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4江西省劳务派遣协议范本修订完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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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9 页劳 务 派 遣 协 议(参考范本)甲方(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办公地址)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乙方(劳务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注册资本住所(办公地址)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双方 应遵照执行。第二条 甲方 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全面履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第三条

2、 本协议所称“ 临时 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释。本协议所称“ 经济补偿金”,按照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本协议所称“ 退工费” ,按照上款“经济补偿金” 的标准计算。第 2 页 共 9 页第二章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第四条 甲方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其中,甲方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辅助性岗位,甲方确 认在签订本协议前或者甲方承诺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之前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并在甲方内公示。第五条 甲方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临时性岗位主要有: 等岗位;甲方决定使

3、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主要有: 等岗位;甲方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替代性岗位主要有: 等岗位。第三章 工作地点第六条 甲方使用的乙方被派遣劳动者主要在以下地方工作:(一) 省 设区的市 县(市、区) (工业园区)(二) 省 设区的市 县(市、区) (工业园区)(三) 省 设区的市 县(市、区) (工业园区)具体到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以乙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如甲方实际安排的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甲方应征得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第四章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第七条 甲方决定使用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共 人。其中,临时性岗位 人,替代性岗位 人,辅助性岗位 人。具体

4、使用人数以实际执行为准。第八条 甲方在 临时性岗位使用乙方被派遣劳动者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在辅助性岗位使用乙方被派遣劳动者的期限不超过 年,在替代性岗位使用乙方被派遣劳动者的期限不超过 年。具体到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其岗位性质、派遣期限,以乙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如甲方实际安排的工作岗位和相应的派遣期限与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甲方应征得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第 3 页 共 9 页如果甲方在临时性、替代性岗位超期使用乙方被派遣劳动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第九条 甲方承诺使用的包括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在内的所有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如果甲

5、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第五章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第十条 乙方被派遣 劳动者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甲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乙方被派遣劳动者与甲方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甲方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甲方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甲方应向乙方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乙方被派遣劳动者。第十一条 具体到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由甲方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原则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进行考核确定。第十二条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

6、酬由甲方于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向乙方提供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清单。劳动报酬清单应 包括工资发放月份、被派遣劳动者姓名、身份 证号码、应发 工资合计及应发工 资具体项目和数额、扣减工资合计及扣减工资具体项目和数额、 实发工资、个人签名等信息。第十三条 乙方应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到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代扣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其余劳动报酬全额发放到被派遣劳动者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同时应将劳动报酬发放表交被派遣劳动者签名确认。乙方应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到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务发票给甲方。第十四条 乙方在发放被派遣

7、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如存在故意拖延或者截留、克扣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对劳动报酬有异议的,乙方应会同甲方向被派遣劳动者作出解释。若甲方在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不按规 定计发加班工资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法予以纠正;甲方拒不纠正的,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第 4 页 共 9 页第六章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乙方与甲方不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为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所在地

8、社会保险规定计算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 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并将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于每月 日前书 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向乙方支付被派遣 劳动者劳动报酬时一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由乙方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八条 乙方应在社会保险费到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复印件交甲方业务经办部门核验签字盖章。乙方应在社会保险费到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务发票给甲方。第十九条 乙方故意拖延缴纳或者截留、少 缴被派遣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第七章 工作时间

9、和休息休假事项第二十条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甲方的工时制度和考勤制度。第二十一条 甲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事先将实 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全部负责。第二十二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 程进行直接管理和指挥,并有 权依据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 对乙方被派遣劳动 者给予物质奖励、工资晋升。第二十三条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被派遣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第二十四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乙方被派遣劳动者的带薪

10、年休假时,甲方应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第八章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第二十五条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乙方 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甲方应当 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乙方依法承担工伤保第 5 页 共 9 页险责任,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工伤保险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申报,但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有关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第二十六条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甲方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 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 诊 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等资料,

11、乙方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对乙方派遣的女职工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乙方派遣的女 职工在甲方工作期 间怀孕、生育的,甲方应当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给予相应的假期并支付假期相 应的待遇,按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待遇和费用由乙方 负责申报,但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和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第二十八条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的,由甲方按照其病假管理制度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 号)给予相应的假期或规定的医疗期,并按照有关 规定支付相应 假期的待遇。在规定的医疗

12、期内,甲方支付的病假工 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 80%,在规定的医疗期外产生的相关费用亦由甲方全部承担。第九章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 训;甲方应在乙方被派遣劳动者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及有关安全操作 规程的培训。第三十条 甲方应为乙方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在夏季工作的,甲方应适当 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 轻劳动强度,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并按 规定支付高温津贴,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甲方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

13、或者以高温停止工作、 缩 短工作时间为由而抵扣或者降低乙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第十章 退工和经济补偿金、退工费等费用第三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乙方书面通知后,甲方应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一)被派遣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合同期满,被派遣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三)被派遣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 6 页 共 9 页(四)被派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被派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乙方被派遣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应

14、在试用期 满 5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乙方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 甲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乙方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同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乙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因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派遣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

15、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甲方承担解除 劳动 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由此产生的补发拖欠工资、 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 赔偿金等其他法律责任:(一) 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划拨劳动报酬,导致乙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划拨社会保险费用,导致乙方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乙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五)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劳动的;(六)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被派遣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七)可以导致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乙方被派遣劳动者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甲方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同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乙方依据劳动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第 7 页 共 9 页甲方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被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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