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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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论文-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内容摘要:本论文共分四大部分,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探讨。前两部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与价值分析,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从而使我们对无罪推定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三部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展,第四部分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主要分析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价值;适用;构想自十六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宣传从人性论出发,使法律脱离神权与宗教,直至今日,人权观念日益发展。刑事诉

2、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如刑事诉讼价值的目标已由最初的惩罚、控制、预防犯罪转向了人权的保障与维护。无罪推定原则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所奉行,并且是国际性法律文件确认的刑事诉讼原则,因而成为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但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该原则在认识上存在很大分歧,在接受无罪推定原则上一直争议不断。1996 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虽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某些因素,但目前还不能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在中国确立和贯彻,中国该如何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本论文主要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价值、历史发展及其在我国的适用四个方面来加以论述。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

3、本内涵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是确定的,它在不同的国家和法系没有明显实质的区别,只有理解程度的侧重点的差异。综合起来,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法院在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它要求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其内容包括:一是无论任何人,即使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其身份只是“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人犯”、“罪犯”,要把他作为无罪的公民一样看待;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获得一系列旨在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以使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天然的力量不平

4、衡状态得到弥补和矫正。审判机关有义务为被告人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这些特权保障主要包括将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传唤证人询问证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二)明确举证责任承担,即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承担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实之责任。其内容包括:一是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并禁止其采用刑讯逼供等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西方学者认为无罪推定的效果之一是“举证责任在起诉人一方,他必须反驳无罪推定被告人被告人没有为自己申辩无罪的责任。”前苏联学者也认为,无罪推定的第二个效果是“把被告人从驳回起诉的证明

5、义务中解放出来,证明起讼的义务,起诉方承担,换言之,证明有罪之义务在于起诉者身上,而不在被告人身上。”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原则上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大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检察官应当证明自己的指控。前苏联原刑事证据制度中证明责任也同样规定由司法机关担负。二是履行证明责任的控诉一方的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没有合理疑点”的最高程度来推翻原来的无罪推定;否则,控诉一方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法庭就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就应认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即案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是无罪推定的应有之义。现代社会中每一个公

6、民的诉讼权利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机关承担着将之实现的各项责任。指控某人必须以充分的证明为基础,这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是刑事诉讼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三是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人类社会中几千年来诉讼实践证明,在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不到可靠保障的条件下,冤狱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三)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被指控之罪行做最后的认定。其内容包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8 雷迅.中国少年刑事审判实践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338 戴维.M.沃克.牛津

7、法律大辞典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14 B.N.卡敏斯卡亚.苏维埃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口供M.俄文版,1960.11括:只有法院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定罪权,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法院只有在经过合法、公正、理性的审判程序,才能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无罪推定作为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无罪判定或终结性结论,而是对其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定和设定。它要求司法人员对其以公正和人道地对待,防止其人格尊严受到不适当的贬损及其诉讼地位的恶化。它的意义在于防止过早地和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作是罪犯,不允许根据主观

8、推断、一般了解、未经充分检验的材料和违反既定证明程序所取得的信息,认定一个人实施了犯罪。无罪推定原则以其特有的方式保障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其内在理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保护人权的价值人权观念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种族、宗教、性别、社会地位、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体力、文化或社会特征方面的差异。虽然“古代法上的一些权利己经包含了近代人权的要素”,然而,古代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视“口供为证据之王”,被告人的口供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刑讯逼供合法化,被告人完全成为诉讼

9、活动的客体,成为被审问的对象,没有把被告人当作人来看待。因此,被告人所享有的人权也只能少之又少了。发端于 17、18 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的口号,在刑事诉讼中极力提倡无罪推定,反对刑讯逼供。从无罪推定的政治哲学意义上分析,它体现了对公民的一种普遍人权保障。它的意义在于不仅为国家建立一种刑事被指控人较为宽容、更加文明和人道的社会政治环境创造了理论依据,而且为司法机关在整个社会中树立起威信和公正形象创造了群众基础。(二)实现公正的价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而实体公正和 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1诉讼结果

10、的公正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程序公正和诉讼过程的公正来达到和予以保证。无罪推定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它在赋予并保障其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对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和制约,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追诉机关不平等的诉讼地位得以平衡。不仅如此,这一原则还设定了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则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这就为国家机关的活动设下了障碍,以防止无根据的追诉和定罪,并使其原本十分强大的追诉权得到平衡和制约,使得被告人能同国家机关一起通过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等来影响裁判结果。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审判和判决,使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

11、能感到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公正的对待,就会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同时,真正有罪的人也会因此自愿认罪服法,使无辜者不会因此而对社会抱有不满。这样还能使社会公众对诉讼程序及判定结果信服和满意,坚定对司法公正的信念。任何事实犯罪若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都需经事实犯罪到被证实犯罪到法律确认为犯罪的过程。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有可能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但因未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加之立法上的缺陷,致使最终难以准确认定其为犯罪。在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下就势必实际放纵部分犯罪,其结果是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此即以保护被告人权利为价值目标的无罪推定原则之局限。虽然如此,我们仍可看到无罪推定原

12、则的积极意义,反之也明显感受到其弊端,但若权衡,还是利大于弊。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展(一)无罪推定原则在外国的历史发展从各国法制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对立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式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共同构成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无罪推定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如逮捕、羁押与保释、预审、陪审裁决等以及证明责任的分担规则、被追诉者享有的特权,都体现了这一原则。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在理论

13、上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批判刑讯时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反对自证其罪,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一先进的理论主张被当权者接受,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前苏联、前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也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肯定。法国 1789年人权宣言第 9 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从而把无罪推定正式确定为一项法治原则,并为后来各国所广泛接受,成为许

14、多国家宪法性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苏联于 1958 年制定的苏联与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七条规定:“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前苏联 1977 年颁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非经法院判决和根据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被认为是罪犯和受刑事惩罚。”此外,匈牙利刑事诉讼法典第三条、波兰刑事诉讼法典第六条第二款、捷克斯洛伐克刑事诉讼法典第二条第二款、保加利亚刑事诉讼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典第六十六条、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典第三条作了与前苏联类似的规定,甚至一些国际性文件也以不同的方式规定无罪推定原则。1948 年 12 月 10

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宣言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要的一切保障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1950 年 11 月 4 日在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第 2 款也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1966 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

16、罪”,将无罪推定作为人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保障。1969 年美洲人权公约第 8 条第 2 款以及后来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刑事司法的标准和规范,如联合国少年司法取低限度标准规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均将无罪推定作为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公认的法律标准和基本人权之一。此外,一些刑事方面的重要的国际性学术团体、机构和会议也都有涉及无罪推定的决议和宣言。如 1994 年 9 月 10 日在巴西召开的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上通 黄风.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1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 2 条规定:“被告人在直到判决生效为止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待遇。无罪推定也适用于有免责理由或减轻情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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