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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证书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致(承包人) : 兹证明第 号“交工报验单”所报 工程 已按照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该报验单注明的工程缺陷和未完工程除外)完成, 因此从 年 月 日开始,该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附件: 总监代表: 年 月 日 总监意见: 总监: 年 月 日 备注:本证书适用于部分(分项、分部工程)和全部(包括单位工程)工程的交工。 总监批准的交工之日就是“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 说明:共 3 份,总监 1 份,总监代表 1 份,下发承包人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