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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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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1)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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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南昌大学法学院 舒利,一、民法的词源和概念,(一)民法的词源 罗马法: A.市民法(jus civile) 罗马市民 B.万民法( jus gentium ) “大法官告示 ” 拉丁人、外国人和异邦人,盖尤斯《法学阶梯》,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他们自己的法,并且称为市民法,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因而罗马人民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罗马法:jus civile英语:Civil law法语:Droit civil我国:梅仲协《民法要义》:“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之droit civil,译为今称市民法是现代民法的词源但现代民法的内容主要来源于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万民法,,,,,我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重刑轻民重农轻商,自然经济,,,(二)民法的词义,1.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2.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三)民法的定义,民法通则第二条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起源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规则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民法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习惯-------习惯法-------成文法,汉默拉比法典,282条237条,占84%,(二)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制定实施的全部法律的总称,一般泛指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之后至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皇帝编篡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总称罗马奴隶制社会是指: 公元前6世纪中叶完成由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的过渡——公元7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进入封建社会,古罗马帝国的大致兴亡过程,公元前8世纪,罗马城建立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1453年,东罗马(拜占庭)帝国彻底灭亡,罗马法的主要发展线条,农村公社的习惯法公元前451——450年,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528年开始编纂,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529《学说汇编》533《查士丁尼法学阶梯》533《查士丁尼新律》565,罗马法的精神——耶林,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民法的社会经济基础,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三)近代民法,欧洲中世纪,教会法11世纪末,注释法学派,罗马法复兴1804年,拿破仑《法国民法典》——法学阶梯式(罗马式)1900年,《德国民法典》——学说汇编式(潘德克吞式),,,大陆法系——法典化英美法系——判例法,(四)二十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瑞士民法典:1912年实施1884年,瑞士法律家协会委托法学家欧根·胡贝尔为起草作理论准备,欧根于1900年完成了由人、亲属、继承、物权四编组成的民法草案,被称为一个人的作品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对我国影响很大摒弃了民法典完备的观念: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法官依据惯例和自由裁量权2.荷兰民法典:10编3.苏俄民法典:,(五)中国民法的产生和发展,1.中国古代民法西周私人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关系秦律唐律,2 .中国现代民法,大清民律草案国民党六法全书新中国:1950年《婚姻法》1954、1962两次起草《民法典》1979——19931993年以后,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主体的广泛性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二)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定义2.人身关系的特点(1)非财产性: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主体平等(2)专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3)固有性:人格关系,3.人身关系的类型,(1)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产生的人格权关系(2)基于民事主体的身份而产生的身份权关系,(三)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定义2.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等价有偿,3.财产关系的类型,(1)静态的财产关系(2)动态的财产关系,四、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是任意法(四)民法是实体法(五)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五、民法的体系,(一)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英美法系:普通法 合同法 财产法 侵权行为法,法国民法典,人财产财产的取得方法,德国民法典,物权法 财产法 {债权法民法 { 身份法 {亲属法 继承法,(二)民法的编纂,1.民商分立主义2.民商合一主义3.编纂体例(1)罗马式:法学阶梯式(2)潘德克吞式:学说汇编式,六、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法院裁判的依据1.宪法2.民事法律:民事基本法和单行法3.其他部门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4.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5.司法解释6.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二)民法的间接渊源 ——法院裁判的参照,1.国家政策:2.习惯:习惯的适用要件P283.判例:案例指导制度4.法理:在没有成文法的时候,法理可以参照适用5.学说:,七、民法的效力,(一)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溯及力失效,(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1.在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2.不同的民法规范,效力范围有所不同:全国性规范:允许变通或补充地方性规范特别行政区域的民法规范,(三)民法对人的效力,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参加民事关系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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