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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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关于注册建造师 注册建造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核准注册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二两级。一级建造师考试05年春节后第一次举行。 建造师将按专业进行划分。目前,确定的专业有: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设装饰装修工程、机械航站楼工程等14个。,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部统一命题。二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命题。具体

2、考试要求、报考条件见课本。 经核准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业务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理财则只许担任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业务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一、二级建造师还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工作。,注册建造师和项目经理的关系,1、项目经理只是一个工作岗位,而注册建造师是一种执业资格。一旦注册建造师制度建立后,项目经理只能由具有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由于我国施工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迟迟未能设立。所以,才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要求设定了项目经理资质管理(一、二、三、四级共4级 )

3、。 2、注册建造师不只可以担任项目经理,还可以担任其他工作。,二、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1992年开始设立) 国际通常:咨询工程师,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行为 执业资格错位结果,很多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从业。 很多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 制度规定单位申报资质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人员。自己单位证件不够。 导致有证人员将自己的证出借给需要的单位,但不在该单位从事具体业务,获取一定报酬。 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执业资格管理。,第四节 重点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关键岗位,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

4、、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生产安全和人同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 我们国家就这些重点岗位实行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制度,设立了很多上岗证,如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证、房地产估价员证、房地产经纪人证、造价员证、监理员证等。,【案例】 2007年,淮安和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达公司”)将“和达雅苑”小区建设工程发包给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通公司”)承建。后文通公司将该小区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林宏玉承建。林宏玉承接分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林洪余承建。工程竣工后,和达公司与文通公司结清了全部工程款。2009年1月24日,林洪华持林洪余出

5、具的欠工资款条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林洪余支付其劳务报酬,被告林宏玉、文通公司以及被告和达公司对被告林洪余所欠其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判】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林洪华为被告林洪余提供劳务,被告林洪余理应按照欠据向原告林洪华支付劳务费用。至于原告林洪华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要求其余三被告对被告林洪余欠其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虽然解释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

6、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中 “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范围,应该是指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原告林洪华系提供劳务的个体,不符合实际施工人身份范畴,不能据此解释的规定要求其余三被告对林洪余拖欠其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林洪华的这一主张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原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由被告林洪余向原告林洪华支付劳务报酬,驳回原告林洪华要求其他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洪华不服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讼。,淮安市中级人

7、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为:1、和达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和达雅苑建设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文通公司,且其与文通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结算完毕,故和达公司对上诉人的工资被拖欠无过错,上诉人林洪华主张和达公司对其被拖欠的工资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无据。2、被上诉人文通公司与林宏玉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以及被上诉人林宏玉与林洪余签订的工程转包协议,因林洪余与林宏玉作为自然人,均没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故上述两份协议属无效。文通公司和林宏玉明知个人无建筑资质,仍分别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对原告林洪华工资被拖欠有过错,故其应对该工程发生拖欠的原告林洪华劳务报酬被拖欠承担连带清偿

8、责任,据此,二审法院改判由被告林洪余、林宏玉、文通公司对拖欠原告林洪华的工资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出借资质违法 已签合同无效,1998年3月30日,原告江西省丰城市洛市镇人民政府委托下属的洛市镇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被告聂斌泉签订了一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洛市镇企业管理服务站将下属的洛市镇建筑工程公司(含厂房、设备及有关证件等)交给承包方聂斌泉承包经营,承包期自1998年4月5日至2003年3月30日,聂斌泉向发包方上交承包费年均为158,880元,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上交承包费,发包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合同签定后,原告洛市镇政府依约将洛市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厂房、设备及有关证件,包

9、括公司的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全部交给了被告聂斌泉经营管理。 被告聂斌泉承包建筑公司后,利用洛市镇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多次向外承揽建筑工程,且只向原告洛市镇政府上交了承包费5000元。原告洛市镇政府多次要求被告聂斌泉给付拖欠1998年承包费108,88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洛市镇政府与被告聂斌泉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原告洛市镇政府要求被告聂斌泉交纳承包费l08,88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应予追缴。,据

10、此,依法判决: 一、解除原告丰城市洛市镇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被告聂斌泉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二、驳回原告丰城市洛市镇人民政府要求元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聂斌泉上交给原告丰城市洛市镇人民政府承包费5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案例评析,本案中,原告洛市镇政府擅自将下属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出借给被告聂斌泉,并允许他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双方在此基础上虽签订了合同,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第66条的“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应予解除。,原告取得的50000元承包费不能得到保护,应当予以追缴。这个案例旨在提醒建筑施工企业,要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切莫为盈利而随意作出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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