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A文】上市公司工会职代会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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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版优质实用文档上市公司工会职代会状况调查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从此,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建立的国有企业大都改组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为止,已经有1100多家比较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这1100多家上市公司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排头兵,是我国企业中最优秀的群体。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中,实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监事会监督董事、经理的治理结构。目前我国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形备而实不至”,即形式上都有了,但实际上还没有形成各负其责而又相互制衡

2、的权力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公司职工的积极参与,需要民主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了研究这一问题,中国工运学院工会职代会与公司治理结构研究课题组,以调查问卷的形式,抽查了50家上市公司。这50家上市公司分布于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包括大、中、小型公司,以及10多个行业,大体上可以反映1100多家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一、工会在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是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但三者又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而在这三者中,劳动者又处于被领导的地位,因而在客观上需要建立自己的群众组织工会来

3、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调查的50个上市公司中,全部依法建立了工会组织。在填写的47家公司中,有33家公司的工会主席是专职工会干部,有14家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副经理兼任。工会干部人数多少不等。一般来说,由老的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公司,工会干部较多,如唐钢股份,20GG年末职工总数49497人,专职工会干部124人,兼职工会干部255人。而新设立的公司,工会干部较少,如丽珠集团,1985年由出资人新建设立,20GG年末职工人数2318人,专职工会干部2人,兼职1人;中储股份,职工1954人,工会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没有专职工会干部,只有49人兼职。

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会主席通过以下4个方面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1.工会通过源头参与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回答“公司在决定工作时间、工资分配、劳动保护、员工进修、保险与福利等方面重大问题时,对职工和工会的意见是否重视”时,50家公司中有37家认为非常重视,有13家认为一般,没有一家认为不重视。2.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调查资料显示,50家公司有47家公司的职工个人和集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签订了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有3家公司只签订了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集体合同的47家中,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都经过了职代会或其他形式讨论,其中有44家公司的集体合同中有企业职

5、工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与公司效益挂钩的条款。在47家签订集体合同的公司中,有44家公司专门设立了有关机构或有关人负责集体合同的落实工作。在集体合同落实的过程中,有46家公司在工会和行政间存在重大分歧时,双方能够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对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有14家公司的职工感到满意,有33家公司的职工感到基本满意,没有一家不满意。可见,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和有效的形式。但遗憾的是,还有3家公司没有签订集体合同。3.公司在辞退职工时,绝大多数公司都能与工会协商,在48家公司中有46家做到了这一点,只有2家没有做到。4.工会通过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职工的劳

6、动权益和社会稳定。在20GG年有30家公司共发生106件劳动争议事件,其中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有90件,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有14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有2件。这些资料表明,工会在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职工的好评。之所以在这方面能够取得成效,一是工会干部树立了维护的观念,积极工作;二是在这方面有法可依,劳动法、公司法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三是方法可行,从源头参与,到调解纠纷,到检查落实,各个环节都有人负责;四是由于目前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着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公司的高管人员也是企业职工,二者在协商这方面的问题时容易达成共识。二、工会在组织职

7、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参差不齐,发展不平衡我们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正确地处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权利关系,充分调动三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框架,特别是董事会和经理层,实际上是制定和执行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核心(当然,某些重大决策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一个企业的好坏兴衰与其决策是否正确息息相关。但是,企业的任何生产经营决策,都需要广大企业职工的广泛参与,都需要广大企业职工在实践中贯彻实施,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民主管理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一项重要内

8、容,不论所有制形式如何,在现代企业中都存在着这一趋势。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大企业中,都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民主管理,正是反映了这一客观要求。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国有企业中具有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但是,我们在论述民主管理的必要性时,往往是从生产关系,从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出发论述,这当然是我国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原因,但它并不是民主管理兴起的唯一原因。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职工素质的提高,企业职工对参与企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正如前述,只有企业职工的广泛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才能有效实施。我们在理论上只强调前者,而忽视了后者的客观要求,因此在法律上

9、只规定了在国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民主管理制度,而没有把民主管理制度推广到其他形式的企业。本次调查问卷中,有一个项目是“职工目前最关心的3个问题依次是什么?”50家上市公司工会了解的情况有点出乎我们的意外,其中有34家公司职工把企业的发展放在第一位(其中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放在第一位的有17家,企业的生产经营11家,企业经济效益6家),只有16家公司职工把职工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其中把工资奖金放在第一位的10家,福利待遇6家);有36家公司职工把职工切身利益放在第二位,有12家公司职工把企业的发展放在第二位。对于关心的第三个问题,对企业的发展、企业文化、干部廉政、社

10、会治安等问题都有所涉及,比较零乱。可见,目前企业职工最关心的是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其次才是职工的切身利益。这说明,企业职工不仅要求在工资分配、劳动保护、员工进修等切身利益方面具有参与管理、参与决策的要求,而且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管理也具有民主管理的客观要求。对前一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律上规定的比较具体,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下面重点说明其他方面民主管理的状况。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本次调查的情况,目前50家上市公司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方式和程度参差不齐。1.通过职代会参与

11、管理,但很不规范。职代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我国在国有企业中创立的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1982年颁布的宪法明确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1986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职代会的职权及组织制度都有明确规定。1988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都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但对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建立职代会制度并未提及。而1986年颁布的职工代表大会

12、条例是与当时的厂长负责制配套的,国有企业改制后,其产权结构和领导体制已经发生了变化,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的某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制度的变化。从这次调查的情况看,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仍然坚持实行职代会制度,但职代会的职权发生了一定变化,少数公司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或者没有坚持这一制度。50家公司中,有3家还没建立职代会制度。在其余的47家公司中,有7家在20GG年未召开职代会。职代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多者达78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依公司规模大小而有所不同。在有关事项都明确回答的38家在20GG年召开职代会的公司中,讨论通过的决议共有143项。其中审议通过的总经理报告、公司发展和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决

13、议49项,占34.2%;审议通过的公司内部分配方案、职工住房、社会保险、下岗分流、职工培训、集体合同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方案34项,占总数的23.8%;审议通过的工会、职代会工作报告、加强民主管理促效益、选举工会主席和职工监事等21项,占总数的14.7%;审议通过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20项,占14%;审议通过的公司年度财务工作报告12项,占总数的8.3%;审议通过的公司行政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5项,占总数的3.5%;民主评议公司行政领导2项,占总数的1.4%。5家公司讨论和通过了如何加强民主管理的决议。在讨论通过的这些决议中,除有7项还未落实外,其余的136项基本上已经落实。从上述资料可以看

14、出,职代会在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等重大决策以及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议案较多,而对民主评议监督公司行政领导干部则显得力度不够。从本次调查职代会每年召开的次数、参加人数及其讨论通过的决议等方面来看,我们估计,在这50家公司中,大约有六成的公司坚持了职代会制度,还有四成的公司或者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或者流于形式。我们认为,一些公司的职代会流于形式,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目前对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职代会及职代会的职权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是人们对公司治理结构与民主管理的关系还没有明晰的认识。企业民主管理搞得好坏,往往取决于公司主要领导对民主管理的认知程度。因此,各公司通过职代会进行民主管理的差异很大,需要在

15、实践中总结出一套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经验。2.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公司制企业中,由工会组织职工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是从源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形式。通过这种形式,能够及时地沟通公司的决策、监督机构与企业职工之间的有关信息,对公司的科学决策以及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都是有益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公司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及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董事中是否有职工代表没有规定。本次调查的50家上市公司中,有14家公司

16、有职工董事,共21名,约占董事总数的4%;所有公司都有职工监事,共有91名,约占所有监事的42.9%。其中有14家公司的工会主席是董事,有38家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是监事,内中有11人为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通过职工民主选举职工监事的有44家,还有6家由有关方面指定。从总体上来看,职工董事因为没有有关法律规定,无论公司家数还是人数,所占比例都少,而职工监事所占比例较高。从填写的71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简要情况中,年龄在3140岁的占19.7%;4150岁的占40.9%;5160岁的占39.4%。文化程度分布为:初高中占8.5%,中专中技占19.7%,大专占42.2%,大本占25.4%,研究生占4.2%。在填写问卷的49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中,熟悉劳动法的占83.6%,熟悉证券法的占55.1%,具有财会专业知识的占28.6%,其他只是大体了解或不懂。这些资料表明,被调查单位的职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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