷款金额、尚需继续贷款金额、还款计划及责任人。3.2.3 在不动产抵押期内,短期贷款到期后展期,企业应于展

4、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公司,并附新的短期贷款合同复印件。3.3 审批3.3.1 不动产抵押均由控股公司审批。3.3.2 重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报告中具体提出以不动产抵押筹措资金,包括地块座落,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该可行性报告经控股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动产抵押申请则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3.4 抵押资产的评估3.4.1 不动产用于抵押,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评估。委托评估的会计事务所或其他评估机构必须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评估费用由评估企业承但。3.4.2 控股公司所属各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等而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需用债务方的系统

5、房进行抵押的,必须经控股公司批准。抵押价值可以进行评估,也可简化为帐面原值。无论是否经过评估,均应签订抵押协议。3.5 抵押手续的办理3.5.1 申请3.5.1.1 企业书面提出请示报告,报主管公司;2.5.1.2 公司审查同意后,向控股公司提出书面请示报告。3.5.2 评估3.5.2.1 企业收到批文后,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办理评估业务;3.5.2.2 由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书;3.5.2.3 由仪电物业公司审核评估报告书,对评估价值进行确认。3.5.3 抵押文书的拟订与批准3.5.3.1 企业以评估报告书及确认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由企业与抵押行为当事人拟订抵押文书;3

6、.5.3.2 企业将拟订的抵押文书报公司审查,审查后递交董事长签署;3.5.3.3 企业将填妥的不动产抵押情况表及双方签署的抵押文书与有关的贷款合同、公证文书报公司备案。3.6 限制3.6.1 控股公司所属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不动产抵押的书面请示中应作明确说明。3.6.1.1企业已连续两年以上亏损;3.6.1.2 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近60%以上。3.6.1.3 不动产抵押一般不作流动资金贷款抵押,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酌情考虑。(1)原有流动资金贷款,转期时,银行坚持要以不动产作抵押的;(2)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新兴支柱产业、列为新增长点的新产品。3.6.2 企业的资产已有40%以上作抵押后,

7、新的不动产抵押应列入特别从严控制范围,以防止全资企业因无法按时解除抵押而转为参股企业。3.6.3 短期贷款在200万元金额以下时,不得以不动产作抵押。3.7 监控3.7.1 以不动产作抵押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3.7.2 因无法按抵押协议偿还到期信贷或债务而可能发生不动产产权变更的企业,应在抵押到期前三个月向控股公司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3.7.2.1 事实概述;3.7.2.2 无法解除抵押的原因;3.7.2.3 抵押权人的基本态度及和解的可能性;3.7.2.4 措施及要求;3.7.2.5 责任人的责任及处理意见。 附加说明:本规则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本规则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起草。本规则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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