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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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竣工结算过程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完成合同内的工程施工并通过了交工验收后,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证,交送经办银行或工程预算审查部门审查签认,然后由经办银行办理拨付工程价款手续的过程。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线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

2、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发包人自行审查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查。竣工结算审查内容核对合同条款检查隐蔽验收记录落实设计变更签证按图核实工程数量认真核实单价注意各项费用汲取防止各种计算误差竣工结算的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金

3、额在 500 万元-2000 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金额在 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 15 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 30 天内审查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

4、行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方。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发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

5、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造 价 过 程 合 同 篇 第 五 讲 对 工 程 合 同 进 行 审 查 的 意 义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往往会因种种原因出现各种问题,使得工程承包单位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1.因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合同虽已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造成损失或发生经济纠纷后承包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合同有些条款因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

6、责任和权利,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的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3.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的有关条款理解各异,而合同中未能做具体解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或争议,以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4.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估计,因而亦未能相应研究考虑一些补救的条款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使工程合同无法履行。为了避免工程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上述一些问题,减少因工程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损失,承包单位应在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前对工程合同进行必要的审查。承包

7、单位在获得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后,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包括工程技术、财务、材料物质供应、机械设备等部门的业务人员共同研究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文本的各个条款。通过审查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1.将合同文本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分解开来,逐条研究各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涉及到工程技术尤其是影响到切身利益的条款要逐字逐句进行推敲,并审查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清楚,如有含糊不清之处则要在标前会议上或正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时予以明确。2.检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来对照该合同文本,审查是否缺少一些必要的合同条款。3.审查合同的合法性。通过审查,可以分析评价每一个合同条文执行后的法律后果将会给承

8、包人带来的风险,为报价策略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为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提供决策依据。4.通过审查,可以发现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之处,即不同条款对同一具体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相一致;还可以发现对承包人不利或有害的条款,如单方不平等条款等;另外还能发现一些隐含着较大风险但含糊不清或自己所不能理解的条款。所有这些,投标者均应向发包人提出,要求解释或澄清。对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或合同关系和合同文本复杂的工程,投标单位应将合同审查的结果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和合同专家进行审核,以避免或减少相应的风险,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查一般通过编制合同审查表的方式进行,要达到合同审查的目的,审查表至少应具

9、备以下功能:1.有完整的审查项目和审查内容,通过审查表可以直接检查合同条文的完整性。2.被审查合同在对应审查项目上的具体条款和具体内容。3.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即合同中有什么样的问题和风险。4.针对分析出来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对策。在上述建设工程合同审查中,关键在于确定合同审查的内容。一般地,建设工程合同审查项目的确定,主要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所附工程合同的有关条款。但在确定审查项目过程中,应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性质、特点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以及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来实施具体地审查。审查中,要结合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的要求,根

10、据以往的经验确定审查重点。审查时,应侧重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严谨性,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其他技术资料之间是否表述一致,有无相互矛盾或故意作假的现象,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对合同的审查是整个投标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重要的基础工作,一定要过细。参加审查的人员必须具备承接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作经验,也必须是参加本工程合同项目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成员。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列在上述审查表中,并以简洁的形式和精练的语言表达出来,交给谈判小组,作为合同谈判的依据。在合同谈判结束、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合同管理人员还应对合同作最后一次审查,其重点是:1.以前合同审查所发现的问题是否

11、得到落实,或都已处理过;不利的、苛刻的、风险型条款,是否都作了修改。2.新确定的经过修改或补充的合同条文还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和风险,与原来合同条款之间是否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合同中是否存在新的漏洞和不确定因素。3.对仍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是否都已分析出来,是否都已明了并已有充分的精神准备或相应的对策。4.合同双方是否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发包人是否认可承包人对合同的分析和解释等。 造 价 过 程 合 同 篇 第 四 讲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应 注 意 的 问 题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的最后实施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

12、订好建设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施工单位)都是十分重要的。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 GF- 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

13、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施工单

14、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

15、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

16、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五、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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