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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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1-,意见出台意义,2,责任追究范围,3,责任认定,4,责任追究处理,5,工作程序,6,目 录,-2-,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责 任追究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 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背景,一、主要背景和目标,-3-,1、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2、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 3、加强和央企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4、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肃查出中央企

2、业违规经营 投资案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通过严肃 问责,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 任体系,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保值增 值责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目标,一、主要背景和目标,-4-,二、意见出台意义,-5-,投资并购,改组 改制,集团管控,工程承 包建设,资金 管理,转让产权、上市 公司股权和资产,购销管理,风险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其他违反规定 应当追究责任 的情形,三、责任追究范围11个方面72种责任,境外 投资,-6-,(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

3、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1、集团管控方面,-7-,(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

4、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2、风险管理方面,-8-,(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5、。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3、购销管理方面,-9-,(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

6、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4、工程承包建设方面,-10-,(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5、资金管理方面,-11-,(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

7、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6、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12-,(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

8、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7、固定资产投资方面,-13-,(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

9、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8、投资并购方面,-14-,(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

10、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9、改组改制方面,-15-,第十六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

11、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10、境外投资等方面,-16-,四、资产损失认定,包括 直接损失 和 间接损失,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5000万及以上,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到5000万,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违规“违规”是责任追究的前提 损失“资产损失标准”是追究工作的重要基础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

12、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评判认定。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执行。,-17-,四、经营投资责任认定,根据 工作 职责,经营投资责任,直 接 责 任,主 管 责 任,领 导 责 任,两种情形: 1、未履行: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形式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2、未正确履行职责: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18-,直接责任者:主观故意或过失违章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直接管理责任等人员。 主要责任

13、者:对直接主管或直接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责任的人员,包括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等人员。 相关责任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责任的人员,包括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重要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一般责任等人员。,五、责任追究处理,-19-,组织处理,1,扣减薪酬,2,禁入限制,3,纪律处分,4,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5,五、责任追究处理,根据资产 损失程 度、问题 性质等, 对相关责 任人采取 五种方式 追究责任,-20-,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

14、、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五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五、责任追究处理,-21-,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 可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五、责任追究处理,-22-,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给予通报

15、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 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 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

16、激励。,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五、责任追究处理,-23-,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 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 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 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五、责任追究处理,-24-,其他重要条款,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中央企业有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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