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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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第三章,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一、旅行社条例颁布的目的 1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 取消了旅行社类别的划分 下放了经营许可权限,强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全面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3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3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旅行社的概念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理解这个定义时要注意几点: 第一、旅行社专门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

2、者进行旅游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二、旅行社是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 三、旅行社的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

3、闲度假等事务。 其他旅游服务。,四、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国内旅游业务 2入境旅游业务 3出境旅游业务 五、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1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

4、件的计算机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二、旅行社的审批 1申办旅行社的材料 设立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企业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营场所的证明 营业设施的证明或者说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设立旅行社的申办程序 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程序 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5、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程序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

6、门出具的,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文件。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分社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社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领取分社营业执照,设立社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2设立旅游服务网点的条件和程序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性质 设立社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社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领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服务网点的管理,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范围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外资旅行社 2申请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有

7、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设备。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程序,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

8、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业务的限制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的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 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 我国签署的自由贸

9、易协定另有规定的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全面调整对外商投资旅行社限制 取消了对投资者要求的限制,取消了对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 取消了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取消了外商投资设立外资旅行社的限制 五、旅行社的变更 1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旅行社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办理注销登记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0、,并在注销登记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一、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指从旅行社合法财产中特定出来,用以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二、设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立法目的 加强对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方法 1将规定数额的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开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 2旅行社提交不低于质量保证金的银行担保,四、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

11、存5万元。 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3既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又出境旅游业务就应该缴纳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五、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期限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六、质量保证金的存入期限和利息归属 1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

12、,但不得少于1年 2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七、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2不得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由于旅行社与住宿、餐饮、交通、游览等其他旅游业经营者之间、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旅行社与导游等从业人员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应当有旅行

13、社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应当受到的罚款处罚,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八、降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1质量保证金数额可降低50%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2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从其质量保证金专门账户取回所减少的质量保证金。 九、 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14、 1两种补足质量保证金的法定情形 依法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因为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后,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达不到规定的质量保证金最低缴纳标准。就应该补足质量保证金,使质量保证金保持满额。,旅行社依法减少了质量保证金,已经取回了原缴纳标准的50%,现在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就应该补足质量保证金,使质量保证金保持满额。 2补足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15、。,十、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1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2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规范,一、旅行社经营的原则 即: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二、对旅行社经营的基本要求 “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行社的经营规范 1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2严格按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3不得安排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4不得低于旅游成本价报价,不得提供旅游合同外的有偿服务 5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6旅行社聘用的导游应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

16、领队证 7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和领队行为规范的禁止性规定 8禁止旅行社非法转移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的规定,9旅行社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补救 10旅行社接待业务委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11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责任的划定 12旅行社要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3旅行社对旅游者非法滞留行为的处置规定 1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15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没有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法律责任 16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费用的法律责任 17旅行社未尽安全义务、旅游者非法滞留时未尽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18妨害国境管理受刑事处罚和吊销许可证负责人的从业禁止 19旅行社选择接待单位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律责任 20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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