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补助费分配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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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征地安置补助费分配问题探析 关保俊:2010-09-22 人民法院报对征地后所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不同地域的分配方案也不尽相同,甚至有同一地域、同一辖区出现几种分配方式的情形。因为分配问题诉至法院的案件较多,审判实践中裁判结果也多有不同。在这些裁判中,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一般尊重村民自治原则,按照本村村民大会的决议进行土地补偿款分配;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则众说纷纭,裁判不一。安置补助费的界定土地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农民或集体的土地强制收归国有,并给予农民或集体一定的补偿费用的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

2、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依照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安置补助费是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生存、生活问题而设立的补偿费用;而土地补偿费是为了弥补失地农民的相应损失而设置的。安置补助费的学说2关于安置补助费,理论界和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两种观点:.平均分配说 此观点认为安置补助费应该和土地补偿费一样,按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对原承包经营户重新进行土地调整。因此,应将安置补助费全部纳入村民统一分配,由村集体对原承包经营户进行统一安置。2.个人占有说 这种观点认

3、为,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承包经营户个人,而不应当给全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因为征用的土地是承包经营户使用的、用以维持生活的基本保证,承包地被征用后,这些人便丧失了生活来源。个人占有说的合理性笔者认为,个人占有说是符合分配正义和法治精神,理由如下:.安置补助费所安置的对象是承包经营户,而不是全体村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我国法律法规对征收费用作了四种界定: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青苗补偿费,四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使用权丧失后的安置。我国土地管理法3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中规定的需要安置的人口不是全体村民,而是“需要安

4、置”的人员,只有拥有使用权的人才属于需要安置的人员,其他人员有自己使用的土地,没有失去自己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他们的生活仍然有来源,不属安置对象。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安置对象是承包经营户,而不是全体村民。2.我国土地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保护放弃安置的承包经营户对安置补助费的享受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土地承包方的权利作了这样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又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

5、持。 ”前者规定了承包经营户可以要求得到补偿,而不是全体村民都可以要求得到补偿。很显然,获得土地补偿款的同时,只有承包经营户可以要求得到其它补偿,这种补偿即安置补助费,而不是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还明确地指出被安置者的权利:他们可以接受统一安置,可以放弃统一安置的自愿自主权利。自主权在承包经营户手中,而不在安置4者手中,安置者不能以有地可以调整、用安置补助费购买或赎回其他承包者的土地用以安置为由,来剥夺承包经营户的自主权利。.我国物权法保护承包经营户对安置补助费的享受权利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则毫无争议地说明了土地安置补助费的归属。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到用益物权的范畴,这就明确了承包经营

6、土地的承包经营户即为用益物权人,他们对承包土地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而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两条规定明确提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而这种利益的保护恰好与土地法律法规相互印证,表明被征地的对象不仅仅是全体村民,而且包含了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户。所以,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安置补助费应当归承包经营户所有。.安置补助

7、费的计算方式体现了对承包经营户的利益保护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5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出被安置的人口数,然后再对被安置人口进行安置费数额计算,这种计算方式,一是对被安置人员作出严格界定,二是对安置数额作出确定两者结合起来,既维护征收土地者的权益,又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在实践中,有些地方采用对征地亩数平均亩产值进行计算,计算后再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的多少给付安置补助费。如某县征地时先将年亩产值确定为 600 元,因承包经营户的总承包期为 30 年,总的安置补助费为 18000 元。征地方案确定时被征地户已经承包经营了年,安置补助费只确定为补助尚未经营、且已因承包土地被

8、征收而丧失了经营权的剩余 25 年,即为每亩安置补助费 15000 元。不难看出,承包经营户的承包地被征之后,在土地 30 年承包期未满时,承包经营户以后 25 年的生活保障就是征地单位给付的每亩 15000 元的安置补助费。而如果按平均分配说,不仅剥夺了承包人的权利,而且使他们在以后长达 25 年的生活中无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所以,安置补助费只有归于承包经营户个人,才是合法的分配方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对安置补助费的享受主体,主体的权利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承包经营户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他们在享有土地补偿款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权的同时,还有依法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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