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第一章 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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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具有如下特征(参阅P14):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3)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4)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 (5)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核算,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一般由

2、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 。,(二)企业的分类(P14),(1) 根据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可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3)根据出资者的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4)根据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5)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可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6)根据企业的行业范围,可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

3、业、交通运输企业等 (7)根据企业适用的法律性质和范围,可将企业分为普通企业和特殊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企业法: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具有如下特征: (1)企业法主要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 (2)企业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性规范 (3)企业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三、我国企业法的体系,我国企业法体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立法 (2)关于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的立法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 (4)关于普通企业形态的立法 (5)关于特殊企业形态的立法 (6)关于企业登记管理的立法,第二节 普通企

4、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 外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2,2019/1/17,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13,2019/1/17,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5、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14,2019/1/17,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没有限制,但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适应;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采用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予以注明。,15,2019/1/17,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16,2019/1/17,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

6、业人员。,17,2019/1/17,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国家机关、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18,2019/1/17,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资不抵债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全部财产用于清偿。,19,2019/1/17,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经营管理方式。,20,2019/1/17,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

7、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其权利责任,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 企业事务管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

8、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有效,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如果受托人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往来应当有效。,2、企业事务管理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

9、应当依法设立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权拒绝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其原因包括: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组织清算,收回企业债权,清偿企业债务; 企业解散后,原投

10、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

11、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它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

12、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如果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特殊普通合伙的特别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

13、限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没作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由各合伙人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14、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除有限合伙人外,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两字; 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其

15、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一)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出资后,就丧失了其出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的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 (1)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2)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

16、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 ,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具备法律效力。,(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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