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科技]2、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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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范围,Leg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international sale law of goods)是调整跨越国境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就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核心,以国际运输、保险、支付等合同为支柱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针对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作出了具体规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3种国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资本主义各国,大陆法系(conti

2、nental law system)及英美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调整货物买卖的法律只有一套,同时适用于国内及国际货物买卖。 大陆法系: 1、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2、民商分立的国家,制定独立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典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行为作出补充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商法典;日本民法、商法等。,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日本: 民法第三篇“债权”之“第二节”中,就契约的成立、效力、解除作出了规定。第三节“买卖”对总则、买卖的效力、买回作了规定。商法第

3、三篇“商行为”则对属于商行为的买卖所涉及的特殊问题作了规定。,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英美法系: 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制定货物买卖法。典型的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894年通过施行,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现行1979年货物买卖法(1995年修订本)。包括契约的成立、效力、履行、未收货款的卖方对货物的权利、对违约方的诉讼、补充共6部分62条,至今对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影响重大。,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2、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4、Commercial Code, UCC) 1951年由美国法学会、全国统一州法代表会议制定,以1896年统一票据法、1906年统一货物买卖法、统一仓库收据法、 1909年统一提单法、统一股票转让法、1918年统一附条件买卖法、1933年统一信托收据法7个单行法为基础,是目前西方最先进的商法,对联合国贸法会起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影响深远。别于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UUC不是由国会通过,而是由民间组织起草制定,共各州议会自由选用。大多数州在通过UCC时都对其进行了修改。 凡未涉及的问题,需适用普通法的一般原则。,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中国的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的国家,未制定专门的

5、商法典,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1986民法通则、1999合同法。 民法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RC) 共156条,主要规定: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附则。 第八章,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选择处理,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

6、系的国家的法律。 合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RC) 共428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总则: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转变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 分则: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附则:规定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专门规定“买卖合同”问题,包括买卖合同的定义、内容、标的物、标的物所有权及 转移、卖方交货交单义务、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义务、货物风

7、险的转移、货物的检验、买房的付款义务等。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我国当事人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使用法律,亦可选择将上述中国法律作为适用法。,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概述 1、1964年海牙公约(1964 Hague Conventions)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a Uniform Law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IS) (Convention Relat

8、ing to a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由总部设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UNIDROIT)主持制定。,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概述,ULIS 1972年8月18日生效 正文15条,附件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Uniform Law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01条 内容:规定了适用范围、一般条款、卖方义

9、务、卖方义务、买方和卖方义务的一般规定、风险转移。 ULFIS 1972年8月23日生效 正文13条,附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共15条(13+2) 内容:要约和承诺;规范适用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概述,施行情况: (1)主要反映了西欧大陆的法律传统和经济社会情况,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在公约制定中的作用未得到发挥,在通过后,批评相继产生,导致这些国家拒绝加入。 (2)公约以工业化国家的法律为基础制定,更有利于这些国家。 参加两

10、个公约的国家为数不多,目前为止,只有9个国家(比利时、冈比亚、联邦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英国、卢森堡)核准了ULIS和ULFIS,只占参加海牙会议国家的1/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概述,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1980年,维也纳,62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通过了CISG,简称公约。 内容:共101条,包括前言和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 第三部分: 货物买卖 (Sale of g

11、oods),一般规定(General provisions),卖方义务(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买方义务(Obligations of the buyer),风险转移(Passing of risk),买卖双方义务的一般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概述,第四部分:最后条款(Final provisions),公约的生效及保留问题。 与海牙公约的异同: (1)公约在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属自动执行条约(Self-executing treaty),即条约经国内接受后,无须再由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即应由国内司法和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条约。 (2)在合同成立、损害赔偿制

12、度等方面并未作实质性修改。 施行情况:至2007年,有70多个国家加入公约。中国于1981年签署CISG,1986年递交批准书,但声明不受其中几项条款的约束。,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概述,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期限公约 产生原因:各国在有效期限方面的规定差异,对于贸易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经过: 1974年,贸法会在纽约通过时效期限公约(1974 Limitation Convention),共45条,确立了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法律诉讼的时效期限统一规则。 1980年,为与CISG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对1794年时效公约进行修改,增1条,共46条,称1980年时效公约。 至

13、05年底,1974年时效公约对25个缔约国生效,1980年时效公约对18个缔约国生效。,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概述,中国: 没有加入1974年及1980年时效期限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概述,(1)“时效期限”(limitation period)的理解 1980年时效期限公约第1条,时效期限是指由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此种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买方和卖方的相互要求于何时因一定期间的届满而不得行使。 时效期限的届满(expira

14、tion of the limitation period)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务人在时效期限届满后仍履行其债务者,即使在履行其债务时对失效期业已届满并不知道,也不应因此而有权要求归还付款。即使时效期限届满,当事一方仍可凭借其要求权作为辩护或用以抵消当事他方主张的要求权,但抵消他方要求权必须:双方的要求权均涉及同一合同或涉及同一项交易中订立的数项合同,该要求权本来即可在时效期限届满前随时抵消者。,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概述,(2)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适用范围与CISG的规定相同。 1980年时效期限公约第3条: 1、本公约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a)如果订立合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营业地位于缔

15、约国内;或b)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适用于买卖合同。 2、公约于各当事人明示排除其适用时即不适用。 1974年时效期限公约在适用范围方面要宽于上述规定。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以对上述两项适用范围中的任何一项作出保留声明。,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概述,(3)公约不适用的买卖 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与CISG相同。 (4)公约不适用的请求权 公约不适用下列事项的要求权(claim):1)任何人的死亡或身体伤害;2)售出货物造成的损害;3)财产的留置权、抵押或其他物权担保;4)法律程序中所作的判决或裁定;5)如在某地要求直接强制执行或执行,按照当地的法律可获得此种执行的文件;6)汇票、支票和

16、本票。 (5)时效期限及其开始 时效期限为4年。公约规定了实现期限的中断和延长,但时效期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开始起算日起10年内届满。,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概述,时效期限自要求权发生之日起算。但是,公约第10条至12条规定,下列情况下的时效期限开始日期是: 1)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要求权应于违约之日发生。 2)因货物由瑕疵(defect)或其他不符规定而产生的要求权应于货物实际交付买方或买方拒绝接受之日发生。 3)因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或在履行此项合同期间所犯欺诈行为(fraud)而产生的要求权应于发现或理应发现该项欺诈行为之日发生。 4)如卖方就货物提出明示保证(undertaking),说明在某一段期间内有效,无论是否定有具体起讫日期或其他期限,其由于此种保证而产生的要求权的时效期,应自买方将要求权所根据的事实通知卖方之日起算,但不得迟于保证期,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概述,间届满之日。 5)在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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