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交通协管员被撞身亡公安局担雇主责任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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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协管员被撞身亡 公安局担雇主责任应赔偿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交通协管员随国玉在协助处理事故时被撞身亡,其父亲要求雇主亳州市公安局赔偿。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亳州市公安局赔偿随国玉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9.37万余元。3月29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随国玉于2001年从安徽经济管理学院毕业后,被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聘为交通协管员,在一大队双沟执勤中队工作。2003年4月8日上午,其表妹王某在谯城区古城集西被焦某驾驶的三轮车撞伤,后被就近送往医院治疗。随国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到场。当日下午4时许随某拨打122向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报警,122指挥中心

2、接警后,向事故处理中队负责人进行了汇报,负责人让报警人与其联系,后随国玉给其打了电话。因王某伤势重需转院,120接电话后用救护车把王某送到市医院。随国玉等人将肇事司机焦尚董送往亳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进行处理。当日晚20时许,焦尚董驾驶的三轮车在古城至亳州的路上由南向北行至G105线816KM+750m处时,追尾撞在停在道路上的皖S00276号货车尾部,致随国玉死亡,焦尚董弃车逃逸。焦尚董因涉嫌故意杀人批捕在逃。事发后,随国玉之父随振兴向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随国玉的死亡进行工亡认定。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范围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随

3、振兴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随振兴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后随振兴及其妻王心英以亳州市公安局、犯罪嫌疑人焦尚董、皖S00276号货车车主周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雇主亳州市公安局等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1万元。因犯罪嫌疑人焦尚董一直未有归案,该民事案件因涉刑事部分未结而中止诉讼。后原告撤回对焦尚董、周某的起诉,要求恢复本案诉讼。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随国玉系交警部门聘用的协管员,不是交通警察身份,其在交警部门安排、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交警管理交通,提供服从于交警部门安排的劳务并获取劳动报酬。随国玉死亡后,劳动部门对公亡认定的申

4、请不予受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雇员与雇主关系的法律特征,对本案应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原告要求雇主亳州市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支持。亳州市公安局对随国玉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过错,但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属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亳州市公安局不是侵权人,法院对原告随振兴、王心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未予支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有提起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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