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科函[201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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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2011 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建办科函2012212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126 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11 年 12 月 10 日至 29 日,我部组织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2011 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认真借鉴先进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

2、建筑节能更好更快地发展。附件:2011 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2011 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126 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11 年 12 月 10 日至 29 日,我部组织了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检查范围涵盖了除西藏自治区外的 30 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 5 个计划单列市、26 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

3、、27 个地级城市以及 26 个县(市),共抽查了 917 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 53 份执法建议书。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评价2011 年是“十二五 ”开局之年。各地围绕国务院明确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汇总,2011 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 50%强制性标准基本达到 100%,施工阶段的执行比例为 95.5,新增节能建筑面积 13.9 亿平方米,可形成 1300 万吨标准煤的节能

4、能力。全国城镇节能建筑占既有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24.6,北京、天津、河北、吉林、上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的比例已超过 40%。(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截至 2011 年底,北方 15 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 1.32 亿平方米,已开工未完成的改造面积 0.24 亿平方米。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山东等 5个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签约的重点省(区、市)共计完成改造面积 7400 万平方米,其中,内蒙古、吉林、山东超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目前,累计实施供热计量改造面积占城镇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面积比例超过 10%的省份有河北、吉林

5、、青海、天津、黑龙江。(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截至 2011 年底,全国共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 34000 栋,能源审计 5300 栋,能耗公示 6700 栋建筑,对 2100 余栋建筑进行了能耗动态监测。确定了黑龙江、山东、广西和青岛、厦门5 个省市作为第四批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确定天津、重庆、深圳 3 个城市为第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确定了南开大学等 42 所高等院校作为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浙江大学等 4 所高校作为节能改造示范。(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截至 2011 年底,全国城镇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 21.5 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 2.

6、4 亿平方米,光电建筑已建成装机容量达 535.6 兆瓦。2009 年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项目平均开工率超过 80%,示范县项目平均开工率超过 90%;2010 年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项目平均开工率 50%,示范县的项目平均开工率超过 55%。(五)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截至 2011 年底,全国共有 353 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 3488 万平方米,其中 2011 年当年有 241 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达到 2500 万平方米。江苏、上海、广东、浙江、北京等省市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较多,贵州、云南、海南、甘肃、内蒙古等省区尚

7、未开展此项工作。天津市滨海新区、深圳市光明新区、唐山市曹妃甸新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无锡太湖新城等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践已经取得初步成效。2011 年度,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青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湖北、福建、广西、海南等省(区、市),以及深圳、青岛、宁波、厦门、太原、沈阳、哈尔滨、银川、乌鲁木齐、南京、杭州、合肥、武汉、长沙、广州、南宁等城市建筑节能重点工作进展较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比较到位,给予表扬。二、主要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一是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都成立了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北京、天津、山西

8、、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等省(区、市)政府建立了建筑节能议事协调机制。二是全国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建筑节能管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内设建筑节能处室。山西、内蒙古、上海等省市成立了专门的建筑节能监管(监察)机构。全国 21 个省(区、市)、222 个地级及副省级城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二)完善法规制度,强化政策激励。一是各地切实加强建筑节能法制化建设,河北、山西、上海、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陕西、青岛、深圳等地制定了专门的建筑节能条例。二是对建筑节能的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不完全统计,“

9、十二五” 期间,在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方面,省、市两级财政拟安排专项资金超过 220 亿元与中央财政资金配套,其中,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青海等地对建筑节能投入力度较大。(三)健全标准规范,强化科技支撑。一是建筑节能标准进一步完善。标准规范的内容包括了设计、施工、验收、测评标识、节能性能评价、运行管理全过程,指标的要求从节能 50%提升到节能 65%。北京、天津等市已经开始研究以节能 75%为目标的强制性标准,涵盖的内容从新建建筑节能逐步发展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多方面。二是“十二五” 期间,国

10、家科技支撑计划继续支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各地在新型建筑节能保温产品及体系、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研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安排科研项目,并组织示范工程,促进成果转化,建筑节能技术水平和产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四)严格监督管理,逐级目标考核。一是各地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方面,突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与产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两个重点,完善管理制度与办法,包括规划阶段节能审查、施工图专项设计与审查、节能产品质量认定与备案、节能施工专项资格认证与人员持证上岗、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节能建筑测评标识与信息公示等制度,效果明显。二是各地不断强化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省级政府与各地

11、市政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与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建筑节能目标责任状,规定建筑节能量化目标,定期督查,按年度进行考核,保障了工作任务的落实。(五)全面宣传推广,加大培训力度。一是各地通过主题宣传周、召开交流会与博览会、制作专题节目、组织社区活动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建筑节能培训力度,组织相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讲解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效提升了建筑节能管理、设计、施工、科研等从业人员对建筑节

12、能相关知识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三、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地区对建筑节能认识不够,能力建设不足。一是部分地区对建筑节能重视不够,没有纳入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节能目标考核体系,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政策不配套,管理人员能力不足,政策执行及日常管理水平不高。二是对建筑节能投入力度不够,尤其是中央财政大力投入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部分地区没有落实配套资金。(二)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到位、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存在。检查中主要发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省市缺乏对节能设计专篇的规范性要求及深度规定,施工图节能设计细部处理不够,不能有效指导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节能审查能力严重不足。

13、二是施工组织方案、监理方案基本照抄范本,普遍缺乏针对性,施工现场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偷工减料的现象仍有发生。三是部分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缺乏对保温材料、门窗、采暖设备等节能关键材料产品的性能检测能力,产品质量监管存在漏洞。(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仍然艰巨,改造效果不能有效发挥。一是改造任务繁重。考虑用能水平、建筑寿命等因素,北方地区城镇既有居住建筑需要改造的面积约 20 亿平方米,改造压力较大,同时随着用能水平的提高及改善室内舒适性的需求日益强烈,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压力也日益增大。二是供热计量改革滞后,北方地区城市只有约 1/3左右出台了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

14、建筑面积约 4.2 亿平方米,至少 30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没有同步实现计量收费,严重影响了节能效果,并影响了企业居民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三是部分节能改造项目质量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部分完成的改造项目已经出现保温层破损、脱落,供热计量表具安装不到位等情况。(四)发展绿色建筑的制度措施不落实,进展相对缓慢。一是缺乏对绿色建筑投入产出的科学评价以及社会环境效益的正确认识,只注意了绿色建筑成本增加的一方面(一般增加成本 5-10%),忽视了绿色建筑产生的社会环境效益,影响了绿色建筑的发展。二是绿色建筑标准体系还不健全,缺乏针对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及经济条件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评价标

15、准,绿色建筑发展缺乏标准规范的约束和引导。三是绿色建筑配套政策不落实,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缺乏政策引导机制。四是绿色建筑发展能力建设不足,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及技术集成水平低,学科交叉与融合有待深入。四、下一步工作思路(一)控制增量,严格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一是加快省市县三位一体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将建筑节能监管重心下移,增强市县的监管能力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能力。二是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着力抓好施工阶段等薄弱环节以及中小城市等薄弱地区执行标准的监管。做好北方采暖地区以及夏热冬冷地区新颁布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节能

16、水平的强制性标准。三是贯彻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启动节能建筑认定工作。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制度。(二)改善存量,提升既有建筑用能效率。一是继续加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力度。各地要尽快分解改造任务指标,落实改造项目,抓紧实施,力争2012 年完成改造面积 1.9 亿平方米以上。要对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选材、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切实加强建筑保温工程施工的防火安全管理。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北方采暖地区的新建建筑及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二是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及财政资金奖励办法。选择有工作基础、地方积极性较高的省市,进行改造试点。三是进一步加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力度,扩大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范围。启动和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继续推动“节约型高等学校” 建设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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