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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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mment I1: 和高管局处的其他文件名称相统一Comment I2: 先明确一下,省办法将两阶段称为竣(交)工验收,一阶段直接称为竣工验收,本办法拟沿用Comment I3: 新出台,增加Comment I4: 新出台,增加Comment I5: 按省办法增加Comment I6: 比如邯长主线站建设,青银收费站改建工程应该按两阶段进行Comment I7: 省办法专指养护大中修工程,我们还有比较特殊的养护专项工程Comment I8: 根据省办法第四条修改。- 1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

2、局)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河北省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并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管局系统所有养护大中修等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省管一般收费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总投资在 1亿元以上(含 1亿元)的高速公路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以及在养护专项计划中列支的房屋新建、改建等特殊专项项目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执行;其余中修等养护专项工程按一阶段竣工验收执行。

3、 一阶段竣工验收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两阶段竣(交)工验收的交工验收由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中修及其他养护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高管局负责组织并向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报备;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 Comment I9: 原来是“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可能更准确Comment I10: 结合省办法和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目的是要求各单位抓紧此项工作- 2 -第四条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并对各参建单位工

4、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实施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一阶段竣工验收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包括检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并综合评价工程实施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年度高速公路大中修计划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年度大中修计划等;(二)批准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经报备核准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以及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未经公开招标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或管理

5、处、公司下达给下级单位或部门的正式红头文件;(四)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河北省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Comment I11: 1、一阶段验收统称为“竣工验收” ,2 涉及验收小组都取消,就叫“验收委员会- 3 -对于适用于一阶段竣工验收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 6个月之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对于投资在 1亿元以上(含 1亿元)的养护中修等专项工程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试运行 1年后(但不得超过 18个月)组织竣工验收;大修工程及在养护专项

6、计划中列支的房屋新建、改建等特殊专项项目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试运行 2年后(但不得超过 30个月),组织竣工验收;绿化工程应在完工一年后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科学。第二章 一阶段竣工验收第八条 按照第三条规定,符合一阶段竣工验收条件,并应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二)施工单位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对于投资较小、技术较简单、没有社会监理单位的养护工程项目

7、,应由管理处、公司指定的行使监理职责的相关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为监理单位)出具评定意见;(四)申请质量监督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形成质量鉴定报告并完成质量监督工作报告;Comment I12: 取消原第一点,时限问题另增加一条予以说明;第三点对没有建立的项目增加相应要求;第四点中增加对没有质量监督的项目的要求,在管理办法中也进行相应要求;第五点暂时保留。Comment I13: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要求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建议增加。下面有要求还加不加?- 4 -没有申请质量监督的养护专项工程由管理处、公司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或指定行使质量监督职责的部门完成了质量监督工

8、作总结;(五)竣工决算已按高管局有关规定进行了审计;(六)竣工文件按养护档案管理要求编制完成;(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八)管理处、公司相关养护专项工程管理部门已经完成养护专项工程执行情况工作报告。(九)三、四、五类桥梁及较差、差、危险级涵洞维修后的技术状况评价报告。第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管理处、公司主管领导以及养护、计划、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省质监站或管理处、公司委托的质量监督单位或指定行使质量监督职责的部门相关人员进入竣工验收委员会,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请路政部门参加,涉及到收费站设施的请收费部门参加。总投资在 100万元以下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9、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适当减少。技术复杂的养护专项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验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可组织专家组提前进入现场进行专业性质量检查。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第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 5 -(一)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安排,推荐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邀请有关方面技术专家;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养护专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等级,形成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0、(三)各管理处、公司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管理处、公司及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需设计单位参加并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下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可以不参加,但技术比较复杂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宜请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不参加的项目需在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中对设计工作进行总结;(五)所有养护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监理单位均需参加,并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做好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六)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

11、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施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七)凡申请质量监督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没有申请质量监督的Comment I14: 第 5、7 部分与上面的竣工验收条件有点重复,Comment I15: 将原来的第一条、第二条合并。Comment I16: 明确监理单位和管理处、公司的职责。Comment I17: 1、将质监站改为“质量监督机构” ;2 取消(或经质量监督部门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 ,考虑这是监督站的职责;3、一阶段都是管理处公司组织,不存在申请组织问题。4 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Comment I18:

12、新出台,增加- 6 -养护专项工程由管理处、公司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或指定行使质量监督职责的部门完成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八)技术专家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向竣(交)工验收委员会提交检查意见。第十一条 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全部工程、自检合格并汇总整理完竣工资料后,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附件一(1),监理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将验收申请上报管理处、公司;(二)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并按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

13、程质量进行评定(质量评定表详见附件二(1)-(5);(三)管理处、公司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意见,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经审定后,审定负责人及审定单位或部门在附件二(5)中签字、盖章,并将审定结果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分依据;(四)申请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管理处、公司向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经质量监督部门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提交竣工质量检测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鉴定工作按照 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冀交公 2010440)文件附件一,以Comment

14、I19: 为简化程序并考虑内部行使质检职责的部门可能很难提交鉴定报告Comment I20: 个别改动,只是觉得更顺- 7 -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没有申请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由管理处、公司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或指定行使质量监督职责的部门,根据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情况对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复核、审议并签署意见,不再单独提交质量鉴定报告;(五)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发出参加竣工验收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六)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和专家组,验收委员会及专家组成员名单(附件三(1)(2)由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建议,并在

15、验收会议上通过;(七)听取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各有关单位,包括项目执行单位(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报告(各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四); (八)申请质监站质量监督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报告(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四)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没有申请质量监督养护专项工程,听取行使质量监督职责的相关机构或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监督工作总结参照附件四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要求撰写);(九)竣工验收委员会及专家组对工程实体质量、竣工资料(竣工文件要求详见附件五(1)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一般分为内业、外业两个专业组进行,各专业组和专家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向竣工验

16、收委员会汇报:- 8 -1.内业组应重点检查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项目前期是否执行了招投标等有关规定,项目竣工决算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审计,决算金额是否超出计划批复以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监理单位的独立抽检资料、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等方面的情况;2.外业组应重点检查工程实体质量;3.专家组应根据工程特点,在全面检查工程整体质量的同时,重点检查具有代表性和关键性的施工质量情况,并对关键性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十)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对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详见附件六 1-A、1B );(十一)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总计算出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成立专家组的各委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占 40% ,各专家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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