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单位向员工收取保证金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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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向员工收取保证金应返还案例:2002年2月底,李某应聘来到某汽车出租公司担任汽车驾驶员。公司为防止李某跳槽,故在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李某收取了5000元保证金。3月初,李某母亲患病急需要钱治病,无奈,李某只好要求公司退回抵押金,但公司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拒绝退还。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退还李某保证金。法律常识:所谓保证金,它其实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设立的一种担保形式。如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可以设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的方式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劳动的

2、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他与用人单位产生的是劳动法律关系而不是民法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在建立劳动关系中就不存在设立担保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这明显是不符合劳动关系规则的,有悖于劳动者参加劳动获取报酬的初衷,所以劳动者交纳所谓的保证金都是非自愿的。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或保证金。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收取劳动者抵押金、保证金条款的,应属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应当返还财产。所以,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裁决公司应当返还李某保证金。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设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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