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两项制度电子化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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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功能指南(试行)目 录目录1第一章概述2第二章业务需求2(一)总局需求21.行政指导22.查询统计2(二)地方局需求31.行政指导32.查询统计33.追溯监管34.农资商品质量监测45.农资市场巡查4第三章建设目标任务及原则4(一)目标4(二)任务4(三)建设原则51.统筹规划、遵循标准52.注重整合、资源共享53.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5第四章系统功能设计6(一)农资市场监管总体功能架构61.总局的应用系统功能72.地方局的应用功能7(二)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应用逻辑关系11(三)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主要数据逻辑关系13第五章总局统计报表要求13(一)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统

2、计131.农资经营主体总数统计132.农资经营主体分类统计143.农资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统计154.农资连锁经营主体统计155.专业农资市场统计15(二)农资质量监测情况统计16(三)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17(四)农资案件情况统计17(五)农资市场监管预警情况统计19第一章 概述2009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明确了工商机关农资市场职责及有关工作制度。各地工商机关高度重视,按照大力加强“四化建设”,积极推进“四个转变”,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全面实现“四高目标”、努力做到“五个更加”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农资市

3、场监管工作。据统计,目前全国农资经营户已达40多万户,数量大、分布广、监管任务重,特别是对农资质量问题需要“追踪溯源”十分困难。因此,部分省、市工商机关积极探索以信息化为手段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水平和履职尽责能力,取得较好的成效。为规范和指导全国工商机关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和金信工程总体技术方案,特制定该指南。第二章 业务需求(一)总局需求1行政指导有关组织、指导文件及工作要求(包括临时统计报表)下发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并接收省级工商局的反馈及情况报送;经审查后,总局有关文件及地方局的材料在全国工商系统内部共享,或在相关

4、网站上发布。2.查询统计分析总局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全国农资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和有关监管信息。一是提供查询服务;二是实现全国农资经营主体情况、农资质量监测情况、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农资案件情况、农资市场监管预警情况的统计汇总;三是为农资市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二)地方局需求1.行政指导省级工商局接收总局文件及工作要求,并反馈办理结果或报送有关情况;省级工商局将有关文件及工作要求逐级下发,并逐级接收办理结果或报送有关情况。2.查询统计能够查询本辖区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主体名称、注册号、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联系电话、地址/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商品的信息,包括所经营农资种类、生产厂

5、家、名称、商标;供货商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号、联系电话、地址/住所等。实现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有关情况的统计;实现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农资案件情况、农资市场监管预警情况的统计、汇总、分析。3.追溯监管实现在特定区域对任一农资生产厂家、任一商标农资销售网络的全面掌握。当发现某种农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检测报告列出厂名、商品名称、商标),农资市场监管人员在系统中输入该产品的商标,系统能自动按地域列出辖区内经营该产品的市场主体的分布情况及明细。4.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商部门依法、依职责对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农资商品质量检测结果,由送检单位或检验机构根据

6、检验报告录入数据。系统应提供数据录入、修改、查询、汇总功能。 5.农资市场巡查 制定、下发巡查任务并记录巡查情况;按照总局45号令的要求,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户是否履行有关责任,并记录巡查情况。第三章 建设目标任务及原则(一)目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信息化手段,整合农资经营主体、农资商品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等相关信息,提高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可追溯监管,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效能。(二)任务 总局下发指导意见(含功能指南和数据规范),指导地方工商局开展农资市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各地按照总局的指导意见开展信息化建设,并结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管住批发、规范零售”的原则组织开展农资商品经营信

7、息采集,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可追溯监管。基于综合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全国农资市场监管政务信息上传下达体系,提高农资市场监管业务协同能力。基于数据中心实现以农资经营者为主体,关联农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案件、信用等信息的数据汇总,并实现在此基础上的查询统计分析功能,为决策支持服务。基于网站发布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实现政务公开,为广大消费者服务。(三)建设原则1.统筹规划、遵循标准在金信工程总体技术方案的指导下,依托现有的网络环境和支撑平台,遵循全国统一的农资市场监管数据标准,落实总局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实现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提高监管效率。2.注重整合、资源共享农资市场监管与登记管理、案件查处等系统关系密

8、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实现本地应用整合、数据关联,将农资市场监管有机整合到本地的综合业务系统中,以便于基层工商部门按照总局45号令中要求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和行为、商品进行监督管理。3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在不同类型的经营者经营条件差异较大情况下,先以批发商、连锁经营者为信息采集和监管的重点,实行商品流通信息采集;对处于流通领域终端环节的零售商可分步实施信息采集。第四章 系统功能设计(一)农资市场监管总体功能架构根据任务要求,全国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由总局系统和省级工商局系统构成,主要功能架构如下图所示:图1:农资市场监管总体功能架构图1.总局的应用系统功能1.1 基于总局综合

9、业务系统建立全国农资市场监管上传下达系统总局综合业务系统提供了包括通知、公告、专项任务、汇报、报表统计等在内的各类上传下达与业务协同功能,初步形成了全国范围的业务协同机制。总局农资市场监管要以此为基础,实现全国农资市场监管政务信息上传下达和信息发布,包括向下级工商局有关部门部署工作、汇总报表数据,接收下级局报送的任务执行结果和请示、汇报、经验材料等文件,向全国工商系统发布农资市场监管的文件、工作动态(工作研究)、经验材料等。1.2 基于总局数据中心实现全国农资市场监管数据情况汇总基于总局数据中心实现以农资经营者为主体,关联农资注册、监管、案件、信用监管等信息,实现在此基础上的查询统计分析功能,

10、为总局领导决策支持服务。可按照农资经营者主体名称、注册号查询某农资企业的基本情况,所经营的农资品种、以及供货商关联情况;统计某一地区经营所监管的五类农资的经营户数量和名录等1.3基于总局网站发布农资市场监管信息总局有关农资市场监管的文件、宣传材料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发布。2.地方局的应用功能2.1使用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中农资市场监管上传下达系统按照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中农资市场监管上传下达系统,接收总局下发的各类文件、统计报表等,并向总局反馈。可以使用本省(区、市)综合业务系统向辖区内农资市场监管部门下发文件、统计报表等材料并接收反馈。2.2完善本地登

11、记系统,规范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根据总局45号令的有关规定,目前由工商部门监管的农业生产资料为:“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五种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资商品。在农资市场监管系统设计中,农资经营主体的信息应当包括基本登记信息,所经营农资类别,所经营农资的生产商名称(注册号)、商品名称、商标,供货商名称(注册号)。为了保证数据准确、有效,应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市场主体数据库成果,避免重复录入。其中,农资市场主体的基本登记注册信息,生产商名称、注册号,供货商名称、注册号应从现有的数据库中调用,所经营农资类别从代码中选择确定,所经营农资的商品名称、商标由辖区监管人员组织录入。对于数

12、据录入功能的设计,应采用Ajax技术,对于所经营农资商品名称、商标在数据库中已经存在时,以最小的输入量调出结果,确认后入库。主要数据录入界面可参考设计如下:图2:主要数据录入界面示意图2.3 完善本地巡查系统,实现农资市场巡查信息化各地要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在巡查系统中突出重点,完善农资市场巡查的内容,加快实现农资市场巡查的信息化:(1)查经营主体资格;(2)查进货票证;(3)查农资商品;(4)查农资商品包装标识;(5)查农资商品商标广告;(6)查农资商品经营账目。2.4 采集农资经营者和商品信息,实现农资流向的可追溯为保证能够及时、有效采集数据,增加农资商品可追溯的可行性,除了在办理注

13、册登记环节标注农资主体信息外,还需要采取由基层工商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补充流通环节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等手段,由基层工商监管人员进一步核实农资市场主体信息并采集农资商品信息,明确该农资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号、名称、所属农资专业市场;连锁经营类型;经营农资类别;所经营农资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商标、生产企业名称、供货商名称。农资经营的追溯思路是一旦发现有问题农资,在农资市场监管系统的追溯功能中选择该商品的“商标”作为检索条件,检索出经营该商标的经营户基本情况和分布情况,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属地监管工商所、商品名称等,然后到实地了解具体情况,以提高追溯的效率。 问题

14、农资追溯的输入输出界面参考示意图如下:图3:问题农资追溯的输入输出界面示意图2.5 完善本地案件管理系统,实现案件系统和农资市场监管系统的业务联动目前种子、农药和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监管已有相应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并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查处权限予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1)对违反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假、劣种等违法行为的,可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2)违法销售假冒伪劣肥料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3)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违法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4)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15、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总局4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关的职权、办理案件,办理案件的过程或结果应当纳入案件管理系统。 2.6 完善本地对外发布系统内容,增加农资市场监管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有关农资市场监管的文件、宣传材料等,在本局政府网站上发布。(二)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应用逻辑关系根据统筹规划、遵循标准、注重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农资市场监管系统设计中应统筹考虑已有的体系架构,在此之上进行整合开发。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应用逻辑参考模型如下:图4: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应用逻辑关系图全国农资市场监管数据的查询统计的数据来自于总局数据中心汇总的全国数据,文件的上传下达及内网发布、报表下发和汇总可以利用综合业务系统有关功能。省级工商局农资市场监管系统也需要在整合省内有关应用系统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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