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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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论文(2 篇)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论文(范文一)一、建设方式新型农村社区的类型被调查的 25 个新型农村社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对单个行政村或其中的几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整治从而形成农民集中居住的新社区。另一类是多村合并,几个行政村的农户拆除旧房,在划定的区域上修建新房,从而实现多村农户的集中居住。在我们调查的 23 个新型社区、25 个行政村中,有12 个属于单村整治,13 个属于多村合并。单村整治的选址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旧村中翻建,一种是村域内重新选址建设。多村合并的新址选择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集中在县(市)周边。这类社区大都依托于县市的产业集聚区和已有的较为

2、完备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实行较多行政村和较大人口规模的集中居住。滑县的锦和新城是典型的例子,其位于滑县县城附近的产业聚集区,共合并了 33 个行政村。第二种是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周边。第三种是在农村区域内的集中,通常是几个行政村合并到中心村或重点村。在 308 户已入住新社区的农户中,82.57农户的住房类型是独栋(22.04)或联排(60.53)别墅,17.43的农户住进了多层(5.59)或高层(11.84 )楼房。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方式主要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及联建)。在 305 户有效问卷中,140 户属于统规统建,165 户属于统规自建。各调查点的多层和高层楼房均采取了统规统建的方

3、式,而在 251 户的联排或独栋别墅中,统规统建的占 33.47(84 户),统规自建占 66.53(167 户)。在一些社区,自建与统建由农民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但较多的社区则强制规定应采取统建的方式。推动主体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有三个推动主体。一是政府主导,指由政府编制村庄整治的规划、通过自上而下动员的方式来发起村庄整治。政府主导的村庄整治通常采取多村合并的方式。政府主导往往体现为县(市)级政府提出社区建设发展目标或规划,乡镇政府确立具体的社区建设对象与任务,并推动落实。二是村集体主导,指由村干部发起或村民联合发起的村庄整治。这种类型的村庄整治主要有两种驱动因素:基于农民改善居住和生活条件

4、的需求和基于得到村集体发展经济的建设用地。当然,这种区别不是严格的,在现实中,这两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三是企业主导,指由企业依据政府规划而发起并承担较大投入的村庄整治。在农民完成集中居住后,企业通常可以利用旧村庄所腾退出的土地。资金来源建设新型农村社区需要数额庞大的资金。据介绍,需要投资数亿元才能建成一个 5000 人口规模的新型农村社区。调查发现,各地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已经初步形成了由政府财政、社会资金、村集体、农户等多主体共同投入资金来源格局。 1.政府财政投入。政府财政投入主要用于配套和奖补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以良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吸引农民群众向新型农村社区集中。政

5、府财政资金投入包括两个渠道。一是财政专项资金。市、县财政也都安排了一定数量的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二是整合部门资金。各地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的方式整合中央及省里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村庄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例如,新密市出台了关于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集中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要求市直有关部门争取的 18 项涉农项目和资金,必须首先保障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需要。三是土地财政收入的反补。土地综合整治节约出来的建设地指标给地方政府带来的财政收入中的一部分被反补到了社区建设之中。从投入的对象看,政府财政资金不仅投向那些政府主导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而且对那些村社主导及企业主导的新型社区也投入了较多的

6、资金。2.社会资本投入。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各地均高度重视和鼓励社会资本的介入。投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资本主要有三种类型。企业或开发商投入。在所调查的 23 个新型社区、25 个行政村中,新郑市薛店镇的常刘社区、荥阳市贾峪镇洞林社区、睢县的龙王店社区是典型的由开发商投入建设。开发商介入村庄整治的目的是得到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并用于开发。以常刘社区的建设为例,该社区计划集中常刘、薛集、草庙马 3 个行政村 6200 余人,共需大约 5 亿元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安置房、拆迁、绿化、道路等,这些资金均由开发商投入。这三个行政村占地面积 1910 亩,社区规划占地 410 亩,可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15

7、00 亩,这些节余出来的土地,一部分用于复耕,一部分则以招拍挂的形式归开发商,归开发商拥有土地数量的价值大体在亿元左右。社会集资。一些地方在村庄整治中,动员村里在外务工经商人员捐资。光山县江湾村是较为典型的个案。江湾村村庄整治的第一笔近二百万的启动资金就是由该村在北京经商的人员提供。3.农民投入。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修建新房的费用主要由农户承担。根据农户调查中收集的 279 个农民拆旧建新总支出有效样本数据,参与拆旧建新的农户平均负担 14.03 万元,其中建新房支出占8.82,新房装修支出占21.18。二、建设效果农民生活环境和设施得到显著改善集中居住之后,农民生活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农民集

8、中居住前后生活条件对比共收集 301 户有效问卷。数据显示,集中居住前 56.3的农户的主要饮用水源是手压井,而集中居住后,入户自来水成为 82.1的农户主要饮用水源;集中居住前,95.1的受访农户使用的是旱厕,集中居住后 85.8的农户家中都用上了室内水冲式厕所;集中居住前,农户家中做饭最主要燃料是柴草(47.2)和煤炭(27.3),集中居住后则被煤气、液化气、天然气(59.7)和电(26.7)所替代;集中居住前,78.6的农户家与村道相连的道路都是未硬化的土路,集中居住后,95.8的农户家门前就是硬化路面。从农民的主观评价看,83的受访者对居住区生活环境“很满意”,的受访者觉得“一般”,只

9、有的受访者“不满意”。节地效果明显,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土地综合整治的一项核心内容是通过集中居住提高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再将节约出来的土地复垦为耕地。从调查情况来看,调查地区农村居民点居住分散,农民户均住房及庭院占地面积普遍超过标准,少的在半亩左右,多的则在一亩以上,而且一户多宅情况也很常见,最终使得村庄占地面积大大超过实际需要,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节地的潜力很大。在所调查的行政村中,舞钢市的枣林村的节地率达 87.3,另外还有 4 个村庄的节地率在 60以上。农民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满意度和对未来生活的信心较高农民的满意度是衡量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性指标。在 289 名

10、有效回答中,83的受访者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情况表示满意,只有 7的受访者表示不满意。在 288 个有效回答中,78 的受访者表示对未来有信心,只有 6的受访者表示没有信心。多数农户认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操作方式。在新社区选址上,305 户已经入住新社区的受访者中有 299人对选址情况进行评价,其中,79.9的受访者表示“很满意”,13表示“一般”,3表示“不满意”,4表示“说不清”。在建设方式上,297 个有效回答中,77.8的受访者对所在社区所采取的房屋建设类型(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等)表示“很满意”,15.5表示“一般”,4.4表示“不满意”,2.4表示“说不清”。在房屋类型上

11、,在 289 位有效回答中,72.5的受访者对新型社区的房屋类型“很满意”,18.5表示“一般”,7.4表示 “不满意”,1.7“说不清”。在宅地面积上,在 297 份有效回答中,75.4的受访者对宅基地面积“很满意”,16.8觉得“一般”,5.1表示“不满意”,2.7表示“说不清”。三、值得重视的若干问题 旧村腾退土地的利用及收益分配问题值得关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腾出的土地增量是可观的。如何利用和分配这一土地增量,涉及政府、村集体、农民等参与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值得关注。在新增土地如何使用方面存在着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之间的矛盾。基层政府大多希望运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将腾出的土地复耕,然后通过增减

12、挂钩、置换后把城镇建新区的农用地再变性为城市经营性用地。而一些村的村干部则希望自主开发这些土地,发展集体经济。那些土地挂钩收益较小、土地交通和区位更优越地区的村干部的这种动机尤其明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社会资金进入农业、农村的渠道,但企业与农村、农民之间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健全。在通过土地增减挂钩的村庄整治中,腾出的建设用地需要复耕,有的还要被划为永久性的基本农田,集体和农民失去了发展非农产业的空间。在不通过土地增减挂钩的村庄整治中,村庄整治所腾出的建设用地大都被企业用于开发,开发的形式包括建房出售、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发展非农产业等等,没有为集体和农民预留非农产业发展用地。而且,集中

13、居住后农民的承包地也大都流转给了公司,被用于发展观光、休闲农业。尽管农民可以得到可观的租金,但也失去了进一步调整土地使用方向的机会和收益。部分家庭或人群的生计状况受到了较大冲击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涉及农民居住方式、生产方式以及社会关系的变迁。尽管农民整体上从这种变迁中受益了,但在农村人口异质化的背景下,不同家庭和不同阶层人群从中受益的程度有差异,部分家庭或人群的生计状况受到了较大的冲击。 低收入家庭因为在拆旧建新中不仅花光了家庭的所有积蓄,而且背负较为沉重的债务,其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及应对各种生活风险的能力削弱了。根据农户调查中收集的 297 户农民拆旧建新总支出有效样本数据,62.3的家庭(182

14、户)因拆旧建新而发生民间借贷。另一方面,集中居住导致农民生活成本普遍上升。据统计,半数以上农户家庭开支因集中居住而增加,平均每户每年开支增加 2108 元。家庭开支的增加主要由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用等的增加(56.49)和食品开支增加(35.36 )两大因素造成。集中居住对养殖户的收入形成严重冲击。与集中居住之前相比,76.6农户的家庭收入没有发生变化,仅有 23.4农户(70 户)的家庭收入发生了变化。在收入有所变化的 70 户中,超过 2/3 家庭(48 户)的收入有所增加,增加额约合 17602 元户;其余近 1/3 的家庭收入减少,减少额约合 12637 元户。耕地利用呈现非农化、非粮化

15、现象集中居住加速了农民承包地向公司和生产大户的流转。但调查发现,农村土地流转后的种植结构呈现非农化和非粮化现象。从农户问卷数据的统计结果看,在 126 个有效样本中,表示耕地用途没有变化的有 49 户,占 38.9;表示从种植粮食转向非粮农业生产的有 28 户,占 22.2;从种植粮食转向非农业生产的有 38 户,占 30.2。一些典型的地区个案也反映了这种现象。以舞钢市八台镇为例,该镇约有 5000 亩规模化经营的土地,均不种植粮食,而是用于蔬菜和苗木生产,其中晚秋黄梨基地 1000 亩,主要从事树苗繁育,由舞钢市的一个公司经营;露天蔬菜,2000 亩,由大户经营;大棚黄瓜 500 亩及日本

16、毛豆 1500 亩,由平顶山市的一个公司经营。 规模经营土地的非粮化是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低的反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然出现的现象。在新形势下,适应群众多层次消费需求,现代新村促进农业向二、三产业延伸,可以拓展农业增收功能。但是,河南省三化协调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为代价。如何解决农业及粮食比较利益低与地方政府及规模经营主体的非粮化行为之间的矛盾,将是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中亟待解决的课题。四、意见建议以科学规划引导合理界定村庄整治范围。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县(市)在规划时把辖域内的几乎所有村庄都规划为整治的范围。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这是因为,农民的居住方式是由其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分散居住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符合农民的生产方式。而且,还应该注意的是,任何事情搞几个点或一些点都是容易的,但大规模推广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因此,在规划时,应合理界定村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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