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7203445 上传时间:2017-09-18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253.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信信用用卡卡章章程程个个人人卡卡领领用用合合约约华夏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发199917 号)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 2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华夏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华夏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向特约商户取得商品、服务等,并按约定方式清偿账款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卡片。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同一账户的个人卡中可有一张主卡和若干附属卡,主卡与附属卡共享一个信用额度;单位卡可分商

2、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结算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外币双币卡;按信用等级、产品功能和服务分为普通卡、金卡、易达金卡、钛金卡、白金卡等;按所加入的银行卡联合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威士卡(VISA) 、万事达卡(MasterCard)和 JCB 卡等;按信息存储介质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等;按合作发行单位性质不同分为联名卡和认同卡等。 第四条华夏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华夏信用卡具有境内(银联联网) 、境外(VISA、万事达、银联等网络)信用消费、特惠商户折扣优惠、循环信贷、分期付款、现金分期、转账结算、境内、外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

3、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不同的信用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持卡人可凭信用卡在中国境内外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可在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与发卡机构联网的自助机具、指定的银行卡联合组织的会员机构提取现金及办理相关业务,以人民币或指定的外币结算。 第三章 申领条件第七条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中国境内居民、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人员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用

4、卡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要求取消附属卡。第八条单位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机构指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指定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单位卡,取消亦同。同一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除另有约定者外,申领单位对其指定的单位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四章 申领手续第九条申领人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表,提交指定的证明文件,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查询、确认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申领人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即表示知悉、确认履行并遵守本章程和领

5、用合约的各项规定。第十条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以及授予相应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以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发卡机构认为必要,可要求申领人提供担保。持卡人、担保人应与发卡机构另签担保协议,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的所有债务(交易本金、利息和费用等) 。发卡机构正式核准持卡人销户前,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不得处理担保物。 担保人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联系中断或在持卡人无法清偿其信用卡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立即偿还持卡人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以及各有关费用) 。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担保人不得退出担保地位

6、。如欲取消担保,担保人须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办理书面撤销手续,发卡机构有权在担保人退出担保地位时通知持卡人并取消持卡人的持卡资格。第十二条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持卡人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一个月前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未清偿前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改变。 持卡人卡片损坏、挂失后等,如欲继续使用,可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换领卡、补领卡手续。 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三条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有权收回信用卡。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根据持

7、卡人选择的产品为其开立人民币账户或人民币与外币账户。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还款时以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以单位存款账户转入的,应符合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还款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也可通过发卡银行办理人民币的购汇还款;通过境外汇款存入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外币

8、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境内特约商户消费或在指定营业网点等存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的自助机具或金融机构支取外钞,或在商户消费,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的人民币账户;在境外银行卡组织网络的自助机具上或会员机构支取外钞或商户消费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的外币账户。在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存取外币现钞,均记入外币账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和取现时,须遵守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持卡人在境内自助机具取款时,只能提取人民币现金,提取最高限额按照监管规定执行。在境内不得透支支取外币现金。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当日内累计提

9、取现金额不得超过 1000 美元或等值外币,当月内累计提取现金额不得超过 5000 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七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欠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八条持卡人缴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对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应还款项时,还款的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 、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视情况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十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在卡背面签名栏签

10、上与申请表笔迹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笔迹签名。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主卡持卡人(单位卡为申领单位)应向发卡机构申请取消全部卡片,按规定清偿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办理。在发卡机构结清债权债务、办妥销户手续前,持卡人仍承担信用卡账户的一切债务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发卡机构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单位卡结清账户时,剩余的人民币资金应

11、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单位相应的外汇账户。均不得提取现金。第六章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第二十二条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资金不计付利息。第二十三条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不得超过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具体期限根据甲方不同产品在领用合约等文件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支取现金(含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含,下同)全部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如逾期未还款或未足额还款,已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

12、计收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时,不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除对全部欠款按规定计收透支利息外,还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原则上不允许持卡人未经发卡机构批准超信用额度用卡。如持卡人有超信用额度用卡需求,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申请,发卡机构将根据监管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处理;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用卡的,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核准发给申领人信用卡后,按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

13、信用卡挂失、补发、支取现金、转账等需支付一定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3 年第 3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公布的华夏信用卡收费标准 。第七章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领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领人的个人资料,向有关方面查询申领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领人发卡以及确定信用额度。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都有权保留有关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二)对持卡人欠款有追索权。对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信用卡账户、通过提供虚假资料或冒用他人

14、身份获得并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四)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账户。 (五)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中的欠款。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领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

15、、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等。 (二)每天 24 小时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对持卡人提出的关于消费交易的查询,境内交易的在 30 日内给予答复,境外交易的在 45 日内给予答复。 (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第八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

16、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服务投诉。 (二)申领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 3 个月的对账单,有权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 6 个月内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异议,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账单的服务。若签账单真实、有效,调单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完整合规的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其它有关资料。(二)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不得以与消费、存取现和转账等办理交易的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