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策变化要点及相关业务问题(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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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及相关业务问题培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2011年12月,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培训材料之一,内容,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3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39号) 四、相关业务问题 五、延期政策整理 六、通报中关村试点政策执行情况,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要点】 1、两个条件:统一制作、统一着装。 2、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税收争议】 34号公告下发前,实务中对于推倒重置固定资产有两种理解。例如,房屋价款1000万,提取了折旧600万元,剩余净值400万元。第一种理解:将剩余净值400万元作为新建固定资产成本;第二种理解,将400万元净值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在税前列支 。 34号公告支持了第一种观点。将推倒和重置合二为一,推倒是重置之前必须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因此将被推倒部分的净值作为所重置的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

3、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要点】 1、推倒重置:净值+重置计税成本(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2、

4、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改扩建支出+计税基础(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或者按尚可使用年限),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举例】推倒重置 A公司为建设新的仓库,将原有仓库拆除;截止拆除之日前一个月月底,旧仓库的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累计折旧为600万元,账面净值为400万元,则该400万元与新仓库的建设成本一起,作为新仓库计税成本的组成部分,并自仓库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举例】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B公司自2011年1月起对下属某商用房屋进行改扩建。该房屋账面原值500万元,按20年计提折旧,已经计提折旧

5、285万元。本次房屋改扩建投资220万元,建设周期为5个月,在2011年6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则该房屋改扩建后的原值为720万元(500+220),减除已计提的折旧285万元,剩余的净值435万元可以自2011年7月起按20年的期限计提折旧;若改扩建后房屋的尚可使用年限为15年,企业可以按15年的年限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相关链接】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情况: 1、转让股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2、被投资企业清算。根据条例第11条及财税2

6、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3、减资分配。34号公告出台以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分为三步)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注意】撤

7、资或减少投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举例】 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B公司,占B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从B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09年底,B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 计算步骤: 投资收回=初始出资=1000万元 股息所得=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减少实收资本比例 =3000 30%=900万元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8、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相关链接】扣除凭证相关文件小结 1、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法第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可以从两种情况来考虑:一是应当取得且能够取得发票的情形,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二是无法取得发票的,发票不是唯一扣除凭证,只要符合法第8条扣除原则。 凭证:发票、合同、协议、法院判决书、结算单据等 3、34号公告: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可以扣除。 但未明确5月31日以后取得

9、能否扣除。 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目前只有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中对扣除凭据有明确规定,在房地产清算期间以后取得的合法凭据可以扣除。,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讨论】如果在5月31日以后取得凭证如何处理? 例如,2010年发生了一笔费用100万元,截止2011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2011年企业对该笔费用做了纳税调整处理。2011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100万发票,那么这1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呢? A不能扣

10、除 B2010年度扣除 C2011年度扣除 1、2012年5月31日以前取得的、所属期间是2011年的合法凭证,可以在2011年汇算时扣除 2、2012年5月31日以前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证的,不得在2011年汇算时扣除,应调增,34号公告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1年36号),【背景】 目前我国的

11、国债分为记账式、不记名式、凭证式三类,其中记账式和不记名式允许流通转让,记账式国债在沪深两市交易转让,凭证式国债只能到规定的兑付点提前兑付,不允许流通转让。记账式国债和不记名式国债在到期日之前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中,包含了国债转让所得和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两个部分,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是否可视为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收入,是最近几年国债利息所得税政策争议的焦点,36号公告规定的核心含义在于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允许作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

12、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 “持有天数”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

13、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

14、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公式】 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相关链接】国债转让损失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11年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

15、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损失的范围。,国债成本确定问题,(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36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举例,【举例】 2009年7月1日,A公司以1050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0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

16、为100元,共计面值10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09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09年10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0万元。 A公司购买国债成本的确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国债投资成本为1050万元。 A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根据36号公告,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企业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因此,A公司应在国债转让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A公司持有国债的期限为92天,因此,国债利息收入=1000万5%3659212.6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 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0-12.6-1050=37.4万元。,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6号公告 【要点】 1、旧法:提取 2、新法:实际发生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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