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学大纲:一个逻辑框架【法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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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理论论文-婚姻学大纲:一个逻辑框架摘要: 本文提出了一个关于婚姻的逻辑框架,试图精确地描述婚姻成立的边界条件,以及婚姻的性质。作为演绎的基础,婚姻被定义为 1+1 或者 1+(-1)。作者提出了婚姻资源、婚姻效用、婚姻空间、婚姻障碍等一系列概念及参数,并考虑了主观因素以及时间在婚姻过程中的影响或作用,在参数之间建立了数学联系。 关键词:家庭研究 婚姻研究 婚姻学 婚姻资源 婚姻效用 婚姻空间 婚姻障碍择偶 离婚 爱情研究 一、 处在较低水平的婚姻理论研究 关于婚姻研究的文献浩如烟海。但这并没有改变一个现实:婚姻研究,尤其是作为基础理论的婚姻学研究,目前大体上仍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发展阶段。与

2、之相对应的是,经济学的高度发达与进步。 问题之一,婚姻研究目前尚没有一个有效的概念体系。虽然我们能够从J. Ross Eshelman 和其它一些学者的著作中,发现诸如族内婚、族外婚、高攀婚、下延婚、通婚等一系列概念,但是,它们大体还处在“观察术语”阶段,没有上升为理论术语,解释能力相对低下。 问题之二,目前学者们对婚姻研究的关注度已经降低,或许他们认为关于婚姻的研究已经相当充分了:大多从事家庭社会学研究的学者,将目光聚焦于某些家庭现象,而较少涉及婚姻。 问题之三,有些学者研究婚姻,其研究方法上,利用了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史学、文学,以及民俗学等各个理论框架,对婚姻自身的特有

3、的规律,进一步说是它的逻辑结构与特性,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和研究。 问题之四,即使有一些关于婚姻的理论研究,大多限于对婚姻过程的某一阶段的分析和描述,比如择偶、离婚,或者干脆集中于每一个“点”上,例如非洲裔美国人的婚姻研究。对婚姻的整体的理论把握不足。 问题之五,即使在已有的一些婚姻理论研究当中,数学语言还没有被充分引进。社会学的定量研究的方法,其实远远算不上数学语言的使用,或者说即使算,也处在一个相当原始的阶段。美国数学教授 James D. Murray 提出了预测爱情的公式,但这不属于婚姻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 总体上说,一个公认的、处于较高发展阶段的、概念框架相对完整有效、以逻辑和数学语

4、言充分利用为标志的婚姻学范型(paradigm)尚未出现。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你在美国大学社会学或相关科系的网页里,或者在整个互联网上检索,干脆就找不到婚姻学(maritology 或 marriage science)或类似的词语。 二、 婚姻学基础理论的外延 确认婚姻理论研究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发展阶段,并不影响我们另外一个假设:学者们到目前为止,已经从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史学、文学,以及民俗学等各个方面,对婚姻进行了足够的研究。 因此,婚姻学基础理论(Basic Theory of Marriage)应当严格限定其研究范围。我们认为,作为基础理论的婚姻学,应当,并且仅仅研究

5、作为主体男女两性的互动关系及其过程的逻辑规律与特征,把属于家庭研究范畴的关系与内容,如父母与子女关系、老人赡养等问题排除在外。甚至至少在研究中剔除下列内容: 婚俗; 婚礼; 婚姻过程的法律关系; 婚姻过程中的性问题, 因为有相应的学科对其进行研究。这样一来,婚姻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就应限定在: 1 婚姻成立、维续,以及解体的条件必要条件、充分条件,乃至充分必要条件; 2 婚姻的性质,即婚姻过程建立、维续,以及解体的过程是怎样的;3 婚姻过程中,二元主体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如社会对婚姻的干预、婚姻竞争等。 三、 婚姻:扩大的概念及原理 J. Ross Eshleman 在他的家庭导论里,首先介绍了各种

6、婚姻定义,进而总结到:婚姻是 一个异性爱的结合,总要包括男人与一个女人; 在任何一个团体或社会中都有必须的、正统的和被认可的两性关系和对孩子的培养; 与其说他是私人的事,不如说他是一件公众事务; 一种高度制度化的和典型的择偶安排; 一种配偶之间共同和相互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假定; 一种永久性关系的结合。 这个看似完整、无懈可击的定义,一个理论后果是,使婚姻最主要、最核心的特征被淹没了。在我们看来,简单地说,婚姻就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某种相对稳定的特别关系。因此,可以设定 婚姻是 1+1。 或者,将上式修正为 婚姻是 1+(-1) 用来区分婚姻过程中的男女两性。可见,婚姻具有三个要素: 主体

7、1; 主体-1; 连结主体 1 和主体-1 的特别关系。 至于主体 1 或-1,谁代表男人或女人,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重要。因为,我们研究的焦点是,婚姻在无差异的两性中间的特性。 我们关于婚姻的定义,可能导致了婚姻的扩大化,例如,同居男女也是1+(-1),甚至,同性恋伴侣也是 1+(-1)。实际上,我们的着眼点恰恰是广义上的婚姻关系,尽管一般情况下,我们指的婚姻是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是一致的。 由于婚姻是 1+(-1),显然,单一的 1 或-1 是不成其为婚姻的。因此,婚姻过程就是一个主体寻找、追求另外一个主体,或者与其保持那种特别关系的过程。 既然婚姻是 1+(-1),那么,当且仅当主体 1 与

8、主体-1 彼此选中对方,婚姻 1+(-1)成立。这是婚姻的有效性原理。 很显然,对于两个人 1 和-1,只有当 1 是-1 的婚姻主体(他在婚姻过程中作为主动的一方,选中了对方),并且-1 也是 1 的婚姻主体时(她同样作为主动的一方,也选中了对方),婚姻 1+(-1)才能成立。而且,如果婚姻成立,必然导致上述结果。这是互为主体原理。 另外,尽管婚姻 1+(-1)过程中,二元主体的态度和行为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但无疑也有许多共同性。如上所述,我们就着眼于这种共同性。这是行为的对称性原理。 以上三个原理和婚姻的定义一道,构成了演绎推理的基础,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发现婚姻过程的规律性。另外,作为公理性的

9、假设,还至少包括: 婚姻是成熟主体(具有行为资格和行为能力)的理性行为; 主体间是平等的; 主体有足够的自主权。社会和家庭,在没有特别指出的情况下,尊重主体的婚姻选择。 四、 婚姻资源 一种择偶理论认为,婚姻是一种交换。实际上,婚姻可能是人世间最全面、最彻底的一种交换:一对男女用他们各自的全部,和对方交换。 问题是,传统理论没有解决交换的基础即测量尺度问题。例如,Eshleman阐述交换理论时提到,“用较高的经济地位交换某种显赫的上等地位,或是用行动敏捷的应用气质交换处处动人的风姿”,显然,他没有使用必要的理论术语,比如相当于商品交换中的“价格”之类的尺度。 这里,我们提出婚姻资源(marit

10、al resource)的概念,作为反映一个人对异性的吸引力的综合指标,表明其建立或者维持婚姻的能力。它的基础地位和作用,相当于经济学中的价格。 一个人的婚姻资源,包括外表特征、内在特征和社会特征等三个方面,而在每个方面之下,又有一组具体要素。如,社会特征包括家庭社会背景、财产数量、职业及职位、学历或学位、收入水平等等。 可以用0,1之间的数字来测量婚姻资源的大小,其数值称婚姻资源指数,通常简称为婚姻资源,即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对婚姻资源及其指标加以明确区分。以下类似。 一般来说,每个人都希望找到一个最好的异性作为伴侣;或者,从婚姻当中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根据这个假设,我们可以利用偏微分方程证明

11、婚姻资源平衡定理(证明过程略):婚姻 1+(-1)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二元主体 1 和-1 的婚姻资源相等。 需要指出,当婚姻空间(后面将进行展开讨论)较小时,婚姻资源平衡通常体现为序数平衡,即 第一=第一 第二=第二 第 n=第 n 当婚姻空间足够大时,资源平衡体现为数值平衡。 利用资源平衡定理,可以解释老夫少妻或者老妻少夫婚姻组合:他们结合是因为他们的婚姻资源平衡。而传统理论则认为那是通婚或族外婚,即属于“不合理”的婚姻组合。 需要指出,Eshleman 在他的著作中介绍了资源理论。不同的是,那种资源理论的应用,主要限于婚姻当中夫妻的权力比较。甚至,相关学者也没有建立资源与权力正相关的假设:

12、谁拥有的资源越多,谁在婚姻中的权力也就越大。五、 婚姻效用 主体追求婚姻,是因为婚姻能给其带来某种满足。婚姻给主体的需求带来的满足的程度,我们称之为婚姻效用(marital utility)。 由于婚姻 1+(-1)是由主体 1 和主体-1 构成的,那么,婚姻效用,只能是二者的综合,具体说,是二者婚姻资源的综合。由此可见,婚姻效用的要素与婚姻资源是相同的。 从数值上,婚姻效用的模糊矩阵,是二元主体 1 和-1 婚姻资源的模糊矩阵的乘积。甚至,我们还可以用叠加法计算婚姻效用矩阵:把主体 1 和主体-1 的婚姻资源,按同比例分别画成柱状图,横坐标为资源要素,纵坐标为 0,1的数值。接下来,把两张图

13、重合,取每个要素的较大值,即得出婚姻效用矩阵。尽管婚姻效用,是引自经济学的一个术语,不同的是,我们幸运地发现了效用的计算公式。这或许说明,婚姻,是一种远比经济简单的现象。 可见,婚姻组合的过程,就是(婚姻效用对于二元主体的婚姻资源)取长补短的过程。或者说,从数值上,婚姻效用是对二元主体各自婚姻资源的放大,使二元主体分别获得了比其自身婚姻资源更大的效用。可以认为,这就是婚姻的意义。于是,引出了婚姻贡献和婚姻贡献率两个指标: 婚姻贡献=婚姻效用-主体自身的婚姻资源 婚姻贡献 婚姻贡献率= 主体自身的婚姻资源 进一步,我们猜想(因为这是一个复杂的模糊数学问题,证明起来比较困难),对于婚姻资源越大的人

14、,其婚姻贡献率越低(相比之下,相对于婚姻资源越大的人,婚姻贡献率越高),称之为婚姻相对无用定理。进而,我们提出三个推论: 1相对于底层社会群体而言,上层社会群体(婚姻资源较高)更容易形成较高的离婚率。Eshleman 似乎提供了反例:处于社会上层的人士离婚率实际上较低。我们认为,那不是由于婚姻相对无用定理的缺陷,而是一种文化后果;2相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发达地区(人们婚姻资源总体水平相对较高)更容易形成较高的离婚率; 3一个地区经济发达了(人们的婚姻资源总体水平上升),往往伴随着离婚率的上升。 另外,我们可以证明,在二元主体的婚姻资源为异质结构时,婚姻获得其最大效用,此为婚姻效用最大定理。这

15、对 Robert F. Winch 的需要互补理论提过了数学解释和证明。但由于异质结构的定义,或者定理本身的证明,都需要大量的数学公式,不便进一步展开。 利用效用理论,可以对婚外恋(affair)提供解释。人们之所以追求婚外恋,那是因为它在婚姻之外,提供了一个额外的效用增加值。算法和公式略。 必须指出,这里的婚姻效用,从根本上,只是一种静态效用,它仅仅反映了二元主体的婚姻资源的组合情况;而无法提供二元主体互动过程中,对这种关系的满足问题,即动态效用。 动态效用,可能接近于主观效用(见第八节)。 八、 婚姻的主观形式前面几章,不包括婚姻障碍,描述了理想状态下婚姻的一般规律:即假设主观因素不参与婚姻过程,或者,主观因素即使参与也是与客观实际相吻合的。但实际情况是,婚姻恰恰是一种很主观的事物,如婚姻障碍一节所示,主观因素不但参与婚姻过程,而且其作用常常体现为主观对于客观的偏离甚至扭曲。这里,我们集中分析主观因素的作用和表现。 主观的婚姻资源。由于主观因素反射系数的加入,一个人,作为婚姻主体,其婚姻资源在某个特定的异性那里,至少发生了两次“形变”: 对方的主观认知,体现为一个反射系数; 主体自身的主观表现,体现为一个表现系数。 这样,形成了该人的二次主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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