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民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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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2010-09-01,-郑小明,民法分论,第二章 债法总论,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我国古代,债与责是通用的。责,通财也,俗作债(正字通说)。责,谓假货人财物,未偿者也(汉书淮阳宪王钦传)。 民法上所说的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指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债的概述

2、,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一)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当事人 (二)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给付) (三)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 (四)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和任意性,第二节 债的法律关系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债的内容(债权与债务)、债的客体(特定行为)。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统称为债的主体。 二、债权与债务 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称债的内容,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一)债权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

3、债权的特点 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2、债权的权能 特定行为请求权 债权保护请求权 处分权能,(二)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 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既具有义务的一般特性,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义务的特性。 1、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务具有期限性。 3、债务的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前者称为作为的义务,后者称为不作为的义务。 4、债务与责任。,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

4、特定行为,即给付。也就是说,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给付。给付的形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等作为及不作为。,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说 债的发生,系指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能够引起债发生的那些法律事实,就是债发生的原因。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实为四种:一是契约;二是准契约;三是侵权行为;四是准侵权行为。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原因,通常认为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上的过失和遗赠等。,二、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5、人、其他组织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予以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凡是没有法律或契约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四)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五)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遗赠在民法理论上也是债的发生原因。,第四节 债的分类,债的分类直接影响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正确的分类应当如实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既能够公

6、平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又方便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制度。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这是根据主体的人数划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是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的债是多数人之债。,二、可分之债 (一)可分之债的概念 就一个可分给付,因共同的债的发生原因,而有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时,各债权人或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别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债是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的为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的为可分债务。 (二)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 1、以可分给付为标的。 2、债权人或债务人为数人。 3、法律未另有规定,当事人亦未另外约定。,

7、(三)可分之债的效力 可分之债的效力可以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方面观察。 1、内部关系。内部关系指可分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和分受问题。 2、外部关系。外部关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三、不可分之债 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不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 (一)不可分债权 数人享有以一个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债权,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的债权为不可分债权。不可分债权为数个独立的债权,只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互相关联。 1、不可分债权的成立条件 (1)须有数个债权。 (2)须给付不可分。

8、(3)各债权无共同目的。 2、不可分债权的效力,(二)不可分债务 数债务人负担同一不可分给付,债权人得向一个债务人请求为全部给付,而每个债务人得单独为全部给付的债务为不可分债务。 1、不可分债务的发生原因 2、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四、连带之债 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是连带之债。 (一)连带债权 1、连带债权的概念。 数人享有同一债权,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为全部给付,其债务即消灭的债权为连带债权。 2、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的区别 3、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 4、连带债权的效力。,(二)连带债务 1

9、、连带债务的概念。数人共负同一债务,每个人都对债权人负全部给付义务的债是连带债务。 2、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 (1)连带债务是数个独立的债务。 (2)数个债务有共同目的。 (3)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 (4)各个债务不需以同一内容之给付为标的,亦不以同一发生原因为必要。 3、连带债务的效力。 (1)外部关系。 (2)内部关系。,五、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只要一个债务人全部履行,其他债务即因目的实现而消灭的债。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表现形态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六、共

10、同之债 债权债务作为一种财产,可以为多数主体享有和承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共同关系产生的原因,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 (一)按份共有之债 数人按比例共享一个债权,为债权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之债 一个债权或债务属于数人共同共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或共同履行义务者,为共同共有债权或共同共有债务,又称为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 1、共同债权 多数债权人共有一个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权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权。,2、共同债务 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务。 七、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这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划分的。 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

11、的债是特定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之债是种类物之债。 八、可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 这是根据给付的内容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划分的。 债的内容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以上的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债是选择之债。 债的内容中规定当事人只能为(或请求)一种给付而不能选择的债是不可选择之债。,【复习与思考】 1、如何理解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 2、债权与物权有哪些不同? 3、债务和责任是什么关系?侵权是否应当作为债的发生原因? 4、举例说明区分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的意义。,第五节 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所谓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债

12、的履行就是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而产生的义务。,二、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指债的主体在履行债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正确完成债务履行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债履行的全过程中,应当抱着真诚的善意,相互协作,按照经济合理的要求,正确、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三、 债履行

13、的规则 债的履行应当遵行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债全面适当履行原则的体现。债的全面适当履行,须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债务,即履行全部债务都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一)履行主体 债的主体和债的履行主体并非同一概念。债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债的履行主体则指履行债务的人和接受履行的人。,(二)履行标的 债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给付的对象。债的履行标的可能是物,也可能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还可能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 (三)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 (四)履行地点 履行

14、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五)履行方式 履行的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 (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在履行债务时应支出的费用。,四、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债的不履行可分为不适当履行、不履行两种类型。 一、债的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一)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债务,是在期限上的履行不适当的情形。 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继续履行 第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解除合同,(二)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也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

15、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加害履行必须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 (3)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4)须债务人有过错。,(三)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债权人受领迟延,其构成条件有四: 一是须属于受领债务 二是须有债务人的适当履行 三是须系债权人于债务履行当时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 四是须债权人无正当理由。 受领迟延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解除合同 (4)承担风险,二、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的履行主体

16、没有实施债中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 (一)全部不履行 债的履行主体对自己所负的义务根本没有履行的,就是债的全部不履行。债的全部不履行,一般可将其分为拒不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 拒不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到了债的履行期限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 不能履行,民法理论上也称“履行不能”或“给付不能”,是指实现债的内容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二)部分不履行 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没有完全按照债中规定的条件履行,就是债的部分不履行。其中,又可分为不适当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 不适当履行,传统民法称为履行瑕疵,是专指履行有缺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不完全履行,一般是指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债务,如买卖合同中履行标的数量不足,出卖人少交货或者买受人少付货款等即是。,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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