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估价基础》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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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教师:文 典 孝感学院城市建设学院,使用教材与参考资料 建筑工程造价估价方法 本课程在专业中的作用、地位及学习方法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国际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标惯例,工程估价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王雪青主编 土木工程概预算(第2版)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 刘长滨主编 参考资料: 1、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尹贻林编,计划出版社出版 2、建筑工程概预算(第3版)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 沈祥华编 3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张守健编,高教出版社出版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部分)GJDGZ10195 5、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计算

2、规则GJDGZ101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 7、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2008版土建、装饰) 8、湖北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8版) 9、某工艺楼设计图纸一份 10、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11、工程造价软件,使用教材:,建筑工程估价方法即:计量与计价方法,建筑工程计量方法 : 1、定额计价计量方法。即以某种定额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工程量的方法 2、清单计价计量方

3、法。即以的规定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的方法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方法: 1、定额计价方法。即通常所说的概预算方法。依据某种定额对工程进行估算、概算、预算、结算。 2、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依据工程量清单计规范对工程在招投标报价时进行计价,计量与计价方法定额计量计价计算程序:,定额计价模式(亦称直接费单价模式) 工程造价,计量与计价方法清单计量计价计算程序:,清单计价模式(亦称综合单价模式) 工程造价,一、定额与概预算的含义,1、定额的概念:从广义讲,定,规定;额,额度或限度。定额就是规定的额度或限度,即标准或尺度(技术计量)。在建筑工程中,它是指在正常的(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人

4、工、材料、机械及其资金的数量标准。 2、概预算的概念: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价格(即造价)。它是依据有关定额和资料计算确定的完成建筑工程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及其资金的数量。,一、定额与概预算的含义,3、二者的关系:定额是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等的主要依据,预算是定额编制和执行情况的一个检查。定额以工程的各个组成部分(分项工程)研究对象。它是以消耗量指标表现的。概预算以某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研究对象。并以货币形式为表现的价格。 4、定额与概预算的研究对象: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果与生产消耗之间的定量关系。 在定额中,生产成果为单位合格产品,生产消耗是一定计量单位的劳动、机械、材料及其资金。 在预

5、算中,生产成果为建设工程,生产消耗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劳动、机械、材料及其资金。,二、工程量清单的含义:,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三、学习本课程的主要任务,、降低生产消耗和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加强建设工程经济管理。 、掌握其基本理论原理,会利用有关规范、定额进行工程计量、计价,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四、

6、本课程在建筑工程类各专业学习中的作用和地位,1、从专业重要性讲,是一门专业技术基础课程,其综合性较强,技能性较强,区域性较特殊,因此,在学习方法上,要注意多听、多看、多记、多练,注意它的地区性特点。 2、从选择职业上讲,是一个好的职业,现在,在建筑工程活动中,预算员、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地位是非常高的,特别是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其地位是举足轻重的。,3、 本课程人才能力培养目标,是根据人才的学历层次、专业教育方向,培养出一批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知识且具有相当实践操作技术技能的人才。具体地讲,就是根据学生的学历层次、专业教育方向,让他们区别具有了解、基本了解,掌握、基本掌握,熟练、相当熟练掌

7、握建筑工程概预算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可以、能、直至会借助有关工具编制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可以从事或胜任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在学习方法上,要注意多听、多看、多记、多练,注意它的地区性、时间性特点。 在内容把握上,要求做到:了解教材内容,熟悉定额基本理论和定额的分类及划分方法,熟记定额计价、清单计价的计算规则,并注意地区性差别,会准确列出工程项目名称计算工程量,能套用相关定额确定直接工程费和工程造价,掌握工程造价的构成。,五、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及内容的把握:,六、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通

8、过,1998年.3.1实行)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通过,2000年.1.1实行)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二)款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通过,1998年.5.1实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

9、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解,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市场定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经营状况。,六、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条款,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通过,1999年.10.1实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通过,)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六

10、、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条款,6.国家计委99年8月发布的第2号令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7.建国初期,党提出我国的建筑方针:“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1986年建设部明确指出建筑业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方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3)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11、 works,六、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条款,9.国家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等7部委2001年7月发布的部长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12、发布 全文介绍,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

13、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

14、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

15、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

16、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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