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继承法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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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 继承法总论,本章主要内容,继承制度概述 继承法律关系的含义以及要素 继承人 继承权的丧失行使与放弃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遗产,一、(一)继承的概念,广义的继承,是指生者对于死者生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承受。其内容包括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狭义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或者依死者的指定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有关法律制度。,一、(二)继承的特征,1、其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原因 2、财产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3、其内容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全面承受 4、其结果是继承人无偿取得遗产所有权,一、(三)继承的根据,私有制是继承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

2、它不是继承发生的根据。学说有: 意思说:或按遗嘱 或按照法律的推定 家族协同说:家族财产承上启下 死后扶养说:扶养义务的延伸 无主财产说:人死 财产无主 国家规定 我国吸收了以上四种学说的合理之处,一、(四)继承的分类,根据继承的对象(标的)继承可以分为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 根据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以分为限定继承和不限定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关系的人数,继承可以分为共同继承和单一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以分为本位继承 和代位继承,2009/3/67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

3、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 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一、(五)继承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 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规定与遗产继承直接有关的问题的法律规范。 非纯

4、粹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除了以上的内容外,还规定其他与继承有关的问题的继承法。如遗赠。,二、继承法律关系概述,继承法律关系图示,遗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继承参与人,继承人,受遗赠人,非继承人,被继承人,法定的亲属关系,无具有法律意义的亲属关系,继承人,继承法律关系图示,继承人,非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继承人,限定清偿债务,一定条件下的请求权关系,继承法律关系,新的债权人,继承,共同,继承人,法律直接规定 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具有继承能力,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存,先死,胎儿,生存,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

5、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三、继承权,继承权图示,被继承人死亡,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同时存在 未丧失继承权,亲属身份 法律规定,死亡时,(二)继承权丧失,1、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罪行或者因不道德行为,依法丧失继承人资格或者由被继承人剥夺其继承人资格。 立法上有的称为丧失继承权,有的称为继承人欠格

6、、无继承资格或者不配作继承人。 *民事制裁 *相对的效力 *适用场合,3、我国的规定,第7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7、,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继承权的丧失,陈有志是某银行员工,56年娶妻工新梅,次年离异,未生有儿女.陈有志于58年3月收养一名孤儿(女)取名陈玉佳,又于次年5月收养一名孤儿(男)取名陈玉良.陈玉佳懂事善良,而陈玉良从小就沾染了不良习气,打架、赌博.陈玉佳于76年9月自护士学校毕业,分配到某医院工作,次年

8、7月与医生郭明亮结婚,婚后搬出去住,但仍经常回家看望养父.陈玉良长大成人后,在某机械厂做临时工,于79年2月结婚,娶妻张小芳,婚后继续在养父家居住.陈有志于82年7月退休.陈玉良嫌弃养父年老多病,经常打骂养父.陈玉佳得知次情况后,将养父接到自己家里住了一段时间.陈玉良似乎良心有所发现,又让养父回家居住。陈有志也原谅了养子以前 的行为.陈有志于92年患肝癌去世,留有两居室楼房一套,存款5万元.陈玉良为了独吞遗产,于2月的一天趁陈玉佳一人在家时,对陈玉佳行凶被同事发现,陈玉佳被救活. 陈玉佳提出陈玉良蓄意谋杀,对遗产无继承权.陈玉良之妻提出陈玉良已经受到刑罚处罚,应有继承养父遗产.,本案如何判?

9、在杀害陈玉佳前,陈玉良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当时他能否继承养父的遗产? 陈玉良的杀害陈玉佳的行为是否构成继承权的丧失? 若陈玉良有一儿子, 儿子可否能代位继承?,继承权的丧失(综合),李铁山早年丧偶,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事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赚了不少钱.小儿子李力因吸毒经常到商店拿钱,不给就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力因毒瘾又犯来要钱,李铁山没给,李力拿刀将李铁山砍死.二儿子李钢看见父亲残死,当即将李力打死,并因此被判12年徒刑.大儿子李建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地改了遗嘱为自己增加了1万元的应继份.,李建是否有权继承

10、遗产? 李钢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本案应如何处理? 若李力在,是否丧失继承权?李力有一个私生子,能否继承李铁山的财产? 能否继承李力的财产?,4、确认方式,分为自然丧失和经过司法程序确认两种。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不需要采用何种方式表示。 但因此而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作出此项决定。,5、丧失的效力,1、是否需要法院的宣告?意见9条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2、时间效力。 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3、对人的效力。 对其他被

11、继承人 对善意第三人 4、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二)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形式,其内容是取得遗产,包括占有、管理遗产、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法第6条规定,(三)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放弃的时间只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

12、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2放弃的方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3、放弃的时间: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13、放弃的效力: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训练,2011/3/2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2004/3/18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14、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5、继承权放弃与丧失的区别,(四)继承权的保护,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以及性质 内容: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 恢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2行使 可以亲自行使,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3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

15、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继承权受到侵害的情形,(1)在同一顺序数个法定继承人遗产分割中,一部分人排斥另一部分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2)在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先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得到遗产。 (3)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依法被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不返还所得遗产的。 (4)非继承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占有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拒不返还。,第四节 遗产,一、遗产的概念 二、遗产的范围 遗产包括的财产 遗产不包括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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