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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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或独立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 (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 (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中国境内。,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含义和法律适用 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三、外商投

2、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在国管辖。 2、平等互利、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含义和特征 指外国企业、其他投资者和个人与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这种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较多地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特征: 1.中外双方共同出资,中方不可是自然人 2.依据合营企业法和合营企业合同设立 3.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

3、式,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4.出资比例外方一般不低于25% 5.股权式合营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1.积极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 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投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消极条件: (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 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

4、关是商务部。 (三)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设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企业就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 合营企业章程:按照合同确立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方法等事项的方法。,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借款 二者比例: 总额300万

5、美元(含)以下,资本为70%以上。 300万1000万(含),50%以上,420万以下的不低于210万 1000万3000万(含),40%以上,1250万以下的不低于500万 3000万以上的,1/3以上,3600万以下的不低于1200万,(二)出资期限 出资期限,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的,第一期不低于15%,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资各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 视合营企业为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三)出资方式 可以货币,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四)出资额的转让 1

6、.转让条件: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转让程序: 申请出资额转让; 董事会审查决定; 报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2.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 不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公司重大问题 人数为3人以上,名额分配各方协商,任期4年 董事会会议每

7、年至少召开一次,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2/3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2)经理机构 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期限 (二)解散事由 合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清算 1.普通清算: 企业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至少三人组成。董事

8、会在董事中选任,也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合营企业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清算: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或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由董事会、投资者或债权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特别清算委员会,由审批机关或其委托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含义 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契约式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9、1、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 2、组织形式灵活 3、投资方式灵活 4、组织机构灵活 5、损益分配的比例和方式灵活 6、外方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7、经营期限,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4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使用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下列各项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是( )。 A、合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B、合作合同显失公

10、平,应变更为在合作期限内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C、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必须登记为具有合伙企业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A、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外方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的比例没有限制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

11、业在经营期限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申请文件报送 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申请工商登记,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含义和特征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 。 特征: 1、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 2、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组织形式灵活。 4、企业自主权

12、大。,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 (一)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出资方式: 货币:外币或在中国的外资企业里分得的人民币利润 实物:本企业需要、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价格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得高于20% 2. 出资期限: 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在90天内 不低于15%,其余部分在3年内缴清,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下称中方)拟与英国LD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

13、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出资,折合为70万美元,在第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 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 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双方出资应作何调整? 2.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 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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