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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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用人单位。第三条 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企业全体女职工签订女

2、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五条 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平等合作、协商一致;(三)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四)男女同工同酬;(五)公开、公平、公正。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事项的标准不得违反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的内容第八条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的内容:(一)女职工特殊

3、权益集体合同的期限;(二)男女同工同酬有关规定;(三)男女公平竞聘上岗有关规定;(四)保障女职工公平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五)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依法享受工作安排、工资、福利待遇等; (六)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七)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八)变更、解除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程序;(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协商确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第十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

4、方利益进行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的人员。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由3至10人组成,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由本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在女职工特殊权益谈判代表中,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女职工代表。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女职工推选的女职工代表担任。女职工首席代表应当从协商代表中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

5、主产生。第十二条 企业一方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以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 职工一方可以请求上一级工会的相关部门派出代表作为顾问参与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代表与女职工代表不得互相兼任。第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协商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接受本单位职工质询,并及时向职工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材料;(四)代表

6、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女职工特殊权益代表应当维护本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保守在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中知悉的企业商业、技术机密,不得采用过激行为激化矛盾。第十六条 女职工集体协商代表参加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以及参加相关会议、培训等活动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十七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企业不得对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在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协商代表职

7、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如确需调整,须征得本人和工会组织的同意。第四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会议第十九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会议主席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第二十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程序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 在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会议开始前,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

8、料。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可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签订与生效第二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应当提交工会或全体女职工讨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全体女职工讨论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且应有三分之二委员或女职工出席,且须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女职工同意,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方能通过。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通过后,由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

9、出现,即行终止。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中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第六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审查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经合法性审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

1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代表。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将修改后的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三条 生效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由双方协商代表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第三十四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申请。对确实发生争议又未提出调解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主动进行协

11、调处理。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争议。第三十六条 协调处理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三十七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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