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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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 理解基本原则的概念、类别和特点,以及适用范围和例外与免责原则,熟练掌握基本原则并能融会贯通。 【主要内容】 1.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2.贸易自由化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3.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 4.发展中国家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 5.互惠原则和允许正当保护原则。 概述: 1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指成员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处理和调整贸易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制度和准则。 2.基本原则是由若干具体规则和一些规则例外所组成。,第一节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

2、则 1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规定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2要求给予其他成员方以平等待遇。 3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避免贸易歧视、摩擦的重要基础。 4非歧视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体现和实现的。,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的含义和性质 1、含义.在世贸组织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否是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世贸组织成员方。 2、最惠国待遇的性质。要求平等对待其他成员方。实质在于保证各成员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二

3、)最惠国待遇的实施要点 1.自动性 2.同一性 3.相互性和多边性。 4.普遍性 5.无条件性,(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原则。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规定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2)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是产品, 第一,关税和费用。 第二,征收关税、费的方法 第三,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第四,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第五,在国内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章。,2、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原则。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服务和服务

4、提供者,其适用范围包括提供服务的四种形态(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以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和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和国民。,(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与免责 最惠国待遇例外与免责是指背离或暂不执行最惠国待遇原则。 1一般例外 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为保证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相抵触的国内法律、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 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

5、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为履行政府间商品协定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且其他成员方对该商品协定不持异议。 在政府实施稳定计划; 在供应短缺时,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2安全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允许成员方在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行动时,不履行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主要包括: (1)要求成员提供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 (2)阻止成员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的行动: (3)阻止成员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3.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例外 对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相互给予的优惠,世贸组织

6、的其他成员方不能自动获得。 4边境贸易 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只对毗邻国家给予优惠 5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将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列人一个例外清单(豁免)。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7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优惠待遇,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的含义 1、含义 在世贸组织中,是指对其它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1)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只涉及其他成员方在进口成员方

7、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若进口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2、要求平等对待本国和其他成员方, 本质也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 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1)在产品税费方面。不能超出国内产品; (2)在规章管理方面。不能严于国内产品; (3)对产品的混合、加工不实施国内含量管理。 (4)不得只对购买国产品给予金融便利。 (5)不得对进口产品规定特定的批发与零售渠道、运输方式,而对同类国内产品却无此限制。,2.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 (1)含义

8、 成员方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 (2)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适用的对象既有服务,又有服务提供者。 适用的范围是与服务有关的各项措施。 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国民待遇为准。 不是“一般义务”,而是成员方通过谈判确定的承诺义务,且对不同服务部门有不同的规定,3.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享有的待遇,但以该成员方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中承担的义务为前提。 4.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 任何成员不得采取任何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规定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9、,(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与免责 1.货物贸易领域 (1)第20条“一般例外” 。 (2)第21条的“安全例外”。 (3)政府采购的例外。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4)只给国内生产者补贴。但此种补贴必须符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农产品协定有关规定。,2.服务贸易领域 国民待遇是承诺的义务,不是一般义务。此外,它还规定了不少例外,如“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等。 3.知识产权领域 (1)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国民待遇例外规定均构成该协议的例外。 (2)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 (3)未作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享

10、有的权利。,4.投资措施方面 关贸总协定的例外规定都适用于该协议。 (四)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关系 1联系。二者都是非歧视原则的重要构成部分。 2区别: 在对象上,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他成员方应平等对待,而国民待遇要求的是平等地处理本国和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关系。 在涉及的事项上,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而国民待遇要求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第二节 贸易自由化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减少非关税壁垒、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贸易自由化原则 (一)含义 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消除歧视待遇,提高本国市场准入的程

11、度,不断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实施要点 1世贸组织共同规则为基础 2多边贸易谈判为手段 3争端解决为保障 4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 5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三)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具体体现 主要通过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市场准入、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等原则来实现的。 二、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一)关税保护原则 1含义 各成员对本国的工业保护只能通过关税来实现,不能采取非关税措施。 2原因 (1)各成员都有保护国内产业的意愿和要求。 (2)关税具有公开、透明,便于衡量和比较等特点。 (3)成员越来越多地采取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工业。,(二)关税

12、减让原则 1含义 各成员通过谈判削减各自的关税水平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进一步提高。 2原因。关税的高低影响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3关税减让谈判 (1)谈判在产品主要供应者和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以参加。 (2)关税减让以互惠互利为基础。,截至2010年1月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由入世前的15.3%降至目前的9.8%。,4关税减让原则例外 (1)保障措施例外。 (2)保护幼稚产业措施。 (3)国际收支限制措施。 (4) 发展中国家的例外。 (5) 成员方依法进行的修改或撤销。 三、市场准入原则 (一)市场准入原则

13、的含义 通过加强各方外贸政策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通过对开放本国市场所作出的承诺,从而扩大市场开放领域和深度。,(二)市场准入原则的体现 1在货物贸易所有协议中,都有市场开放原则的要求。 (1)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即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 (2)农业协议要求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 (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发达成员用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 (4)进口许可证协议要求各成员尽量不要使用许可证管理贸易。 (5)其他与货物贸易有关协议也使各国开放市场的承诺更具可预测性,减少随意性。如海关估价协议等。,2

14、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1)成员方不断增加开放的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 (2)为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与经营机会, (3)分阶段逐步开放商务服务、金融、电信、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保健、建筑、环境、娱乐设施等领域。 (4)就未作出承诺的服务业的自由化将继续谈判。,四、减少非关税壁垒 (一)含义和原因 1含义。指除关税以外的各种贸易保护措施。 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制、外汇管制、苛刻的卫生检验标准、安全、质量标准等。 2原因。非关税贸易壁垒增多,成为阻碍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甚至威胁到了关税减让的意义。 (二)减少非关税壁垒原则的体现 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

15、定成员方应尽量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确定检验标准。 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应尽量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确定检疫标准。,3海关估价协议规定,海关应主要依据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来估价。 4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对成员方的进口许可程序进行了规范。 5原产地规则协议强调应当建立公正、透明、可预见、可操作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6装运前检验协议规定了装运前检验应遵循的原则与规则。确保装运前的检验活动不对贸易构成障碍。 7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成员采取当地含量、贸易平衡等投资管理措施。 8世贸组织要求成员方的国营贸易企业按非歧视原则,以价格等商业因素作为经营活动的依据,并定期向世贸组织通报国营贸易企业情况

16、。,五、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含义 1含义。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成员方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 2原因。数量限制作为一种行政措施,缺乏透明度,在客观上限制了贸易的发展,容易导致贸易保护。 (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适用 1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1)一般禁止以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数量限制措施来限制进出口。 (2)在特定情况下确需实行数量限制的,也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第13条第1款)。,(3)实施数量限制必须遵循WTO的规定和要求,如固定其配额并公告各成员方、采用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或对配额的分配与出口国达成协议等。 2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除承诺表中列明的条件外,成员方不得采取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允许的数量限制措施。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有关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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