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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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201303160849,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卡夫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员工关系与项目经理 何楚棐 Michael He 2007-7-1,0109,201303160849,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律的适用范围;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劳动关系的建立;录用条件的设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岗位的确定;薪酬的确定)及约定条款;试用期约定的原则与技巧(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的区别与应用);违约金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如何签订培训合同或设定劳动合同的培训条款;无

2、效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法律后果;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中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辞职的程序与约定;法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定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澄清几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与程序;续订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技巧 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 七、集体合同的签订 八、使用劳务派遣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九、发包用工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十、非全日制用

3、工的使用与限制 十一、撰写几种特殊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十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十三、劳动争议的有关问题 十四、社会保险,0109,201303160849,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法律的适用范围,劳动法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

4、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

5、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0109,201303160849,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法律的适用范围(续一),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

6、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7、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0109,201303160849,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法律的适用范围(续二),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

8、法有关规定执行。,0109,201303160849,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法律的适用范围(续三),问题与对策 应注意劳动合同主体 应注意避免一仆二主,0109,201303160849,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

9、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

10、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0109,201303160849,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一),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国资发群

11、工200621号) 第十四条: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

12、支持。,0109,201303160849,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二),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13、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0109,201303160849,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三),问题与对策,0109,201303160849,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四),问题与对策,0109,201303160849,案 例 一,某公司的销售人员每天的工作内容之一是对本人负责的约十多家商店进行拜访,了解本公司各种包装规格产品在各店的销售和存货情况,并填写日报表。公司综合分析销售人员的报表,作为生产和调运的信息依据。但是,有些销售人员偷懒,没有按要求拜访客户和如实填写报表。鉴于这种情况以及报表的重要性,该公司销售总监曾发

14、文规定:“凡填写虚假报表的,立即开除。”上述规定已在各办事处张贴、宣读。 销售员甲(在公司工作3年5个月)的日报表一连三天被查出有问题,共有40多处信息与事实不符(约占总填写量的10%)。公司以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立即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 甲不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经济补偿。,0109,201303160849,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关系的建立,现行规定 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

1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

16、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0109,201303160849,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01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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