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年终汇算培训财产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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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度年终汇算培训 财产与行为税,瓦房店市地税局 2013年3月12日,财产与行为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减免范围: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免政策: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的界定: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等第三方

2、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 1.单宗连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 2.储存的是大宗商品 3.不包括办公用房、生活及企业内部仓库占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减免期间: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减免类型:履行减免税备案手续 减免税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工

3、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厂区规划设计图或仓储设施用地测绘报告(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测绘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减免范围: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自有自用和承租) 减免政策: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农贸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的界定: 1.需经工商登记注册; 2.符合国家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管理技术规范(供买卖双方进行

4、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农产品范围的界定: 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兼营其他产品的问题: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的房产税和土地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

5、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减免期间: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减免类型:减免税备案手续 减免税资料:等市局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地价不计入房产原值; 2、无偿使用他人土地并在

6、其上建造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地价不计入房产原值; 3、租赁村委会集体土地,地价不计入房产原值; 4、无偿使用他人土地及房屋(注:房屋、土地权属归同一人所有),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资源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8号公告,三、关于部分企业资源税扣缴计算问题 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收购数量的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以下标准计算应当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对于部分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可以从扣缴税款中抵扣。 (一)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企业 从事房屋工程建筑(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和土木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

7、港口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的企业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和石灰石应当扣缴的资源税,分别按照其取得的土建收入的0.4和1.2计算。 (二)混凝土生产企业 对于普通混凝土生产企业(或搅拌站),可按照销售每立方米混凝土含0.7吨砂和1吨石灰石的标准,分别计算应扣缴的建筑用砂石和石灰石资源税。,契税,财税【2012】4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文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

8、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相同”指新公司和原公司股东保持一致。,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财税20124号中关于投资主体和股权转移有关解释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二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 , 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文件中“股权(股份)转让”包括转让全部股权(股份)和转让部分股权(股份)。,财税【2012】82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对于新购房价格超过补偿的

9、部分征收契税,不超过的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需明确的问题,一、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纳税人,其支付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是否需缴纳契税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契税征收范围,故而相应发生的补偿、安置等费用不需缴纳契税。

10、,二、纳税人支付给拆迁公司的拆迁和平整费用是否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拆迁和平整费用属于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经济利益,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一般情况下,应按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批复规定的建筑面积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当实际建筑面积与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不符时,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的问题,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标明具

11、体建设用地人的,要以具体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未标明具体建设用地人的,要以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 属于政府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分批次报批用地,暂未明确具体用地人的,其纳税人应确认为用地申请人,即各级政府。,土地增值税,(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 (2)纳税人签订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4)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12、权的。,土地增值税,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已转让(预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计算“转让比例”时,对在同一项目中相同类别的房地产,可单独对此类房地产计算转让比例;本条中“转让(预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以已签订转让合同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为准;“可售总建筑面积”以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商品房明细所登记的可售面积为准; (2)取得销(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13、的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二)清算时限 1、纳税人申报期限 (1)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对于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期限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并出具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通知书 ,土地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同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14、和中介机构复印件各一份) 1、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鉴证的);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凭证:政府部门的土地批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土地出让金收据或发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支付搬迁补偿费的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6、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7、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8、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利息结算证明材料的原

15、件及复印件; 9、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10、无偿提供公共配套设施及无偿提供给有关部门、单位房产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1、财务会计报表;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3、契税缴款书 14、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清算后应补税缴款书。 15、房屋测绘报告(可另列,并附于本页)。,土地增值税,(四)补缴税款期限 若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审核结果为应补缴税款,根据大地税函201289号的规定,经本局执委会研究讨论后确定审核结果,并于审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清算补缴的税款只能到局办税大厅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纳税人应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然后到大厅窗口进行受理申报。,土地增值税,(五)清算后再售 对清算后再转让或销售房地产的行为,应当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要求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纳税申报。计算方法如下: 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销售或转让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总建筑面积 清算后再售只能到局办税大厅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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