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行政干部应知应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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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 年司法行政干部“应知应会”知识读本(二)关于实行机关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成都市司法局政治部2010 年 3 月 8 日2目 录1、中共成都市司法局党组关于实行机关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成司组发20103 号)1页2、为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提供组织保障成都市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干部队伍特别报道摘编市委通报近期干部管理和处分情况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春城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要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徐季桢答记者问:加强作风建设 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力评论:罢免“不胜任”官员实为治庸评论:不胜任就必须下课评论:不胜任的干部请“让路”评论:干部两“好” 群众难好评论:反对“好人主义、贪玩好耍

2、”评论:干部表现怎么样 群众最有发言权全国去年 7036 名领导干部被问责3中共成都市司法局党组关于实行机关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肃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司法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干部。第三条 问责由市局纪检监察处、政治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第四条 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3、 问责范围第五条 机关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示、决定、决议、部署和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二)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拒绝执行领导安排的工作或不接受组织上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三)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四)工作不在状态,不履行工作职责,出工不出力,不4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五)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报未报,迟报漏报,甚至故意瞒报的;(六)不按规定到会,无故不准时到会、不派指定人员到会,或有事不能参会不事前请假,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的;(七)工作时间本单

4、位工作人员集体外出,或人员去向不明,影响日常工作和群众办事的;(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的;(九)对政策掌握不清楚、不明白,未经请示汇报,擅自作出处理,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十)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职位代理制等落实不力,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一)接待群众态度冷漠、蛮横、粗暴,甚至与群众吵架、打斗,或对群众敷衍塞责、故意推诿的;(十二)对群众上访、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或因处理信访事项作风粗暴、方法简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上班迟到、早退或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中途脱岗,外出不请假、不报告,或事前不

5、请假,事后不销假,请“霸王假”的;(十四)工作时间打麻将、玩扑克,上网玩游戏、炒股、聊天,吃零食的;(十五)工作日中午及工作时间饮酒的;(十六)工作时间参与娱乐活动的;(十七)组织、参与、支持或变相支持赌博活动的;(十八)驾驶制式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风景旅游区的;(十九)酒后驾车、无证驾车、交通事故后逃逸以及其他5严重违反道法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十)驾驶公务车辆参加婚、丧、嫁、娶、扫墓,接送家人上下班(上、放学)和办理其他私事,以及非特殊情况车辆在外过夜的;(二十一)留怪发、蓄胡须,工作期间穿背心、短裤和拖鞋;浓妆艳抹、涂染指甲、佩戴怪异首饰、穿超短裙等奇异服装的;(二十二)酗酒滋事

6、,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十三)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或恶意传播不利于团结、影响组织形象、队伍稳定的不良信息,甚至为泄私愤,故意捏造事实,诋毁组织或个人的;(二十四)学习制度落实不力,不及时、定期组织学习,学习人员不落实,学习过程走过场,该记录不记录,该讨论不讨论的;(二十五)违反保密工作和文件管理规定,造成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失泄密事故的;(二十六)办公室秩序混乱,文件、报纸、书籍、座牌等物品乱丢乱放,或清洁卫生差,环境不整洁的;(二十七)上班时间,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吵架斗殴,影响办公秩序和队伍形象的;(二十八)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或疏忽大意,造成车辆、照相机、摄像机、电脑等公共

7、财物损坏、遗失的;(二十九)到基层指导、检查、督促工作,或开展调研、走访、慰问等活动,耍态度、摆威风,或搞“吃、拿、卡、要”的;(三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六条 领导干部除有第五条所列情形应当问责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问责:(一)因决策失误,组织指挥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6(二)本单位综合目标考核连续两年列最后两名的;(三)队伍监督管理不力,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四)迁就、包庇下级错误,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五)其他情形需要对领导干部问责的。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当问责的机关干部,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分别按下列方式问责:(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8、(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诫勉谈话;(六)引咎辞职;(七)责令辞职;(八)免职;(九)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十)辞退;(十一)党纪政纪处分。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为一般问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为严重问责;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辞退、党纪政纪处分为特别严重问责。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并用。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二)拒不交代或阻挠他人检举揭发,不承认错误事实或7者抗拒组织查

9、处的;(三)伪造、篡改、隐匿、损毁证据的;(四)同时有两种以上问责行为的;(五)一年内两次以上被问责的;(六)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七)其他按规定应予以从重问责的。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组织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三)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一定后果的;(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的。第十条 各单位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成效明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者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可以免予问责。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一条 市局纪检监察处、政治部负责启动问责程序问责。第十二条

10、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市局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需要调查的,调查终结后,根据过错事实、情节、认错态度作出处理决定:(一)对机关干部一般问责处理由市局决定;(二)给予严重问责、特别严重问责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纪律处分权限有关规定决定。第十三条 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 。 问责决定书由市局纪检监察处、政治部代拟。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8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市局接到书面申诉

11、后,在三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经复核、复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对问责方式不当的,应当变更原决定;对不应当问责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五条 对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机关干部予以停止执行职务,领导干部予以免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书下达后,市局纪检监察处、政治部负责制作问责决定备案表 ,并统一备案。第五章 问责结果运用第十七条 问责的有关材料载入被问责人人事档案。问责结果与被问责人公务员年度考核、非领导职务晋升、干部选拔任用及责任单位(部门)评优选先挂钩。(一)问责结果与公务员年度

12、考核挂钩1、年内被问责的,当年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2、一年内领导干部有两次、普通干部有三次被一般问责,或领导干部有一次被严重问责的,当年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4、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度可参加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二)问责结果与晋升非领导职务挂钩1、受到一般问责的,三个月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2、受到严重问责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93、受到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4、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

13、务;5、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6、受到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7、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按组织程序给予降职处理。(三)问责结果与提拔领导职务挂钩1、一年内领导干部有二次、普通干部有三次被一般问责的,从最后一次问责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领导职务;2、一年内领导干部有三次、普通干部有四次被一般问责的,或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从最后一次问责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拔领导职务。3、受到严重问责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四)问责结果与单位评优选先挂钩对受到

14、严重问责、特别严重问责的人员所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取消当年各类评优选先资格。第十八条 处(室)年内发生 2 人次以上被问责,或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责任事故,处(室)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向市局作出书面检查。第十九条 因教育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发生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法案件或责任事故,所在处(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并对市局分管领导予以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则10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司法局、市局事业单位和工勤人员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对问责行为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在内。第二十三条 本规

15、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局纪检监察处、政治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市局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年三月三日11为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提供组织保障成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干部队伍特别报道市委通报近期干部管理和处分情况来源:成都日报没有正确履职,1 名副区级领导干部被撤职;作用发挥不充分,30 余名区(市)县市管领导干部被提醒谈话;不胜任现职岗位,2 名区(市)县市管领导干部被免职在 2 月 20 日召开的全市深入推进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大会上,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徐季桢代表市委通报了关于近期干部管理和处分的相关情况。近期,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没有正确履行或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的 1 名副区级领导干部给予了撤职处分、1 名副区级领导干部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相关的 6 名区中层干部分别受到了免职、党内警告等相应处分。市委组织部通过日常考察,对作用发挥不充分的 30 余名区(市)县市管领导干部进行了提醒谈话。市委对其中不胜任现职岗位的 2 名区(市)县市管领导干部免去了其领导职务。汲取教训振奋精神12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会后,市委办公厅专门发出了关于近期干部管理和处分情况的通报 。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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