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中小学幼儿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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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 文,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1,2,一、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 重中之重(长期性;需人人对安全负责;伤害后果不可逆性;应 保护好每个学生; ) 2、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是未成年人,安全防 范意识和能力差易出事,工作难度大,出事后果 严重;学校安全责任大(校内安全、校外避险)。 3、安全工作水平有提高,但安全意识仍较淡 薄事故屡有发生,有的较为严重; 学校、监护人法制意识淡薄,事故解决难 ( 刑法修改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 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对其他积极参加

2、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责任范围,(一)时间范围: 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课堂教学、室外教学、课间以及在学校、幼儿 园其他相关教育教学活动中; 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学校、班级、团、队的校外活动,以及教师、 幼儿园、 组织、批准、同意的校外活动,4,(二)空间范围,1、教育机构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 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所有设施、设备、用品用具) 包括直接或间接为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的房屋、 场地及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用具、用品都必须安全 2、 教育机构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备: 如闲置房屋、场

3、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或其他 单位临时或长期占用的场地、房屋场地、设施设备以 及存放的物品等,5,三、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一)设施安全 1、符合质量、安全、环保标准 教育教学和生活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 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安全、环保标准(包括安全 的使用环境和条件;自制玩教具不得有安全隐患) 2、安装 专业设备应由专业人员安装;室内外电器插座、 悬挂物等安装应保障安全 学生使用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生特点特殊加固,6,3、房屋、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重视房屋、场地的维护、修理;设施、设备、用 品、用具的维修、淘汰更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

4、备 用品、用具的标准、规格 建筑物、设施、用品的规格、标准等必须适合学 生的年龄段和身心特点 (如材质、高度、亮度、牢固度等必须适合学生年龄特点),7,(二)制度完善,1、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分工制度 2、教职工安全责任制度 (具体、明示、考核;幼儿园应 结合自身特点完善具体的专项制度) 3、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定期、经常;多方参与) 4、学生安全制度和纪律(全面、具体,明示); 制度应以学生为本,不能从管理方便出发 5、学生安全教育制度 6、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8,(三)教育经常,1、给新教职工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入职第一课) 2、经常对全体教职工进行学校安全教育 3、培养学生遵守学校、公共安全制

5、度的规则意识; 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形式生动、多样、体验); 4、大型集体活动对师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大型活动应有“事故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及相关教育 5、对学生进行校外避险教育(交通、火灾、溺水、 踩踏、拐骗等等) 6、重视预防校园暴力(上升趋势、低龄化、团伙;学 校、家庭应高度重视)、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7、教育学生加强自我保护严防性侵犯,9,(四)管理到位,1、结合学校实际提高学校安全防护水平;遵 守安全规定、尽职尽责;遵守教育教学活动规定程 序和安全要求、不得违规操作; 2、不得安排不适宜学生的活动(不适宜的体育、 文娱、公益活动、劳动、不鼓励未成年学生见

6、义勇为) 3、制止学生不安全行为( 校园暴力、打架、危 险游戏、危险行为、不适宜的活动等); 4、重视与监护人或家长沟通有关学生人身安 全的信息(学生日常健康状况;学校课程时间调整、学 生擅自离校等情况应与监护人及时沟通),4、禁止体罚变相体罚 5、加强对学校专项工作及特殊环境、条件 的管理。(如学校餐饮、校车、寄宿生的管理; 恶劣天气校园安全管理、举办大型活动、晚上活动、 假期留校学生管理等) 6、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对职责内安全隐患 及时处理 7、加强患有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疾病的教职 工的管理 8、对教职工的不端行为及时发现、报告,10,11,(五)救治及时,1、发生伤害事故(包括突发疾病)首

7、先救治 学生 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救护措施 3、教师、及高年级学生应进行基本急救常识 培训: 止血、固定、人工呼吸等 4、学生发生摔、砸、坠落等事故无外伤最好也 去医院检查 对伤害后果不要不懂装懂,12,(六)预案常备(突发情况首先保护学生),突发性不法侵害 1、学校重视,提高警惕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制定应对方案 3、与教育、警务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4、加强门卫制度 :增加保卫人员(正规来源 年龄、基本素质、家庭情况) 5、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13,6、上下学时间增加校门安全人员和值班教师、关 注接低年级学生的人员,维护好校门前的治安、交通 安全,

8、有条件的应请公安、交通部门协助维护秩序 7、严格校外人员进出制度; 8、教育学生面对侵害时自我保护、逃生 9、学校周边治安情况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4,突发性灾害,1、官方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需停课的应停课 2、学校有明确的领导、组织分工及应对方案 3、设置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逃生通道,简单的逃 生器械 4、有应对灾害保护学生的具体办法;针对不同灾 害教学生基本逃生、自救方法 5、 教育学生集体逃生注意事项(避免拥挤、推搡, 注意台阶、躲避危险物等等) 6、进行逃生演习,15,四、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1、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2、学校安全工作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认知能 力和法

9、律行为能力 3、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 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危险和 避免伤害他人。 4、学校安全工作应与监护人、家长沟通,家校 配合,16,关于未成年学生安全的监护责任,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 度,监护人及监护职责均依法律规定确定。 现行法律未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承担监护责任(包括在校寄宿的未成年学生),学校 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 不是监护职责。 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学校应请 监护人配合协助学校做好未成年学生安全保护工作,17,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 如果学校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学校

10、则对学生承 担相应监护职责(接受委托最好签订书面委托书,明 确委托内容及期限) 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监护问题有 新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执行。,18,五、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有无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责任大小: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 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 任,19,(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 (学校也有发生故意伤害的可能) (学校因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未纳入刑法规定的均

11、 属民事侵权不属于犯罪,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纳入刑法规定 的依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学 生人身伤害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20,(三)法律依据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 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下学生及 幼儿园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没有违法行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属 民事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体罚造成的伤害不同) 教育机构发生的无民事

12、行为能力人的伤害事故 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如果不能证明 自己没过错即为有过错,就需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特别加重了教育机构对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21,22,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上及高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 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诉讼适用“被告举证”原则,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大多因学校过错造成, 大多属民事侵权行为,学校需承担相应民事责

13、任 ( 诉讼中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为原告,学校为被告) 学校伤害事故的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 讼的“谁主张谁举证”, 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即“被告举证”, 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身没过错, 则认定为有过错,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 失。侵权责任法,23,3、 第三者责任,学校安排活动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 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学校 应做到: (1)与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合 作、使用合法、服务质量高的服

14、务商; (2)重要活动签订书面合同 (3)接受服务或者参与活动的师生应当遵守 合作方的安全规定; 4、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24,25,( 4)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发生事故依法 追究服务方或者合作方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 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6,(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1

15、、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件;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状态学校 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因教师体罚、侮辱、歧视、损 害学生人格等原因除外) 5、因体育活动的对抗性或者风险性发生意外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27,(五)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学生自行上、下学,返校、离校途中; 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非工作时间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管理职

16、责范围外发生的; (六) 教职工因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28,的由致伤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1、处理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妥善、及时处理 2、处理途径: 协商:民事纠纷,民不举官不究; 当事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学校可请家长委 员会参与处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书面协议),教师职工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29,调解:当事各方均同意可请教育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中当事各方答不成协议的,受伤害学生监护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教育行政部门为当事各方调解学生伤害事故的行 的行为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当事各方均 不能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 政诉讼。 诉讼: 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动员监护人 通过诉讼解决 (受伤害学生监护人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3、妥善解决伤害事故处理难的问题,做好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工作(经常介绍学校安 全工作;宣传正确教育观) 态度诚恳、积极,换位思考;不回避、不推脱 责任 事故已被公开,应实事求是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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