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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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工伤赔偿案件实务探讨,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陈昱,第一节 工伤赔偿案件特点,1、工伤赔偿案件具有可仲裁和可诉性。 2、法定程序复杂冗长。 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等阶段,耗时可近3年,有的案件在经过一审、二审后,到了执行阶段,用人单位已注销或者被撤销,执行又面临难题。 3、工伤赔偿属于经济补偿,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伤补偿主要是对遭受工伤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至于由于工伤造成经济上的间接收入损失,一般不予赔偿。,第二节、我国1949年以来工伤保险主要立法(法律、法规)规

2、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5日政务院)(行政法规) 适用范围: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保险种类:工伤、非因工负伤 、生育、养老、医疗等。 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劳动部)(规章) 位阶不高,却在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确立了中国工伤保险基本模式和理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意义工伤保险立法的开端。 最初确立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差额补偿: 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

3、理。,我国1949年以来工伤保险主要立法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2011年12月31日修改) 4、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2011年1月1日修改施行)(行政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4章共用11个条文对工伤保险进行规范,构建了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三节、重庆市现行工伤保险实施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2、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修改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改)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

4、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4月25日) 5、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月1日实施) 6、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5日 7、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1年9月21日) 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及重庆市高院及中院的相关规定。,第四节 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1月1日实施) 与

5、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比较: 增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 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与司法解释冲突)。,第五节 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一)职业病:十大类,1

6、15种职业病 1、尘肺(杨出明矽肺案)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肖先华等六人苯中毒案、重庆某某公司职工铅中毒案)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中暑)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二)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7、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

8、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醉酒标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条: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 临界值:(mg/100mL)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20;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80 3、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工伤保险条例容易混淆条文:,1、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四)

9、工伤保险条例容易混淆条文:,2、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第十四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五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二: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 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晚在旅馆 休息时突发脑溢血,抢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 理?,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2)脑溢血是一种突发性疾病,郭某具有这种病史,随时有发生的可能,并非外出才会导致,也并非工作原因所致

10、,因此,郭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容易混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一:职工犯交通肇事罪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小王是一家贸易公司的销售员并具有驾驶执照。在2013年1月的一天他开车拜访客户而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了行人无辜死亡事故,本人也受伤。被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为负主要事故责任,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法院宣判为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服刑期,小王向原单位提出要求认定为工伤,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认为小王的要求合理吗?,分析: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涉及到两种

11、法律关系的交叉,一个是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劳动法律关系,本案主人公犯有交通肇事罪(已定罪),虽然属于刑事犯罪范围之内,但属于过失犯罪,属于不予认定工伤的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注意: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五)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工伤

12、),案例三:员工在员工食堂吃饭摔倒是否算工伤?,屈女士是某某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员工。2011年1月16日中午,屈女士在该局食堂吃完饭准备去洗碗,由于食堂地面有水,屈女士滑倒受伤。今年1月初,屈女士向某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后来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屈女士不是在工作场所受的伤。 屈女士将某某区人社局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据此,某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某某区人社局对屈女士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某某区人社局提起上诉,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争议:

1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渝人社函(2012)901号复函,不予认定工伤。 个人认为:不能认定工伤。 仅仅因为食堂设在单位,吃饭导致摔倒就认定为工伤,太过宽泛,对鼓励用人单位提供食堂福利待遇不利,法院判决值得商榷。,案例四:做广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企业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必须做广播操,也纳入考勤考核,那职工因此受伤,应该算工伤;倘若企业并没有硬性规定,且场地平整,设施齐备,职工做操受伤,则不能算工伤。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上厕所摔伤,企业一般会认为职工是在做预备性工作,算工伤。做操的目的是健身,虽与工作无关,但音乐是企业播放的,时间

14、也是单位确定的,主观上单位也希望职工都参与做操。因此,在认定工伤时,应该做人性化处理,视作工伤。,(四)、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1、发包方对自然人使用人员的责任:比较混乱 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建筑、采掘业等企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

15、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1、发包方对自然人使用人员的责任,现行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94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院民事会议纪要2011 59、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

16、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认定,现行认定为工伤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 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认定,不认可工伤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222号 第五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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