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三四节就业服务于就业教育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70863903 上传时间:2019-01-18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318.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之三四节就业服务于就业教育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之三四节就业服务于就业教育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之三四节就业服务于就业教育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之三四节就业服务于就业教育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之三四节就业服务于就业教育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之三四节就业服务于就业教育》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之三四节就业服务于就业教育(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三章 就业保障 和职业教育,第三节 就业服务,一、就业保障制度概述,1.概念 劳动就业: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2.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修正)明确规定,国家要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用专章进行了规定。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开展职业教育和

2、职业培训工作以及规范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也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1.1.,针对不同的就业群体,制定了专项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做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对归侨、侨眷就业做出了相关规定;外国人到中国就业和中国人境外就业,则分别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两个部门政策性文件进行了规定。此外,原劳动保障部还颁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招用技术

3、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就业训练规定等。,3.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二、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一)职业介绍机构 1.境内职业介绍机构 旧法:职业介绍规定(已失效) 新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000.12.8.起施行,境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劳动部门开办的 职业介绍机构 非劳动部门开办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的职业介绍机构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旧,非营利性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 其他非营利性 职业介绍机构 营利性 职业介绍机构,新,2.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二)就业服务,1.就业服务的对象 (1)有劳动力供给愿望的各种劳动者 (2)需求劳动力的各种用人单位 2.就业服

4、务的内容 (1)失业登记(2)职业指导 (3)职业介绍(4)就业训练 (5)失业保障(6)生产自救,三、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一)妇女的就业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的保障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5.1.起施行 (三)退役军人就业的保障 (四)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保障,(五)关于未成年人就业的特殊规定 劳动部、财政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2.5.13.生效 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5.1.1.生效 区别: 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 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童工: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

5、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第四节 职业教育,一、职业教育的概念和特征,职业教育,即职业培训,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职业教育于普通教育的比较: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实践性等特征。,二、职业培训的分类,(一)就业前职业培训 (二)就业后职业培训,三、职业培训形式,(一)学徒培训 (二)学校培训 1.技工学校 2.职业(技术)学校 3.成人高等学校 (三)就业训练中心培训 (四)社会力量办学,(

6、五)劳动预备制度 (六)再就业培训 (七)创业培训 (八)职工培训,四、职业技能鉴定,(一)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 (二)职业技能鉴定 类别:(1)工人职业技能鉴定 (2)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层次:(1)国家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3)行业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技术性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关于下岗职工 再就业的法律保障,下岗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区别: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 职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