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第七章 公共税收理论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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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经济学之 公共税收理论与制度,第七章 公共税收理论与制度,一、公共收入的定义与分类 二、税收的特点、要素和基本原则 三、税收的分类及其结构 四、税收效应分析 五、税收的转嫁与归宿 六、最优税制设计,一、公共收入的定义与分类,定义: 政府为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从企业和家庭取得的一切货币收入。即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筹取到的一切货币资金的总和。 公共收入是一个政府将私人部门的部分资源转移到公共部门的过程,是以货币计量的政府占有的社会产品的总值。,分类: 税收: 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特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的公共收入。 公债: 政府凭借自身信用,按市场供求关系自愿灵活地取得的

2、公共收入。 其他收入: 收费、捐赠、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战争赔款等。 政府引致的通货膨胀,收 费,规费: 政府为国民提供特定服务和管理而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可分为行政性收费和司法收费。 使用费: 通过政治程序制定的对享受政府提供的特定公共产品的私人部门所收取的费用。,政府引致的通货膨胀,政府为了弥补提供公共产品的费用缺口,通过扩大货币供给造成普遍物价上涨,从而降低私人部门的实际购买力,形成政府占有社会资源增加。本质上是公私两大部门之间的资源再分配。 亦称通货膨胀税,二、税收的特点、要素和基本原则,税收的特点: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的要素: 课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 税收的原则: 效率原

3、则、公平原则、稳定增长原则,税收的特点之一:强制性,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国家法令形式强行征收,不按规定缴纳者要受法律制裁。 税收具有强制性,一方面是因为国家要履行职能而本身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因此,必须以强制性手段取得一部分社会产品;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可以凭借特有的行政权力强制地进行征收,这种行政权力高于包括私人财产权在内的其他任何权力。,税收的特点之二:无偿性,国家征税后既不向纳税人返回,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 税收的无偿性是与税收的强制性紧密相连的。国家征税是凭借特有的行政权力强制进行的,因此,才可能按照无偿性原则征收,其他主体凭借财产权力进行的分配都不可能是无偿的。,税收的特点之

4、三: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也称规范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预先规定了征收对象和征收的数额或比例。 税收的固定性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的三个特点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税收的要素之一:课税主体,课税主体指法律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即纳税人。 与纳税人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负税人。一般来说,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主体,又叫名义负税人。负税人是指实际承担税负的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定相一致,只有当纳税人无法向其他人转嫁税收时,法律上的纳税人才同经济上的纳税人即实际负税人相一致。,税收的要素之二:课税对象,课税对象也称课税客体,是指法律规定的征税

5、标的物,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亦称纳税品。 每一种税收都有其各自的课税对象,这是划分不同税种、区别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税种的名称也是随着课税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对“三陪女”该不该征税?,1997年10月,沈阳市地税局发布通告,对娱乐业临时服务人员的服务所有人说,对“三陪女”征税并颁发上岗证,使“三陪女”也成了光荣的纳税人,其职业自然有了合法的地位,再也不用见到执法人员东躲西藏。有的地方甚至明文规定,凡是娱乐、餐饮等场所,非政府统一行动或严打期间,任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不得单独对其进行检查。这又为“三陪女”开展业务提供了宽松的环境。总之,对“三陪女”征税是为肮脏交易撑起了保护伞。

6、 也有人说,税法规定只要收入超过起征点就应该缴税,怎么成了合法的才缴税?如果不合法就可以不纳税,岂不是鼓励非法?从来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只能对合法收入征税,只要有收入就该纳税,纳了税也并不说明收入就是合法的,至于合法与否那该由别的部门去界定。 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应当对“三陪女”的所得课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税务机关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合法的收入,更没有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收入不征税。在我国,现行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中,除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应税凭证必须合法有效之外,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均未明确指明应税收入的性质合法与否。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11种收入为课税对象。但“所

7、得”来源是否合适,是否合法,税法没有明确,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也都没有明确。这就是说,不论民众是从事何种职业或用何种手段,只要其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便应向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等国家都有对非法经济行为征税的法律规定。在德国,税收通则第40条明确规定:满足全部课税要素或部分课税要素的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善良风俗和情况而妨碍对其行为课税。在美国,不管所得源泉和形式如何,是否合法,凡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得都认为构成应税所得。而在日本,对非法所得不仅在司法上能够有效保有的情况下构成应税所得,即使司法上无效,当该项非法所得现实上归所得

8、者支配时,也构成应税所得。可见,在西方国家,不论收入合法与否,凡在经济上取得收益的均须征税。 尽管在学术界人们通常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必须是合法的收入,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应税收入的合法性与否,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征税时也没有先行判定其收入的合法性与否,甚至于对某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收入仍然征税。比如许多厂商都生产经营假货、走私货,在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它们查处、起诉之前,税务机关对其收入与所得依然依法征了税。再如一些单位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滥发奖金,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收入当属不合法或不合理收入,但税务机关对其中收入达到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人员,仍依法征税。 从税务部门的

9、职能来看。与工商行政管理、检察、公安等执法部门的职能不同,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而无权界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否。而且,从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看,由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收入的合理与合法性作出鉴定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任何一种经济行为作出合法与否的鉴定都需要一个时间,这个时间可能很长,有时甚至会拖上几年、十几年,这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显然是不利的。 从不同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看,每个国家都有许多不同的法律规范。某种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只能依据对行为适用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纳税人取得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要受到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制裁,与有没有缴税是两码事。税法所调整的是纳税人与国家之

10、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调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存在保护和承认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对“三陪女”征税,并不意味着税法对其违法活动的认可,更谈不上保护。因而,税务部门对有可能存在色情交易的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征税便等同于助长色情交易的担心是多余的。,税收的要素之三:税率,税率是法律规定的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 由此税收可分为: 比例税(如营业税、关税) 累进税(如个人所得税) 定额税(从量计征,如牌照税),税收的要素还有:,计税单位(货币或实物)、课税环节(单一环节课税、多环节课税)。 计税单位、课税环节和课税主体、课税对象和税率共5项构成了完整的税收制度。,税收

11、的原则之一:效率原则,税收应能有效地促进资源配置优化。 它包含三层含义: 充分而有弹性 节约与便利 中性与校正性,充分而有弹性,充分: 是指税收能够满足政府提供适度规模公共产品的资金需求,从而实现资源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有效配置。 弹性: 是指税收既能随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加,又能根据经济周期的变动而变动,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充分的税收 有弹性的税收,节约与便利,税收是政府强制性地将一部分资源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资源的耗损。 资源耗损在政府层面是征管成本,在私人层面是纳税成本。 节约要求税收尽可能减少征管成本; 便利要求税收制度能方便纳税人。,万人签名

12、的税收宣传活动值得提倡吗? 税收宣传的成本与收益,2004年4月2日下午,广东省某市地税局门前人头攒动,隆重举行依法诚信纳税万人签名活动。这是该市地税局在全国第13个税收宣传月期间举办的首项大型税收宣传活动。来自市区的200多家重点企业纳税人代表在印有“诚信纳税,从我做起”的条幅上庄重地签上自己的姓名。此次签名活动涉及面广,影响大,除采取集中签名的方式外,市地税局还派人分别到企业、学校等单位上门宣传、征集签名。在我国,开展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很有必要,因为历史上从“苛政猛于虎”到“民国万税”,“税”字的形象很不好。尽管如今税收负担并不算重,但部分民众仍有厌税、逆税心理。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税收宣传

13、,犹如“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征税是有成本的,即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和稽查中所发生的费用。良好的税收制度应当是征税成本越小越好,而征税成本的大小又与民众在心理上对税收的认可和接受程度紧密相关。应当通过税收宣传搞清楚这样一个问题:政府为什么要征税?或者反过来问:民众为什么要缴税?这个问题解决了,征纳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就会消除,征税成本也会降低。因为民众在心理上认可和接受了税收,就有可能主动去申报和缴纳税收,这样一来,税务机构可以精简,税务人员可以减少,稽查任务也会减轻。税收心理是一个很有研究价值的课题,17世纪时法国有一位著名的财政大臣名叫柯尔培尔,他认为课税是一种“艺

14、术”,即要“拔最多的鹅毛而闻最少的鹅叫”。所谓“鹅毛”是指税收收入,“鹅叫”则指民众对税收的怨言。,税收学中似乎找不到税收宣传效果的评价指标,但可以借用自行申报率这个指标来衡量,即自行申报缴纳的税款占该税种全部收入的比率。若这个比率逐渐上升,那么说明税收宣传有成效。 如果说税收宣传工作有什么不足,那就是对“政府为什么征税”这个问题回答得不够全面。比如说有一条常见的宣传标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条标语没有错,但是它较多地强调“纳税人义务”而相对忽视“纳税人权利”。税法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作为征税主体的政府与作为缴税主体的公民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一种交换关系,也就是说,政府

15、有义务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却有依法征税的权利;民众有享用公共产品的权利,却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始终是对等的,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两者缺一不可。 以前曾经把税收看成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进行超经济剥削的工具,历史上苛捐杂税的确多如牛毛,因而民众觉得“税”是很可怕又很可恶的东西。虽然一再强调“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由于长期来我国没有“公共产品”的概念,因而至今还有很多人认为“取之于民”是真,“用之于民”是假。实际上,每一个公民每时每刻都在享用公共产品,比如享受军人和警察的保护,只是由于宣传不到位,广大民众理解不了。所以,一定要通过税

16、收宣传确立起“纳税人权利”与“纳税人义务”相对等这样一种理念。 宣传工作的对象是人,而针对人的工作又是最复杂的。真正有效的宣传应当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也就是说要针对民众的心理特点开展和风细雨式的教育,居高临下大喊大叫只会适得其反。一个人的行为总是受心理支配的,假如经过多次税收宣传,他逐渐把“自觉纳税”化成一种内心的信念,那么就起到了教化的作用。税收宣传当然应该形式多样化,但不能为形式而形式,要看这种形式能不能对民众真正起潜移默化的作用。像“万人签名活动”这种形式,可能成本过高。 另外,民众纳税意识的提高有一个过程,而且不是单靠税收宣传就能解决的。因为完善的税制、严厉的惩罚、合理的预算、有效的监督等,都是促使民众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因素,甚至可以说这些因素本身也是宣传效果的决定因素。,中性与校正性,中性(一视同仁): 对所有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的要素收入、不同性质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采取不偏不倚的税收政策,使所有产品、劳务和生产要素的价格能真实反映其相对成本。 校正性(区别对待): 对有外部性的产品和劳务要区别对待。对正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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