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的确立【国际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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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论文-浅谈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的确立论文关键词:WTO 法律框架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 论文摘要: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 TRIMs 措施)。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 年 6 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WTO 法律框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英文为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以下简称TR

2、IMS) ,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惟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就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三个新议题所达成的协定中最简短的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 TRIMs 措施)。笔者就WTO 法律框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谈点浅见。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由来 国际贸易是商品在各国之问的流动。伴随着商品的国际间流动,必然带来生产要素的流动,从而产生一些国家对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投资。并且,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会相应使国际投资的规模扩大。二次大战后,尤其是 20 世纪 70

3、 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都在扩大,对各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采取各种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获取国际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这些措施不适当的运用也会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正常流向,从而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因此,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 年 6 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

4、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则不属于适用的范围。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和限制两个方面的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在不违背 GATT 有关原则的前提下,达到以下目标:(1)为资金的跨国流动提供便利,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与自由化。(2)确保自由竞争,以加速所有贸易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3)照顾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成员方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定要求。 二、禁止使用的投资限制措施与一般例外 凡不符合 GATT 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方国应禁止

5、使用。 1.不符合 GATT 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和贸易平衡要求。其具体规定:(1)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2)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 不符合 GATT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其具体规定:(1)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

6、企业出口其产品的数量或价值。(2)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定在其出口净得的外汇之内。(3)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具体规定产品、规定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其生产的一定比例的数量或价值。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1994 年 GATT 的所有例外规定均适用于本协定的规定,即因安全保障、国际收支困难等原因而采取的进口限制,可以作为该协定的一般例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生效后的 5 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对协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定是否

7、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 协定还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以在某些方面享受特殊的优惠。具体表现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按照 GArrr 有关规定为建立特定工业而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根据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国际收支协议中的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以及根据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 1979 年宣言,暂时保留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另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规定时期内废除有关的投资措施存在特殊困难者,经过货物贸易理事会的评审,可以延长过渡期限。三、过度期投资措施安排 在 WTO 协定生效后的 90

8、 天内,各成员方应将其正在实施的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 WTO 货物贸易委员会。从 WTO 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各成员方取消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的过度期限为: 1.发达国家成员方 2 年。 2.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5 年。若有些国家确有困难,经证实后可延长过度期。 3.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 7 年。 4.在 WT0 协定生效前 180 天内开始实施且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符的投资措施应立即予以取消,不再享受过度期。 为了保证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公平竞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新建企业仍可适用原投资措施:(1)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2)有必要在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之间避免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但实施以上两种情况应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另外,对新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要同对已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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